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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有时候,断路器并不只是电路盒中的一个小开关。
自从新冠病毒肺炎大流行以来,“断路器”在新加坡成为一个新的流行语,并且拥有截然不同的含义——为打破社区中新冠病毒的传播链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在这些措施中,最重要的是关于居家的劝诫——人们隔离在家中,依靠网络而生活。
互联网已成为人们连接外界的纽带。这种网络生活意味着人们共享和消费的数字内容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多。这将对版权法产生何种影响?
本文将揭示与当前数字趋势相关的新加坡版权法可能产生的一些陷阱。此外,作为增强措施,本文还将研究新加坡为加强当前及以后的版权框架将要采取的进一步举措。
待在家中,保持联系
据估计,全世界50%的人口正处于某种形式的“隔离”,其结果是互联网活动和数字内容消费的空前激增。福布斯曾于2020年3月25日报道,根据初步统计,互联网总点击量增长了50%至70%,而网络流媒体点击量至少增长了12%。
当然,长期以来,精通技术的人一直在利用社交媒体平台和其他网络工具进行市场营销、广告宣传和交易。因此,数字化绝不是新现象,只是在这个特殊时期更引人注目。现在,不仅企业在数字潮流中跃跃欲试,依靠网络生活的日常消费者也是如此。
照片、音乐作品、电影流媒体、音乐会、商务演示、讲座和教程、教学材料、课程计划以及健身训练——这些只是我们在网络上、工作或娱乐中消费的一部分数字内容。Zoom、Microsoft Teams和Google Meet等通讯工具促进了“直播”内容的实时共享,即使人们在隔离的情况下也能保持联系。
关于此类网络内容的共享和消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可能存在以下陷阱:
对于内容创作者和版权所有者而言,他们应该充分理解通过第三方平台在线上传和分享材料的含义。第三方平台中许多平台都有针对用户的附带条件条款。尽管大多数平台都允许用户保留其内容的版权,但是单击“上载”或“共享”按钮通常会自动授予平台所有者非排他性许可,以允许其出于自己的业务目的使用、修改和分发作品。例如,YouTube、Instagram和Microsoft Teams等平台就属于这种情况。尽管查找每个平台的使用条款并浏览法律术语可能会很麻烦,但为避免无意中放弃自己的权利,在开始使用这些平台之前了解这些条款是必要的。这对于保护日后将产品商业化的能力尤其重要。如果已对平台进行许可,则作品中的任何权利转让都必须服从平台许可,这将会损害作品后续获得的价值。
对于被许可方而言,鉴于内容的访问、使用、分发和传播方式多种多样,被许可方将业务转移至网络上时应审查现有合同,以确保在合同权利范围内操作。如有必要,应向许可人寻求新的许可或对合同进行修改。例如,舞蹈工作室可能因为只开展线下课程,所以仅获得了在其场所播放音乐曲目的许可。但是,如果舞蹈工作室现在希望通过网络进行授课,则应考虑是否需要获得在数字课程中使用这些音乐的相关权利。
对于互联网数字内容的普通消费者来说,需要注意的是不要使用在网上提供的受版权保护的材料,以免侵犯版权所有者的权利。同样需要牢记的是,可以在互联网上自由访问的作品可能仍然受到限制。网站和平台的使用条款中通常会列出允许使用内容的条件。在大多数情况下,用户有责任遵守版权法。例如,通信平台Zoom的用户有应在使用第三方材料之前获得其同意,并且必须在适当的情况下提供第三方权利的通知。如有疑问,最好的方法是及时询问。如果是出于商业目的使用,则应获得许可或明确同意,否则将会增加侵权的可能性。
安全地避免上述陷阱固然重要,但更全面地了解版权框架中提高旧法律的相关性和有效性的新举措也十分必要。
新常态下的版权法是旧瓶装新酒?
