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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2016年,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下称人人车公司)收到华为开发者联盟、百度手机助手、苹果商店等转发的北京好车无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好车无忧公司)发出的投诉函,要求相关平台下架人人车公司的“人人车二手车”等APP。此后,好车无忧公司等先后在北京多个法院起诉人人车公司侵犯了第14568556号“人人车”(下称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后又主动撤回起诉。
2016年12月22日,人人车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人人车公司未侵犯好车无忧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持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在民事纠纷中,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常会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而在该案中,人人车公司向法院提起的是确认不侵权诉讼,并赢得了诉讼。那么,民事纠纷中,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目的是什么?该案对企业维权有何启示意义?
遭遇警告主动反击
好车无忧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主要从事计算机技术推广、网络技术服务等业务。好车无忧公司于2014年5月在第9、35、42类商品及服务上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后又将涉案商标转让至优舫(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案商标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18年12月由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注册,专用权期限为2015年7月7日至2025年7月6日。
人人车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主要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2016年7月21日起,人人车公司陆续收到华为开发者联盟、百度手机助手、苹果商店、小米应用商店、腾讯应用宝等转发的好车无忧公司发出的投诉函,要求相关平台下架人人车公司的“人人车二手车”等APP。
2016年12月,好车无忧公司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人人车公司及北京善义善美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后经法院获准撤诉。2017年12月14日,优舫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人人车公司及北京善义善美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后经法院批准撤诉。
人人车公司表示,其所从事的是二手车经纪服务,与好车无忧公司在第9、35、42类上申请注册的涉案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不类似,未侵犯好车无忧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好车无忧公司恶意搭便车、频繁警告人人车公司,已经严重干扰了人人车公司的经营,其行为应当尽快制止,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人人车公司使用“人人车”标识、文字的行为不侵犯好车无忧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此,好车无忧公司认为,人人车公司并未履行提起确认不侵权案件所必需的“催告程序”,不符合提起确认不侵权案件的法定条件,故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人人车公司的“人人车”标识既不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也不构成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裁定驳回人人车公司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确认“人人车”不侵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人人车公司的起诉符合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的受理条件,人人车公司在“二手车经纪”服务上使用“人人车”标识,不侵犯好车无忧公司在第9、35、42类商品及服务上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判决确认人人车公司使用“人人车”标识、文字的行为,不侵犯好车无忧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好车无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高院。北京高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中,人人车公司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并最终获得胜诉,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对此,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主任林蔚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在被警告人遭受侵权警告、而权利人怠于行使诉权使得被警告人处于不安状态的情形下,被警告人能够获得司法救济的途径。由此可见,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立法目的在于规制权利人滥用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规定了商标权和著作权的确认不侵权之诉,不过并未明确相关案件的受理条件。《解释》虽然仅针对的是专利案件在司法层面上明确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但鉴于该制度所保护权利的类型性和设计目的的一致性,通常在确认不侵犯商标权和著作权案件中的受理条件时也参照适用。”林蔚表示。
在林蔚看来,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制度目的在于赋予相对方诉权,使其能够通过司法途径尽快结束其与权利人之间不稳定的法律状态,避免因法律权利义务的不确定状态对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持续造成负面影响。“对于被警告人而言,在被警告人向权利人催告其行使诉权后,权利人既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如果不采取任何法律措施,将致使被警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权,同时对其商誉也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诉讼策略值得借鉴
“该案对企业维权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司法实践中,一旦被起诉侵权,势必影响一个企业的经营和商誉。在权利人提起侵权诉讼之前,率先提出请求确认不侵权诉讼,一方面可维护合作企业的信任,另一方面在管辖的选择上也可以处于主动,使自己在纠纷中占据一定优势。”林蔚说。
林蔚表示,对于被警告人而言,确认不侵权诉讼可以使其在收到他人的侵权警告之后,如在权利人迟迟不起诉、又四处宣称被警告人侵权,给被警告人造成较大的商业困扰以及商业信誉损失的情况下,被警告人可在催促权利人行使诉权后,主动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消除由于权利人警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在诉讼程序中占据主动地位,给相关消费者“不侵权”的主观印象,恢复其商业信誉,也避免后续权利人提起侵权之诉后的社会评价降低。同时,对于权利人而言,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意义在于避免权利人对其知识产权的滥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通常伴随着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以其享有的知识产权为根基,对侵权人提起诉讼,是正常的维权措施。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涉嫌侵权的行为较为复杂,权利人可能暂时并未决定是否起诉,又为了避免对方可能的侵权行为,采取发函警告、要求平台下架等措施,导致被警告人不断接到侵权警告。
“因此,不侵权之诉目的在于提醒权利人合理使用其权利,依法维权,不能滥用其享有的知识产权,不能给他人商誉造成不良影响,否则会被认为滥用知识产权,造成自身商誉降低。”林蔚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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