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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CPTPP知识产权条款

发布时间:2020-06-18 来源:知产力微信 作者:孔夏雨,李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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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记者会上回答日本记者提问时回应,“对于参加CPTPP,中方持积极开放态度”,由此引发了国内外舆论的高度关注。
本文将从对CPTPP的由来入手,介绍其知识产权条款相较于TPP的变化以及其与TRIPs之间的差异,使读者更好地了解CPTPP的“前世今生”。

一、CPTPP简介 


CPTPP全称《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其完全脱胎于曾被美国称为“高标准范本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以下简称“TPP”)。

后者于2016年2月4日签署,其目的为“缔结一项促进经济一体化的全面区域性协定,以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为工人和工商界创造新机遇,进一步提高生活水平,为消费者带来福利,减少贫困并促进可持续增长;增强缔约方间及其民众间友谊和合作纽带”【1】。

2017年1月23日,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签署行政命令,将美国从TPP协定中撤出,因此该协定因无法满足约定生效条件而未发生效力【2】。2017年5月,TPP协定原始签署国澳大利亚、文莱、加拿大、智利、日本、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秘鲁、新加坡和越南(除美国外)在日本的主导下开始修改TPP文本,并将其新协定命名为CPTPP,该协定的签署版本中有三分之二的条款与美国退出谈判程序时的TPP草案相同,但暂停或修改了原TPP协定中的22条规定,这些被搁置的规定为原先谈判中美国所大力倡导并优先考虑的问题,但在其他签署国中未得到类似的支持。

整体来看,原TPP协定的核心规则框架体系未作变动,但在诸如知识产权、服务贸易等领域略微放宽了标准,给予了缔约国政府更多自主空间。CPTPP协定于2018年3月签署,在并在澳大利亚通过批准程序【3】后于2018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
根据日本外务省数据,CPTPP成员国总计人口约5亿、GDP总量约10.57万亿美元,占世界经济总量的13.1%,经贸总量约为5万亿美元,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巨大的影响力。

二、从TPP到CPTPP知识产权条款之变化


CPTPP暂停适用之知识产权条款达11条之多,详见下表,本节将对CPTPP暂停适用的原TPP条款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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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扩大了国民待遇范围


TPP第18.8条系国民待遇条款【4】,在18.8条脚注4中规定,“就本款而言,‘保护’应包括影响知识产权的可取得性、取得、范围、维持和执行的事项以及本章专门涵盖的影响知识产权使用的事项”,“为进一步明确,对于作品、表演以及录音制品,‘本章专门涵盖的影响知识产权使用的事项’包括与归入本章中版权和相关权利的使用有关的任何形式的支付,如许可费、许可使用费、合理报酬或征税”,其意味着在本条被暂停适用前,对于本章中未涵盖的版权和相关权利,TPP不限制缔约方对前述权利减损国民待遇。而在CPTPP暂停适用本条后,对于前述权利,缔约国也要给予国民待遇,扩大了国民待遇适用的范围。

(二)减少了可授予专利权客体的种类


TPP第18.37条可授予专利的客体第2款【5】增加了三种可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即“已知产品的新用途、使用已知产品的新方法、使用已知产品的新工序“,并在第4款增加了一种可授予专利权【6】的情形,即“源自植物的发明”。
在CPTPP暂停适用前述条款后,前述四种客体均未被纳入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中,与原TPP协定相比,CPTPP减少了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种类。

(三)取消了延长专利保护期的规定

TPP第18.46条系因专利局的延迟而调整专利保护期的规定【7】,其与第18.48条因不合理缩短而调整专利保护期【8】(针对药品专利)之规定体现了原签署国对试图延长专利有效期的努力。
具体而言,当缔约国之专利局在授予专利权时存在不合理延误,或者在上市许可程序中导致药品专利保护期不合理缩短,缔约国须对其缩短的期间进行补偿,变相延长了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由于专利权功能之一系为专利权人设置一定期限的独占权,使专利权人可以收回其为研发专利而付出的投资【9】,在专利权期限延长后,专利强国将获得更长时间的垄断地位,继续掣肘弱专利国家的发展。CPTPP暂停了原TPP协定中的第18.46条与第18.48条的适用,使专利创造能力较弱的国家有了更多的发展机会。

