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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还记得2014年那群追气球的“熊孩子”吗?六人行的“熊孩子”们怀揣着拍摄地球的梦想,放飞了一只搭载着相机的气球,录制了一路美好画面。随后,“熊孩子”之一的高某在微信公众号“NIKOEDWARDS”上发表了题为《追气球的熊孩子》的文章,讲述了这段经历,并配上一张从相机录制视频中截取的、经过一定后期加工的地球照片。
这张照片却引发了一场版权纠纷。同年11月,优酷公司在其运营的优酷网上发布了一则主题为《追气球的熊孩子》的广告视频,广告视频中的一张图片与上述高某在同名文章中的配图高度相似。很快,高某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文章《少年不可欺》,详细描述了团队放飞悬挂相机气球拍摄地球、优酷公司联系自己拍摄短片并获取了拍摄资料却最终自行拍摄的整个过程,并认为优酷公司剽窃了其团队创意。随后,高某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优酷公司等一并诉至法院。
相机在气球上自动拍摄形成的图片是否属于摄影作品,是此案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图片不构成作品,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近,该案二审有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图片符合摄影作品关于独创性的要求,构成摄影作品,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构成侵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无论是近年来愈发成熟普及的气球航拍技术、无人机航拍技术,还是纪录片摄制中时常使用的伪装相机自动拍摄,机器自动拍摄与人为意愿的关联性越来越紧密。机器自动拍摄形成的图片能否构成摄影作品,也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著作权问题。
技术进步使得由机器自动拍摄实现对客观真实的再现成为可能,机器自动拍摄形成的对拍摄对象的再现照片表面上也符合非独创性照片的特征,即强调忠于客观真实的“纯粹复制影像”的操作。且依据大陆法系有关摄影独创性的认定标准,这类照片不满足独创性要求,在英美法系,完全由机器自动拍摄的照片排除在摄影作品范畴之外。但是据此仍不能认为这类照片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
事实上,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认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个案个判一些机器自动再现拍摄的照片仍会被认定具有独创性。
比如,在上述“追气球的熊孩子”案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虽然涉案视频的拍摄为自动拍摄,但在拍摄的过程中仍然体现了人工干预和选择,包括拍摄目的为通过高空气球升空对地球的外太空表面进行拍摄;拍摄手法采用了高空气球携带相机升空拍摄,并且依据当时气球升空的天气、风速等因素,在相机拍摄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人为安排、计算和规划;拍摄器材选择了防抖功能较好的相机;拍摄角度选用了倒置拍摄等等,所以认定拍摄结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再比如,在野外拍摄野生动物时,摄影师往往是将摄像机架设好后选择自动拍摄或自动摄录模式,对于该角度可能出现的景象进行长时间的自动拍摄,待取回摄像机后再对影像进行筛选。如果清晰捕捉到野生动物的画面,那么该画面的截图虽然是由机器自动拍摄形成的,但仍然不能否认其可构成摄影作品。因为该照片同样体现了拍摄者的智力性选择、干预和判断,包括在拍摄前调查了解野生动物出没的时间、地段,选择架设相机的位置,预先设定拍摄参数;在拍摄后从冗长的视频素材中进行筛选,并对目标照片或视频进行后期编辑处理等。
笔者认为,虽然拍摄者在拍摄过程中的智力选择以及为拍摄付出的劳动,均不是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内容,但如果这些人为干涉和选择,使得最终由机器自动拍摄完成的照片具有一定的艺术性、能够彰显拍摄者的创造力时,即可承认其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而对于难以体现拍摄者智力创造的机器自动再现拍摄照片,应坚持认定其不具有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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