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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度科技严正回应成都纵横专利诉讼案: 拟对对方的全部D系产品追加诉讼

发布时间:2020-07-1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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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7日,河北雄安远度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远度科技”)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起诉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成都纵横“)侵犯其无人机产品的5件专利权(包括4件发明专利、1件实用新型专利),共计索赔人民币2000万元整。

2020年6月24日,成都纵横在对上市委的首轮答复中,对该项诉讼的最新进展进行了回复。成都纵横认为,远度科技的专利不涉及其核心技术,远度科技所附的侵权分析比对表也并未对专利权利要求特征和产品进行一一比对分析,所得出的侵权结论依据不足;此外,本次诉讼的涉案产品为CW-10D无人机系统产品,是较早发布的产品型号;2019年度,该产品销售收入为 519.87万元,占公司全年营业收入的2.47 %,影响有限。

据记者了解:

远度科技旗下产品在多个政府采购招标中与成都纵横竞争激烈,双方“结怨”已较长时间,远度科技提起专利诉讼实非偶然。

针对在这场涉及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的专利侵权诉讼,远度科技知识产权总监梁秀敏回应道:“此次专利诉讼原定7月28日开庭,但因成都纵横提起管辖权异议而可能有所推迟。虽然成都纵横提起管辖权异议是其合法权利,但是我们认为其侵权行为地明确、被控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成都纵横仅为拖延时间而提起管辖权异议,是不合理的行为。我们相信法院将会有公正裁决。”

“远度科技在垂直起降固定翼的安防领域是唯一拥有飞控、吊舱、数据链等全部自主技术的企业,一直以来拥有独家技术优势,在公安、石油、林业、消防等领域均占据优势市场地位。而成都纵横在安防领域起步较晚,早前一直通过采用外购核心部件、攒机的方式来推出产品。在产品实飞比测评标(PK)项目中,远度科技的产品几乎全部胜出,并可以提供录音录像作为依据。” 梁秀敏表示,“最近,远度科技销售团队反馈称,很多客户向团队反映,成都纵横的销售团队宣称对远度科技旗下产品独有的功能也具备开发能力,甚至声称‘他们远度能做的我们纵横也能做’。”

对此,远度科技研发团队深表震惊。远度科技在无人机的集成化、光电吊舱、通信数据链及系统整合方面已深耕多年,投入了巨大资金、付出了大量心血,并申请了大量发明专利以进行保护。远度科技对成都纵横的多个产品进行了分析,并对其CW-10D无人机系统产品进行了取证和多项专利权利要求的详细对比。经反复确认,远度科技认为,成都纵横的产品构成严重的专利侵权,关于专利权利要求和产品对比的细节,远度科技将会一一在法庭上递交。另外,此次起诉虽仅涉及CW-10D无人机系统产品,但这并不意味着成都纵横的其它产品就不构成对远度科技的侵权。据成都纵横招股书称,其D系列机型在2017、2018年度销售额占其全年销售总额的50%以上。成都纵横后续研发的CW-007、CW-25、CW-30、CW-100等同系列产品均基于类似功能,均有大概率侵权的可能。因此,远度科技正在对成都纵横的全部D系列产品拟追加诉讼并提出赔偿要求。

“多年来,远度科技在研发和专利上投入巨额资金,产品销售覆盖国内外多个工业领域及军用领域,为无人机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做了不小的贡献。远度科技欢迎友商共同开拓市场、推动行业发展,但坚决反对侵犯我方合法专利权益的行为。此次成都纵横对远度科技专利权的侵犯,严重违背了鼓励创新的专利制度,并与加大鼓励创新、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政策背道而驰。” 梁秀敏强调。

按照远度科技的说法,其拥有的专利权利要求不仅覆盖成都纵横的CW-10D无人机系统产品,且成都纵横的所有D系列产品均亦落入远度科技的专利权利要求范围内。因此,也就不难理解成都纵横为何在宣称不侵权的情况下同时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众所周知,实用新型专利仅经过形式审查即可授权,而发明专利则需要再经过实质审查才可授权,其审查更严格、授权周期更长,因此含金量也相对较高,被无效的可能性也较实用新型专利更低。

据记者了解:

截至2020年3月31日,远度科技旗下拥有41项已授权发明专利,成都纵横拥有11项已授权发明专利,而此次侵权诉讼,涉案专利包括4件发明专利、1件实用新型专利。对于远度科技提出将对成都纵横D系其他产品追加诉讼的主张,我们也将持续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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