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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一起重庆丰田公司、微梦创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重庆丰田公司未经漫画家黄某许可,在其新浪微博账户“重庆龙华人和丰田4S店”中,将黄某的美术作品“二手房交易”作为微博配图使用,且并未给黄某署名。
黄某将该公司及新浪微博管理运营方微梦创科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称:重庆丰田公司侵害了其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微梦创科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造成侵权内容广泛传播,亦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请求判令重庆丰田公司、微梦创科公司在微博账号“重庆龙华人和丰田4S店”首页置顶位置和《中国青年报》首版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30 000元及合理支出5500元。
调查与处理
一审法院认定黄某所诉侵权行为成立,判令重庆龙华人和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重庆龙华人和丰田4S店”新浪微博发布致歉声明,向黄某赔礼道歉,致歉声明连续保留24小时(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一审法院将根据黄某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一审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重庆丰田公司负担),并赔偿黄某经济损失1000元及合理支出300元;
黄某认为一审判决确定的赔礼道歉方式和损害赔偿额不能弥补其损失,故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改判重庆丰田公司在侵权微博首页置顶位置、《法制日报》首版显著位置均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 000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审确定的赔礼道歉方式是否合理。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的规定,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应该根据情况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本案中,重庆丰田公司在未经许可且未标注作者的情况下,于其新浪微博账号上发布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微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且未支付报酬,亦未署名,侵犯了黄某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其中,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重庆丰田公司应当向黄某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道歉方式是否合理?
关于黄某请求改判重庆丰田公司在侵权微博首页置顶位置、《法制日报》首版显著位置均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的主张。对于赔礼道歉的方式与持续时间,应当根据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等因素确定。
重庆丰田公司在其新浪微博账号上发布含有涉案作品的微博,该条推文的转发、评论、收藏和点赞数均为零,且涉案图片已经删除。可见重庆丰田公司上述侵权行为的范围和影响均十分有限,未对黄某的声誉造成严重的影响。
一审法院判决重庆丰田公司在涉案侵权新浪微博账号首页置顶位置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就侵犯署名权一事向黄某致歉,该致歉方式足以弥补其未在涉案微博中署名给黄某造成的损害。
且因涉案侵权行为系通过新浪微博实施,故一审法院判决重庆丰田公司在其新浪微博账号首页发表声明赔礼道歉的方式并无不当。
法官提示:
赔礼道歉方式,应根据现实实际情况,与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和范围等情况相适宜。
本案在侵权微博的转发、评论、收藏和点赞数均为零,且涉案图片已经删除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重庆丰田公司在其微博上发布致歉声明已经能够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不宜扩大赔礼道歉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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