在贾斯汀.高曼诉布莱巴特新闻网(Goldman v Breitbart)一案中,美国地区法院法官凯瑟琳.福雷斯特(Katherine Forrest)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评论,其中写道:“在美国版权法于1976年修订时,‘tweet’和‘viral’这两个词引起的是人们关于鸟类和疾病的思考……”这样的观点其实反映了在旧的法律框架中不断发展的数字领域所带来的挑战(尽管,至少在某一个方面,“viral”已经卷土重来,再次唤起了人们对身体疾病的思考)。
尽管新加坡《版权法》(第63章)比美国《版权法》修正案颁布的时间要晚一些,但那也已经是30多年前的事情,当时,互联网尚未出现在人们的视线里。但是,在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已变成了旧事物。毫无疑问,新加坡版权法并没有考虑网络内容共享方面的问题。多年来,为了解决由于技术发展而产生的一些问题,新加坡已经对版权法进行了小幅修正。例如,2014年《版权法》引入了一些条款,在某些情况下免除网络中介机构的版权侵权责任,并在2016年允许权利人申请禁令,以迫使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禁止人们访问公然侵犯其版权的网站。
除了法律上的修改,新加坡法院还确认应该以技术敏感的方式来解读《版权法》的规定,并应该像保护传统作品一样保护虚拟空间创作的作品。这些都体现了确保《版权法》在新数字时代中重要地位的意义。
改革的时机
此外,新加坡法务部正在推出新的举措,进行广泛的改革以更好地支持创作者并提高创作作品在这个数字时代中的地位。新修正案预计将于2020年下半年生效。本文将重点介绍一些与居家工作、学习、娱乐特别相关的提案:
关于居家学习的新例外规定,只要正确地对作品的创作者进行署名,就可以将可在线免费访问的作品用于教育目的。这是对现有教育例外的一个补充。现行的教育例外通常一般允许对“适当部分”的作品进行复制和传播,但须向版权所有人支付公平的报酬。由于学校面临强制性关闭,新例外将极大地为教育者和学生提供便利,并增加有利于在家学习的资源。更广泛地说,相关方建议通过版权法加强对此类版权侵权例外的保护。已经有相关方尝试排除这些例外的实施(例如,网站条款和条件或终端使用许可协议)。新的版权法将禁止合同分割,以在公众使用、访问和欣赏作品的权利与版权所有者从其作品中获得商业收益并对其作品进行创造性管控的权利之间保持平衡。
关于居家办公的提案与其他一些国家不同。目前,(版权作品的创作者的)“精神权利”的概念在新加坡尚未得到认可,特别是没有署名权的概念,仅有防止作品被错误署名的权利。相关方提出,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无论创作者是否仍持有版权,都应承认其在作品创作中的作用。该提案指出:“适当的署名权有助于创作者和表演者建立声誉,并激发其创作新作品。这在数字时代尤其重要,因为在这个时代,作品很容易被错误地署名或完全没有被署名。”由于许多创作者(版权所有者)选择在此封锁期间免费提供作品,因此,署名权变得尤为重要。
关于居家娱乐方面,根据新提案,故意制作、引进或分销可能用于未经许可的流媒体的产品将被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其中包括非法的流媒体设备或软件应用程序。由于非法流媒体在新加坡仍然很猖獗,打击网络盗版的执法工作面对着非常大的挑战,因为许多盗版公司都是空头公司,很容易突然消失,然后又在其他地方再次出现。因此新提案是执法领域中非常受欢迎的一种执法工具。新提案还建议对此类未经许可的流媒体设备的用户施加类似的惩罚。随着更严厉的刑事和经济处罚措施的出台,以及可能成为网络犯罪和数据盗窃的牺牲品的威胁,用户可能会发现,为合法来源的版权材料付费是更明智的做法(而不是选择使用像Nites.tv这类可能无权传输合法内容的平台)。
结论
即使在这样不确定的时期,也要需谨记版权法的内容。在这样一个前所未有的时代,有些人可能会质疑执法的道德规范问题——要求侵权赔偿的个人和企业可能被视为是机会主义者,如果他们看起来是在从这场危机中牟利,那可能会引起公众的强烈反对。但是,只要公正地运用强有力的知识产权框架作为工具,就可以帮助人们适应技术变革,并且促进经济复苏。版权仍然是企业和企业家赖以增强其竞争优势并创造收入的重要无形资产,尤其是在这场疫情风暴结束之后。
(编译自torrentfreak.com)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
自从新冠病毒肺炎大流行以来,“断路器”在新加坡成为一个新的流行语,并且拥有截然不同的含义——为打破社区中新冠病毒的传播链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在这些措施中,最重要的是关于居家的劝诫——人们隔离在家中,依靠网络而生活。
互联网已成为人们连接外界的纽带。这种网络生活意味着人们共享和消费的数字内容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多。这将对版权法产生何种影响?