(四)取消了披露药品数据后的类专利权保护

TPP第18.50条规定了对于药品未披露数据或其他数据的保护【10】,简言之,若一缔约国将提交有关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未披露试验和其他数据作为其上市许可的条件,不论前述数据系首次提交还是已在他国提交并获得药品上市许可,则该药品在该缔约国上市之日起5年内,未经提交人同意,该国不得批准第三方上市销售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该条文实际上对药品的未披露数据及其他数据采用了类似专利权的保护,即一旦该有关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数据在某一国被提交,在该药品上市后五年内,其就获得了一定的“独占权”。对于美国这样的药品专利大国,披露药品数据后的类专利权保护,将增加其垄断药品专利的筹码。在美国退出TPP协定后,CPTPP协定选择暂停适用该条款,披露药品数据后的类专利权保护也不复存在。

(五)取消了新生物药品试验数据的类专利权保护

TPP第18.51条制定了生物制剂的相关规定【11】,简言之,即对于属于或含有生物成分的新药在某一缔约国的首次上市销售许可,通过比照保护药品未披露试验和其他数据的规定,该缔约国应给予该生物制剂在该国首次上市许可之日起至少8年的有效市场保护或与之可比的保护。
该条款同样强化了对药品专利强国制药企业的利益维护,在CPTPP协定暂定适用该条款后,其他非药品专利强国有了更多突破药品专利强国技术壁垒的机会。

(六)还原了版权和相关权利的保护期


TPP第18.63条版权和相关权利的保护期条款【12】目的在于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延长至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或发表后70年(非自然人作品)。作为知识产权输出大国,美国几乎在所有的FTA中均要求缔约方延长版权保护期限,以维护其版权产业的经济利益。
相较于最初的“95年”、“120年”保护期限的美国草案,70年系美国“妥协”后的产物,但仍大大超出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第12条、第14条的“50年”保护期限。
在美国退出TPP后,CPTPP暂停该条款,使版权和相关权利的保护回归到了Trips协定时的水平,减少了文化垄断的可能,降低了公众进行文化创作时的成本。

(七)还原了技术保护措施的规定


TPP第18.68条规定了技术保护措施【13】(TPMs),其要求缔约国应规定除善意且不知情的非营利性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教育机构及公共的非商业性广播实体外的任何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规避有效技术措施而获取受保护作品、表演和录音制品或以生产、进口、分销、向公众销售或出租及其他方式提供规避技术措施手段时须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还要求缔约国规定除非营利性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教育机构及公共的非商业性广播实体外任何人故意和为商业利益或财务收益的目的从事前述活动时,应承担刑事责任和刑罚。
相较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下简称“WCT”)第11条【1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以下简称“WPPT”)第18条【15】及《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第15条【16】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之规定,TPP协定之技术保护措施规定打击范围过于宽泛导致对技术措施的保护力度过严。在CPTTP协定暂停适用该条款后,其保护力度有所回落。

(八)还原了权利管理信息(RMI)的规定


TPP第18.69条权利管理信息(RMI)要求缔约国须规定任何人未经授权并明知或有理由知道其相关行为会诱使、促成、便利或包庇侵犯作者、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的版权或相关权利时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具体而言,其行为包括:(i) 故意去除或改变任何权利管理信息;(ii) 明知权利管理信息未经授权已被改变,而故意分销或以分销为目的进口权利管理信息;或(iii) 明知未经许可权利管理信息已被去除或改变,而故意分销、以分销为目的进口、广播、传播或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的复制件。并要求缔约国规定任何人如被发现故意和为商业利益或财务利益从事前述行为时,应对其适用刑事程序和处罚。但对非营利性的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教育机构及公共的非商业性的广播实体设置了刑事免责条款。
同样的,相较于WCT第12条、WPPT第19条及《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第16条之规定,该款的打击范围过于宽泛,CPTPP协定使其对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回归到了更为平衡的水准。

(九)取消了对卫星信号和有限电视信号的专门保护


TPP第18.79条规定了对载有加密节目的卫星和有限电视信号的保护,要求缔约国将制造、组装、修改、进口、出口、销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分销被有意用于协助、主要为协助或其主要功能只为协助未经该信号的合法分销者的授权而解码载有加密节目的卫星信号的有形或无形的设备或系统规定为犯罪行为,同时要求保护缔约国卫星信号权利人之利益,在未经其授权时,故意解码并接受该信号或进一步传播该信号以至损害权利人权益时,为其提供民事救济。并规定各缔约国应对制造或分销明知其用于未经授权接收任何载有加密节目的有线电视信号设备和接收、协助他人接收未经信号合法分销者授权的载有加密节目的有线电视信号的行为规定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该条款提供了对卫星信号和有线电视信号的专门保护。在该条文被CPTPP暂停适用后,其专门保护也被取消。

