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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达利园”,谁是正宗?

发布时间:2020-08-3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赵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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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高院)审结了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下称达利园河北公司)与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福建达利公司)商标权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定达利园河北公司在企业字号中使用福建达利公司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即达利园河北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福建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万元。

有业内人士表示,将他人商标使用在公司字号的行为时有发生,该案再次给“搭便车”“傍名牌”的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应当通过诚实诚信来提供商品和服务,靠自身投入树立起自己的品牌。

发现同名店铺

福建达利公司成立于1992年,经营范围包括饼干、糕点、饮料、罐头、饮料类保健食品开发、生产、销售等。该公司于2008年申请注册第4573654号“达利园”商标,被核定使用在包括啤酒、果汁、水、豆类饮料等商品;于2012年申请注册了第10029750号“达利园”商标,被核定使用在包括植物饮料、果汁饮料、花生牛奶等商品。

达利园河北公司成立于2017年,经营范围包括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茶饮料及其他饮料制造、其他罐头制造和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等。

福建达利公司认为,达利园河北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达利园”字样,生产、销售标注企业名称中使用“达利园”字样的饮料产品等行为侵犯其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将其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济南中院),请求法院判令达利园河北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福建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1万元。

达利园河北公司辩称,达利园河北公司的企业名称是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准的,是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其在经营过程中也未将企业名称突出使用;其次,达利园河北公司的涉案产品外包装等也与福建达利公司的商品在范围、销售渠道、消费群均存在明显区别;福建达利公司未能提供因侵权所受损失的证据,也未能提供达利园河北公司因所谓侵权而获利的证据。达利园河北公司企业注册于2017年,在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以后开始生产销售,生产时间较短。

构成商标侵权

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企业名称或企业字号是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身份,商标是用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两者作为商业标识,均能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达利园河北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考虑三个因素。

首先,他人的商标是否先于被诉的企业名称而注册并通过使用业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达利园河北公司的成立时间明显晚于涉案两个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结合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达利园河北公司在2017年使用“达利园”企业字号之前,福建达利公司的“达利园”品牌已经在中国饮料市场取得了很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福建达利公司的“达利园”品牌应当获得较高水平的保护。

其次,经营者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是否具有攀附他人在先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意图。作为饮料制品的经营者和福建达利公司的同业竞争者,达利园河北公司对福建达利公司的“达利园”品牌及其经营资源、发展趋势应当知晓,但其仍将“达利园”作为企业名称中识别不同市场主体核心标识的企业字号,应认定其行为明显具有攀附福建达利公司注册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意图。

最后,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字号的行为是否可能误导相关公众,造成相关公众对于经营者的字号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的混淆误认。在福建达利公司“达利园”商标注册在先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在后成立的达利园河北公司将“达利园”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会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达利园河北公司与福建达利公司存在被授权许可使用“达利园”商标或者是福建达利公司的关联企业的误认。据此,达利园河北公司使用“达利园”作为其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对福建达利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综上,济南中院判令达利园河北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福建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万元。达利园河北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山东高院,山东高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加强品牌建设

有业内人士表示,该案是典型的“搭”知名企业“便车”的案例,该案判决对于相关企业的发展具有借鉴意义,打铁还需自身硬,企业应通过自身硬实力在市场上生存下来,而不是通过搭他人便车来谋取利益。

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志帅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在相关饮料市场,国内目前仍有这种“山寨”起家或是打知名商标擦边球的企业。这些企业的目的就是混淆消费者的认知,以此来获得非法利益。“达利园案”的宣判,无疑对相关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还是要立足于自我,通过诚实诚信树立起自己的品牌。如果借用知名品牌来搭便车,一旦陷入司法诉讼,企业不但要更名,还要面临经济赔偿。

对于企业而言,应当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避免侵权风险?

黄志帅谈到,对企业发展而言,成立之初的企业名称至关重要。对企业名称也需要做知识产权的评估和风险防范,不仅要使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还应考虑与企业发展相关行业是否有相同或类似品牌或商标,以避免“品牌”撞车或搭便车行为。当然,在规避上述情况后,企业也要提前进行商标布局,将企业字号作为商标在相关类别进行申请,以防止日后出现企业字号被他人抢注为商标的情况。商标申请通过后也便于企业对攀附或搭便车的企业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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