本文将揭示与当前数字趋势相关的新加坡版权法可能产生的一些陷阱。此外,作为增强措施,本文还将研究新加坡为加强当前及以后的版权框架将要采取的进一步举措。
待在家中,保持联系
据估计,全世界50%的人口正处于某种形式的“隔离”,其结果是互联网活动和数字内容消费的空前激增。福布斯曾于2020年3月25日报道,根据初步统计,互联网总点击量增长了50%至70%,而网络流媒体点击量至少增长了12%。
当然,长期以来,精通技术的人一直在利用社交媒体平台和其他网络工具进行市场营销、广告宣传和交易。因此,数字化绝不是新现象,只是在这个特殊时期更引人注目。现在,不仅企业在数字潮流中跃跃欲试,依靠网络生活的日常消费者也是如此。
照片、音乐作品、电影流媒体、音乐会、商务演示、讲座和教程、教学材料、课程计划以及健身训练——这些只是我们在网络上、工作或娱乐中消费的一部分数字内容。Zoom、Microsoft Teams和Google Meet等通讯工具促进了“直播”内容的实时共享,即使人们在隔离的情况下也能保持联系。
关于此类网络内容的共享和消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可能存在以下陷阱:
对于内容创作者和版权所有者而言,他们应该充分理解通过第三方平台在线上传和分享材料的含义。第三方平台中许多平台都有针对用户的附带条件条款。尽管大多数平台都允许用户保留其内容的版权,但是单击“上载”或“共享”按钮通常会自动授予平台所有者非排他性许可,以允许其出于自己的业务目的使用、修改和分发作品。例如,YouTube、Instagram和Microsoft Teams等平台就属于这种情况。尽管查找每个平台的使用条款并浏览法律术语可能会很麻烦,但为避免无意中放弃自己的权利,在开始使用这些平台之前了解这些条款是必要的。这对于保护日后将产品商业化的能力尤其重要。如果已对平台进行许可,则作品中的任何权利转让都必须服从平台许可,这将会损害作品后续获得的价值。
对于被许可方而言,鉴于内容的访问、使用、分发和传播方式多种多样,被许可方将业务转移至网络上时应审查现有合同,以确保在合同权利范围内操作。如有必要,应向许可人寻求新的许可或对合同进行修改。例如,舞蹈工作室可能因为只开展线下课程,所以仅获得了在其场所播放音乐曲目的许可。但是,如果舞蹈工作室现在希望通过网络进行授课,则应考虑是否需要获得在数字课程中使用这些音乐的相关权利。
对于互联网数字内容的普通消费者来说,需要注意的是不要使用在网上提供的受版权保护的材料,以免侵犯版权所有者的权利。同样需要牢记的是,可以在互联网上自由访问的作品可能仍然受到限制。网站和平台的使用条款中通常会列出允许使用内容的条件。在大多数情况下,用户有责任遵守版权法。例如,通信平台Zoom的用户有应在使用第三方材料之前获得其同意,并且必须在适当的情况下提供第三方权利的通知。如有疑问,最好的方法是及时询问。如果是出于商业目的使用,则应获得许可或明确同意,否则将会增加侵权的可能性。
安全地避免上述陷阱固然重要,但更全面地了解版权框架中提高旧法律的相关性和有效性的新举措也十分必要。
新常态下的版权法是旧瓶装新酒?