(十)取消了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安全港的义务


TPP第18.82条规定缔约国应为权利人对在线环境中发生的TPP协定涵盖的版权侵权行为提供法律救济,并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在线服务设立或维持适当的安全港。
在该条款下,TPP规定缔约国应为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法律激励,使其可与版权权利人合作或采取其他行动阻止未经授权存储或传输受版权保护的材料并,同时,应为其规定适当法律限制,以免除其因版权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另外,该条款规定使缔约国之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可以处于更安全的法律地位,以促进其合法在线业务的持续发展。CPTPP同样暂停了该条款的适用,前述义务不复存在。

(十一)小结


依前文所述,CPTPP在知识产权章节就暂停原TPP条文之适用达11条之多,是否意味着其对知识产权的“全面与进步性”有所减弱呢?答案是否定的。前文所述暂停适用之条款有些系原美国大力推动之条文(如第18.63条),因不符合其他国家的利益而被暂停适用、有些系为将来可能出现的新技术而留白(例如第18.68条、第18.69条等),减轻各缔约国的义务,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17】。
而各国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不尽相同,但又因其地域性使各国不得不努力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下寻求国际间知识产权合作,在大多数条款符合本国利益却有少数条款过分拔高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时,也会努力促使条文之形成。此次借美国退出TPP之机会,新形成的CPTPP对原TPP知识产权条文的改动正体现了各国对知识产权利益的重视,为各缔约国之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间谋求了更为平衡的义务,以减少争议。

三、TRIPs与CPTPP之区别 


TRIPs全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签署该协议系WTO成员国的强制要求,任何想要加入WTO从而降低国际市场准入门槛的国家都必须按照TRIPs的要求制定严格的知识产权法律,因而该协定是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中最重要的多边文书。
然而,由于各国知识产权发展存在较大差距,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均对TRIPs协定作出了相应努力,发达国家开始在TRIPs之外谋求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达到推行其知识产权扩张战略之目的,并形成了超越TRIPs的所谓TRIPs-Plus条款【18】;而发展中国家则着力在WTO的框架体系内着眼于公共健康、公众利益等基本点,为其谋求利益【19】,《关于TRIPs与公共健康问题的多哈宣言》、《关于实施多哈宣言第六段的决议》、《关于修正TRIPs的决定》即为发展中国家的阶段性斗争成果。
TPP最终文本知识产权条款位于第18章,共83条。覆盖商标、版权、专利、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实体保护规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程序性规定,为目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设定了更高的标准,其多数条款具有明显的TRIPs-PLUS性质。在CPTPP全部或部分暂停适用知识产权章节中的11条后,其相较于TRIPs协议文本仍具有标准高、要求严之特点。
鉴于其保留条款较多,且已有学者对其进行较为详尽的分析【20】,本节仅对其保留条款中具有明显TRIPs-PLUS意味的条款之特点进行总结。

(一)扩张知识产权客体范围


与TRIPs条款相比,CPTPP条款扩张了知识产权客体之范围,例如CPTPP第18.18条可注册为商标的标记类型之规定突破了TRIPs第15条的规定,取消了商标注册时的“可被视觉感知”之要求,增加了受商标法保护的客体。
又如CPTPP第18.28条对于域名与第18.29条对于国名之保护规定,填补了TRIPs中未对域名有规定的空白,同时赋予利害关系人以适格主体身份对因国名的商业性适用导致消费者误认货物原产地之行为进行权利救济。第18.47条提供了对农业化学品未披露数据或其他数据的类专利权保护。

(二)增加了知识产权权利内容


相较于TRIPs条款,CPTPP条款的扩大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充了版权人复制权的内容。TRIPs第16条第3款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21】,CPTPP将第18.22条第2款了弱化了驰名商标注册之要件,将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从同类保护保护延伸至跨类保护。第18.58条将数字形式的复制也纳入复制权控制的范畴,扩充了复制权的内容。

