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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审结了一件因“聖福記及图” 商标而引发的商标权无效行政纠纷,法院一审认定原告圣福记公司所注册的第13705835号“聖福記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不足以与徐福记公司的在先八枚引证商标相区分,从而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徐福记公司于1992年在中国创立,1994年“徐福记”品牌注册诞生,在新年糖界、喜糖界、休闲糖果界都有着一席之地。近几年,徐福记公司曾先后对“黄福记”商标、“圣福记”多次提出商标无效宣告。本案的诉争商标即是圣福记公司申请的,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水果罐头、蛋、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亦被徐福记公司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
2018年3月2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圣福记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
诉争商标由汉字“聖福記”及图构成,引证商标一、二由汉字“徐福記”构成,引证商标三至八由汉字“徐福記”及图构成。诉争商标与八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较为相近,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商品来源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达到与八引证商标相区分,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的程度。故诉争商标与八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此外,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诉争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依据。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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