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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微网消息,科创板上市公司长阳科技发布公告称,2020年6月3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最高法知行终156号《行政判决书》,针对日本东丽因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5357号行政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已于201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书载明:综上所述,东丽株式会社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论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2019 年 10 月东丽株式会社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长阳科技,称其系案涉第 ZL200780040088.8 号“光反射板用白色聚酯膜”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依法享有专利权,认为被告实施了被控侵权产品(型号为 DJX250P及DJX300P反射膜产品)的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且对其造成了巨大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支付侵权赔偿金 2,660 万元。
根据此前日本东丽的《民事起诉状》,案涉的两种产品均为《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已披露的关于日本东丽 ZL200580038463.6 号专利和 ZL201180005983.2 号专利纠纷所涉及产品。
据悉,2019 年 10 月东丽株式会社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长阳科技,称其系案涉第 ZL200780040088.8 号“光反射板用白色聚酯膜”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依法享有专利权,认为被告实施了被控侵权产品(型号为 DJX250P及DJX300P反射膜产品)的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且对其造成了巨大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支付侵权赔偿金 2,660 万元。
根据此前日本东丽的《民事起诉状》,案涉的两种产品均为《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已披露的关于日本东丽 ZL200580038463.6 号专利和 ZL201180005983.2 号专利纠纷所涉及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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