(三)延长了知识产权保护期限


TRIPs第18条规定对于商标的首次注册及每次续展的期限均不得少于7年,而在CPTPP第18.26条商标的保护期中,其将商标的初始及续展有效期延长至10年。

(四)加大了知识产权执法与司法之力度


在确定民事损害赔偿时,TRIPs条款要求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因知识产权侵权所受损害的赔偿”,换言之,TRIPs奉行“填平原则”,即侵权人支付之欠款未超过权利持有人所受损害之数额。然而在CPTPP中,第18.74条规定了“额外赔偿”之制度, 其内容虽系美国草案“三倍赔偿”的让步【22】,但仍超越了TRIPs的“填平原则”,为“惩罚性赔偿规则”搭好了框架。
同时,在计算赔偿时,强调了权利人提交的价值评估的重要性。在临时措施方面,相较于TRIPs第50条,CPTPP取消了司法机关对行使临时措施权利的限制,即无需判断延迟是否可能对权利持有人造成不可补救的损害或者存在证据被销毁的显而易见的风险,提升了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在海关措施方面,相较于TRIPs协定第51条,CPTPP第18.76条扩大了适用海关措施的侵权货物种类,增加了混淆性相似商标货物可执行海关措施的规定(其余两种为假冒商标货物与盗版货物),并将其从TRIPs协定中的进口环节覆盖至进口、出口以及过境环节。
在刑事措施方面,CPTPP在第18.77条通过7个条款规定了刑事程序和处罚,扩充了TRIPs条款第61条刑事程序之规定,降低了适用刑事措施的门槛同时增加了无需权利人或第三方之指控即可由缔约国主管机关就违法行为提起法律诉讼之规定。

四、总结 


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符合当代国际社会需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更高标准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有利于推动创新发展。
我国在持续积极地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方面做了极大的努力,截止2019年,我加入了几乎所有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并与全球60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签订了多双边合作协议和谅解备忘录,与50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建立正式合作关系。
加入作为亚太第一大自贸区,世界第三大自贸区的CPTPP与中国坚持多边主义、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原则相一致且与中国自身的发展方向相辅相成。
“后疫情时代”中国有推动本国经济复苏之重任,也有维护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的责任,若中国加入CPTPP,不但为自身发展拓展了新路径,也未区域经济一体化注入强劲动力。经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中日关系经携手抗疫出现向好发展趋势的情况下,我国成功加入CPTPP之机会已近在眼前。 

参考文献:

1.《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序言。

2. TPP生效条件为全体签约国GDP之和85%以上的6个国家的批准,而在12个国家GDP总和中,美国占60.4%,日本占17.7%,美国之退出实际等于TPP作废。

3. CPTPP规定其条款在至少50%的签署国(11个中的6个)批准后60天生效,第六个批准该协议的国家为澳大利亚,其余五国为加拿大、日本、墨西哥、新西兰和新加坡。

4. TPP第18.8条:1. 对于本章涵盖的所有类别的知识产权,每一缔约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另一缔约方国民的待遇应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2. 关于以模拟通信、免费无线电广播以及其他非交互式向公众 传播的方式对录音制品的二次使用,一缔约方可将另一缔约方的 表演者和制作者的权利限于该缔约方的表演者和制作者在该另 一缔约方管辖范围内享有的权利。3. 一缔约方可在其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减损第 1 款,包括要求 另一缔约方国民在其领土内指定送达地址,或在其领土内委派代 理人,只要此种减损:(a) 为保证遵守与本章不相抵触的法律或法规所必需的;及(b) 不以会对贸易构成变相限制的方式实施。4. 第 1 款不适用于在 WIPO 主持下缔结的多边协定中规定的有 关取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

5.TPP第18.37条第2款:在遵守第 3 款和第 4 款并与第 1 款相一致的前提下,每一缔约方确认以下至少一种类型主张的发明可授予专利:已知产品的新用途,使用已知产品的新方法、使用已知产品的新工序。缔约方可将此种新工序的范围限定为并非主张对产品本身的使用。

