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作者 | 王兴东 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
我眼见着修改权、摄制权、放映权、汇编权在修法中从现行著作权法中被取消了,法定的十七项权利缩减成十三项。
我眼见着送审稿第五条保护“文字作品”中,有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唯独没有剧本。
我眼见着现行著作权法中第十五条有关电影的著作权,修改成“视听作品”的第十九条,增加了“制片者使用小说、音乐和戏剧等已有作品制作视听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却排斥了制作视听作品赖以生存的“剧本”许可权,甚至对剧本单独行使权利也附加了限制;将现行法中作者署名权序列修改成“导演、编剧”,将导演改成第一作者。
修法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我认为应该依据著作权法在中国近三十年来的实践成果和经验,提升打击侵权盗版的惩罚力度,提高保护原创权利和激励创新的水准,而不是削减和限制原创著作权人的权益。于是,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以影视剧本著作权人的名义,同有关修法小组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论争,提出6条意见:不能取消修改权、不能取消摄制权、视听作品不能没有剧本的许可权、不能颠倒编导的作者关系、不能限制剧本独立使用权、剧本应该纳入文字作品。
终于,我眼见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案(草案)】公布于世,法条清朗,被修改稿取消的修改权、放映权、摄制权、汇编权4项权利,重归法体,现行法中的十七项权利依然把握在作者手中。
我眼见到“电影作品”改成“视听作品”,其著作权由“组织制作并承担责任的作品制作者享有”外,其他条款保留现行法原封不动,一字不改;修改稿修改的“导编”关系回归“编导”原位,我们提出的“六点意见”在修正案(草案)全部得以修正。
历时八年!其间我作为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多次提案,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以编剧社团的名义,坚持不懈向国家版权局、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我们对修法的意见和主张,始终坚持修法必须保护原创权利为准绳,改错了必须改回来。修正案(草案)在保留现行法的基础上进行了重要的调整修订,肯定了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创新主体激发创造动力的实践成果,融合了我国著作权法与世界版权公约相互接轨的原则,吸纳人民群众的建议和体现了人民的意志。
保留修改权与摄制权
现行著作权法中清晰地界定了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这是两种不同的权利。然而,在修改稿中修改权被取消,合并在保护作品完整权中。已经被熟用了近三十年的修改权,为何要塞进保护作品完整权里?正像常用的剪刀不能放入保险箱内一样,以合并权利而修法,其危害是削减了著作权人的主控权利,取消修改权不利于限制对原作品进行篡改和歪曲的行为。
修正案(草案)充分尊重了现行法,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在适用范畴、创作与保护的权利主张方面有诸多不同,是著作权人的两项永生保护的人身权,在长期的实践中已经成为著作权人熟练使用的权利。修正案(草案)否定了修改稿取消修改权的方案,修改权、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四把“人身权杖”,一个不少地守护着著作权人。
摄制权是影视剧本“最贴身”的权利。我所编剧的《建国大业》《辛亥革命》《黄克功案件》《邓小平小道》《离开雷锋的日子》剧本,授权制片许可使用的是摄制权。然而,修改稿把摄制权取消,并入了改编权。
我国的实际情况是,著作权人已经熟用了摄制权和改编权,比如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琼瑶诉于正案”中,于正未经琼瑶授权将《梅花烙》改成《宫锁连城》电视剧本,侵犯了琼瑶著作权人的改编权,而其他4家影视公司未经琼瑶许可即摄制为电视剧播放,构成对琼瑶所享有的摄制权的侵害。经典案例准确诠释了改编权和摄制权的实际应用。摄制权被取消,有悖时代的发展需要。如果剧本授权选择的权种,只有被迫选择授予改编权,将会带来极大的歧义,使用者可以随意“改编”其原作的内容、结构和主题,引起更多的权利纠纷。
修正案(草案)纠正了修改稿中取消摄制权的错误。顺应科技发展和视频媒体迅猛发展的时代,以画面摄制手段而产生的新作品越来越广泛地被使用,构成了画面的帝国时代。不仅电影、电视、网络视频,其他任何用摄像表达的各种形式的演讲演出、广告展览、文物景观等等都涉及到摄制权的问题。修正案(草案)充分尊重了中国的实际情况,保留了摄制权,具有严谨性。
剔除三项条款
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一款增加了“制片者使用小说、音乐和戏剧等已有作品制作视听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将使用“剧本”许可权排除掉。当下,国内影视产品的备案程序,必须要有编剧对“剧本”使用许可授权书,国家才能给制片者立项。对此,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多次提出意见,并于去年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意见。最终,修正案(草案)删除了修改稿增加的条款。
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五条关于作者署名排序清晰,编剧位于导演之前,这在电影字幕清晰可辨,比如《祝福》电影署名原著鲁迅、改编夏衍、导演桑弧。新中国电影发展至今,一直遵守着影视生产逻辑和规则,作家和编剧因为是原创和首创,故现行法定在导演之前。但修改稿第十九条改成“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作者包括导演、编剧以及专门为视听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的作者等”,把导演排在编剧之前,将导演规定为第一作者,这有悖于影视产业的常识,即使当前出现“编导合一”的电影作者,也是先写剧本做编剧,然后再执导剧本。
编剧是影视作品剧本的著作权人,制片者得到剧本许可使用,延请导演、演员及其他制作团队依据剧本题材内容进行制作生产,最终演绎完成影视作品的版权。现行法的所有规定没有任何法理的错误,为什么修法要把编剧推到导演之后呢?这与当前中国影视界的近视症息息有关,只看到影片而重导演,崇明星,看不到编剧艰辛地分娩剧本的过程。
从现行法和修正案(草案)的第十五条影视作品条款,可确认三个单独著作权人:影片的版权归制作者、剧本版权归编剧、影片音乐版权归作曲者。导演是重要作者,但没有单独的版权。前年,我曾率领中国电影家协会代表团赴美国洛杉矶,访问了美国的演员工会、编剧工会、电影导演工会,就著作权问题进行了交流。电影的著作权归制片人所有,这一点中美著作权是一致的。除了导演兼任制片人投资者外,导演本职是受制片者雇用,没有版权的,影片拍摄完成后导演只有十天的剪辑权,结束导演合同,最后决定影片内容的是制片人。
鉴于导演不拥有影片的版权,整个电影署名为“导演作品”,有悖我国的现行法。修正案(草案)不支持把导演作为第一作者,是尊重创作生产的规律。导演要依靠摄影、演员、美术等多位作者协助完成编剧的剧本的二度创作,没有法理证明其能超越剧本著作权人编剧的首创地位。我们欣喜地看到修正案(草案)中纠正了导演“越位”,重新回归到现行法。
现行法明确规定影片中“剧本、音乐”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修改稿却要附上一条“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十四条之二第3款规定,“为电影作品创作的剧本、台词和音乐作品的作者”有权对制片者使用作品进行许可限制,而不是由制片者来限制独立使用剧本等。
修正案(草案)没有采用修改稿限制“剧本、作曲”单独使用的条款,尊重现行法充分保护原创者控制作品的权利,这是世界版权通用的法则。文学原创授权拍摄影片,是影片的上位权利人,制片方无权限制原创权利的使用。当然,有合同约定的除外。
著作权已成为国人须臾难离的法器,版权在创造世界,改变世界,影响世界。历时八年,党中央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广泛倾听了各方面的意见,深入调查研究,迄今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希望修正案(草案)在征求意见之后顺利通过,在法律的佑护下,发挥人们的创造才能,以高质量的作品参与世界版权交易和竞争。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