在贾斯汀.高曼诉布莱巴特新闻网(Goldman v Breitbart)一案中,美国地区法院法官凯瑟琳.福雷斯特(Katherine Forrest)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评论,其中写道:“在美国版权法于1976年修订时,‘tweet’和‘viral’这两个词引起的是人们关于鸟类和疾病的思考……”这样的观点其实反映了在旧的法律框架中不断发展的数字领域所带来的挑战(尽管,至少在某一个方面,“viral”已经卷土重来,再次唤起了人们对身体疾病的思考)。
尽管新加坡《版权法》(第63章)比美国《版权法》修正案颁布的时间要晚一些,但那也已经是30多年前的事情,当时,互联网尚未出现在人们的视线里。但是,在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已变成了旧事物。毫无疑问,新加坡版权法并没有考虑网络内容共享方面的问题。多年来,为了解决由于技术发展而产生的一些问题,新加坡已经对版权法进行了小幅修正。例如,2014年《版权法》引入了一些条款,在某些情况下免除网络中介机构的版权侵权责任,并在2016年允许权利人申请禁令,以迫使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禁止人们访问公然侵犯其版权的网站。
除了法律上的修改,新加坡法院还确认应该以技术敏感的方式来解读《版权法》的规定,并应该像保护传统作品一样保护虚拟空间创作的作品。这些都体现了确保《版权法》在新数字时代中重要地位的意义。
改革的时机
此外,新加坡法务部正在推出新的举措,进行广泛的改革以更好地支持创作者并提高创作作品在这个数字时代中的地位。新修正案预计将于2020年下半年生效。本文将重点介绍一些与居家工作、学习、娱乐特别相关的提案:
关于居家学习的新例外规定,只要正确地对作品的创作者进行署名,就可以将可在线免费访问的作品用于教育目的。这是对现有教育例外的一个补充。现行的教育例外通常一般允许对“适当部分”的作品进行复制和传播,但须向版权所有人支付公平的报酬。由于学校面临强制性关闭,新例外将极大地为教育者和学生提供便利,并增加有利于在家学习的资源。更广泛地说,相关方建议通过版权法加强对此类版权侵权例外的保护。已经有相关方尝试排除这些例外的实施(例如,网站条款和条件或终端使用许可协议)。新的版权法将禁止合同分割,以在公众使用、访问和欣赏作品的权利与版权所有者从其作品中获得商业收益并对其作品进行创造性管控的权利之间保持平衡。
关于居家办公的提案与其他一些国家不同。目前,(版权作品的创作者的)“精神权利”的概念在新加坡尚未得到认可,特别是没有署名权的概念,仅有防止作品被错误署名的权利。相关方提出,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无论创作者是否仍持有版权,都应承认其在作品创作中的作用。该提案指出:“适当的署名权有助于创作者和表演者建立声誉,并激发其创作新作品。这在数字时代尤其重要,因为在这个时代,作品很容易被错误地署名或完全没有被署名。”由于许多创作者(版权所有者)选择在此封锁期间免费提供作品,因此,署名权变得尤为重要。
关于居家娱乐方面,根据新提案,故意制作、引进或分销可能用于未经许可的流媒体的产品将被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其中包括非法的流媒体设备或软件应用程序。由于非法流媒体在新加坡仍然很猖獗,打击网络盗版的执法工作面对着非常大的挑战,因为许多盗版公司都是空头公司,很容易突然消失,然后又在其他地方再次出现。因此新提案是执法领域中非常受欢迎的一种执法工具。新提案还建议对此类未经许可的流媒体设备的用户施加类似的惩罚。随着更严厉的刑事和经济处罚措施的出台,以及可能成为网络犯罪和数据盗窃的牺牲品的威胁,用户可能会发现,为合法来源的版权材料付费是更明智的做法(而不是选择使用像Nites.tv这类可能无权传输合法内容的平台)。
结论
即使在这样不确定的时期,也要需谨记版权法的内容。在这样一个前所未有的时代,有些人可能会质疑执法的道德规范问题——要求侵权赔偿的个人和企业可能被视为是机会主义者,如果他们看起来是在从这场危机中牟利,那可能会引起公众的强烈反对。但是,只要公正地运用强有力的知识产权框架作为工具,就可以帮助人们适应技术变革,并且促进经济复苏。版权仍然是企业和企业家赖以增强其竞争优势并创造收入的重要无形资产,尤其是在这场疫情风暴结束之后。
(编译自torrentfreak.com)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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