6. TPP第18.37条第4款:一缔约方也有权拒绝授予植物以专利权,但微生物除外。但在与第 1 款相一致并在遵守第 3 款的前提下,每一缔约方确认,专利至少可授予源自于植物的发明。

7. TPP第18.46条因专利局的延迟而调整专利保护期:1. 每一缔约方应尽最大努力及时有效地处理专利申请,以避免不合理或不必要的延迟。2. 一缔约方可为专利申请人提供申请加速审查其专利申请的程序。3. 如一缔约方不合理地延迟授予专利,该缔约方应提供途径,并应专利所有人的请求,调整专利权的期限以补偿该延迟。4. 就本条而言,不合理的延迟至少应包括自在该缔约方领土内 提交申请之日起超过 5 年或自请求审查申请之日起超过 3 年(以 较后的日期为准)仍未授予专利。在确定此延迟时,一缔约方可将专利授权机关处理或审查专利申请过程之外的时间、不直接归因于专利授权机关的时间以及归因于专利申请人的时间排除在外。

8. TPP第18.48条,因不合理缩短而调整专利保护期:1. 每一缔约方应尽最大努力及时有效地处理药品的上市许可申请,避免不合理或不必要的延迟。2. 对于受专利保护的药品,每一缔约方应保证调整专利保护期的可能性,以补偿专利所有人因上市许可程序导致的专利有效保护期的不合理缩短。3. 为进一步明确,在实施本条义务时,只要继续使本条的规定生效,每一缔约方可规定一些条件和限制。4. 为避免专利有效保护期的不合理缩短,缔约方可采取或维持加速处理上市许可申请的程序。

9.崔国斌:《专利法:原理与案例(第二版)》,第19页。

10.TPP第18.50条 保护未披露试验或其他数据:1.(a)作为授予某一新药上市许可的条件,如一缔约方要求提交关于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未披露试验和其他数据,则自该新药在该缔约方领土内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至少 5 年内,该缔约方不得批准第三人未经先前提交此类信息的人的同意而上市销售相同或相似产品,基于:(i) 该信息;或(ii) 授予此类信息提交人的上市许可。(b) 作为批准该新药上市许可的条件,如一缔约方允许提交药品在其他领土先已获得上市许可的证据,则自该新药在该缔约方领土内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至少 5 年内,该缔约方不得批准第三方未经先前提交关于该产品安全 性和有效性的信息的人的同意而上市销售基于与其他领土先前上市许可相关的证据上市销售相同或相似产品。2. 每一缔约方应:(a) 对于为支持已获批药品的新效用、新配方或新给药方法 的上市许可而提交的新的临床信息,比照第1 款适用至 少 3 年的期限;或,作为替代,(b) 对于含有此前未获该缔约方批准的化学成分的新药,比 照第 1 款适用至少 5 年的期限。3. 尽管有上述第 1 款、第 2 款和第 18.52 条(生物制剂),但是一缔约方仍可依据下列各项采取措施保护公共健康:(a) 《TRIPS 与公共健康宣言》;(b) WTO成员为执行《TRIPS 与公共健康宣言》依据 WTO 协定作出的对《TRIPS 协定》任何条款的任何豁免且该 豁免缔约方之间生效;或(c) 对缔约方生效的、为执行《TRIPS 与公共健康宣言》而 对《TRIPS 协定》所作的任何修正。

11.TPP第18.51条:1. 对于保护新的生物制剂,缔约方应:(a) 对于属于或含有生物成分的新药在一缔约方内的首次上市许可,通过比照适用第 18.50 条第 1 款(保护未披露试验或其他数据)和第18.50条第3款提供自该产品在该缔约方内获得首次上市许可之日起至少 8 年的有效 的市场保护;或,作为替代,(b) 对于属于或含有生物成分的新药在缔约方的首次上市许可通过下列方式提供有效的市场保护以在市场上达到可比的效果:(i) 通过比照适用第 18.50 条第 1 款(保护未披露试验 或其他数据)和第 18.50 条第 3 款,自该产品在该 缔约方获得首次上市许可之日起提供至少 5 年的 保护期;(ii) 通过其他措施;以及(iii) 认识到市场状况也有助于有效的市场保护。2. 就本节而言,每一缔约方应至少将本条适用于属于或含有以生物方法生产的蛋白质的用于人类预防、治疗或治愈疾病或症状的产品。3. 认识到对属于或含有生物成分的新药的国际和国内规范尚处于形成阶段,且市场情况可能会不断变化,缔约方应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 10 年后进行协商,或由自贸协定委员会决定,对第 1 款规定的专有权的期限和第 2 款规定的适用范围进行审议,以有效激励属于或包含生物成分的新药的开发,促进后续的生物仿 制药的及时获得,并保证其适用范围与属于或包含生物成分的新 增种类的新药的许可的国际发展保持一致。

12.第 18.63 条 版权和相关权利的保护期:每一缔约方应规定,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的保护期限计算 如下:(a) 以自然人生命为计算基础,保护期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 年加死后 70 年;及(b) 不以自然人生命为计算基础,保护期应:(i)自作品、表演及录音制品首次授权发行日历年年底计算,不少于 70 年;或(ii) 如作品、表演及录音制品自创作之日起 25 年内未授权发行的,自其创作的日历年年底计算,不少于 70 年。

13. TPP第18.68条技术保护措施:1. 为提供充足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救济,制止对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为行使其权利及限制对其作品、表演和录 音制品的未经授权行为而采取的有效技术措施的规避,每一缔约方应规定下列任何人应承担责任并受制于第 18.74 条(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规定的救济措施: (a) 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知道,未经授权规避用于控制获取受保护作品、表演和录音制品的任何有效技术措施;或(b) 生产、进口、分销、向公众要约销售或出租,或以其 他方式提供设备、产品、组件,或向公众许诺提供或提供服务:(i) 其宣传、广告或营销 是为规避任何有效技术措施;(ii) 除了规避任何有效技术措施之外,只有有限的商 业上重要的目的和用途;或(iii) 是主要为规避任何有效技术措施的目的而设计、 生产或实施的。每一缔约方应规定,如任何人故意和为商业利益或财务收益的目的从事上述活动,则适用刑事程序和刑罚。一缔约方可规定,该刑事程序和刑罚不适用于非营利的图书馆、 博物馆、档案馆、教育机构或公共的非商业性的广播实体。一缔约方也可规定,第 18.74 条(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规定的救济措施不适用于任一前述实体,只要其是善意地从事上述行为且不 知该行为属于禁止之列。2. 在实施第 1 款时,缔约方并无义务要求消费性电子产品、通 信产品或计算机产品的设计或零部件的设计与选择对任何特定 技术措施作出响应,只要该产品未违反实施第 1 款的措施。3. 每一缔约方应规定,对违反实施本条措施与该缔约方版权和 相关权利法律下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相互独立。4. 关于实施第 1 款的措施:(a) 一缔约方可依照其法律通过立法、监管或行政程序确定 对实施第 1 款(a)项或第 1 款(b)项的措施规定某些限制 和例外,以能够进行非侵权使用,如该措施对非侵权使 用产生实际的或可能的不利影响,适当考虑到在该程序 中呈现的证据,包括权利所有人是否采取适当和有效的 措施使受益人能够援用该缔约方法律对版权和相关权利的限制和例外;(b) 对第 1 款(b)项实施措施的任何限制和例外应仅被允许 用来使该限制和例外的预期受益人合理使用本条允许 的限制或例外,且不得授权该预期受益人之外的人可获 得设备、产品、部件或服务;以及(c) 根据第 4 款(a)项和(b)项规定的例外和限制,缔约方不 得破坏其为保护有效技术措施的法律制度的充分性,或 破坏规避如下措施的法律救济的有效性,此类措施即, 本章规定的作者、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行使权利时 所使用的措施,或限制与其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相关 的未经授权的行为所使用的措施。5. 有效技术措施指,在其正常运行过程中,控制对受保护作品、 表演或录音制品的获取或保护与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有关的版权或相关权利的任何有效的技术、设备或部件。 14. WCT第11条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

15.WPPT第 18 条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表演或录音制品进行未经该有关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

16.《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第 15 条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表演者为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并限制对其表演实施未经该有关表演者许可的或法律不允许的行为的有效技术措施。

17.王迁:《著作权法》2015年版,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第14页。

18.TRIPs-PLUS条款是指与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与TRIPs相比标准更高,或者保护范围更广,或者削减TRIPs弹性条款的一切国际条约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的总称。——郭雨洒:《TPP最终文本之TRIPS-PLUS条款研究》,载《电子知识产权》2016年第1期,第44页。

19.同上。

20.同上。

21.TRIPs第16条第3款:《巴黎公约》(1967)第6条之二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应适用于与已注册商标的货物或服务不相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只要该商标在对那些货物或服务的使用方面可表明这些货物或服务与该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之间存在联系,且此类使用有可能损害该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

22.同脚注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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