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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教育出版社再版《中国礼制史》引发著作权纠纷,怎么回事?

发布时间:2020-06-03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孙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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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图书再版须警惕侵权风险

出版社出版原创作品必须获得作者的授权,否则会被认为侵犯了该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这已成为业界共识。那么出版社对作品修改后再次出版,是否仍然需要获得作者的授权?近日,法院审理的一起因图书再版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或许会给我们带来启示。

图书出版引发纠纷

陈某国系湖南某大学退休教授,历时15年独立撰写完成《中国礼制史》共6卷专著,合计287万字。陈某国作为唯一的著作权人,授权湖南教育出版社于1993年至2002年以独立本形式陆续出版该套著作。根据双方于2002年补签的一份图书出版合同,湖南教育出版社对该套著作享有5年期限的专有出版权。据悉,该套著作曾获得第七届“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2011年11月,陈某国发现,湖南教育出版社未经许可,再版了《中国礼制史》全套著作共6卷,封面版式完全不同于原版,封内页“作者简介”被删除,多卷著作中出现多处错误。此后,双方经过沟通,2017年11月,湖南教育出版社支付陈某国3.2万余元。依照相关规定,陈某国本可以获得“基本稿酬+印数稿酬”的经济报酬,现因被告侵权而使其遭受了相应损失。陈某国认为,湖南教育出版社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著作人身权、复制权、发行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故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长沙中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抚慰金以及合理开支共计91.1万元。2019年1月7日,陈某国将经济损失、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变更为91.8万元。

据了解,湖南教育出版社成立于1982年,业务范围为出版学校和业余教育的教材、教学参考书、教育科学理论、学术著作。对于原告的指控,湖南教育出版社认为:2002年,陈某国曾与其签订图书出版合同,被诉侵权图书应该是在专有出版权有效期内;双方在2012年进行了沟通,但陈某国没有提供账号,导致并没有成功支付稿酬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未经许可构成侵权

长沙中院经审理认为,湖南教育出版社的被诉行为侵犯了陈某国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及获得报酬权,判决湖南教育出版社停止复制、发行涉案作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1.6万元。

湖南教育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湖南高院)提起上诉称,其对被诉侵权图书的再版系在陈某国授权的期限内;即便未在授权期限内,其行为仅系违约而非侵权;一审关于陈某国的损失及其合理维权费用的认定不合理。

湖南高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湖南教育出版社再次出版被诉侵权图书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陈某国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湖南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该案中,被诉侵权图书使用的是新的国际标准书号、封面设计,并非重印,而是对涉案作品的再次出版。湖南教育出版社未能举证证明再次出版被诉侵权图书获得了陈某国的授权,侵犯了陈某国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支招防范风险

“该案是出版社再版图书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该案中,被诉侵权图书属于对涉案作品的再次出版,湖南教育出版社再版并没有取得原告的授权,因此法院判决其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权利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及获得报酬权,应承担相关责任。”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负责人戎朝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戎朝表示,该案的判决明确了出版社在未取得作者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再版图书的行为构成侵权。出版社对图书的再次出版属于实施复制和发行的行为,需要取得作者的许可。倘若作者与出版社之间的出版合同已经到期,或是出版合同中没有对再版进行约定,也没有再次签订新的出版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出版社超出出版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实施再版行为则会构成侵权。

那么,出版社在再版图书时,如何避免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戎朝建议,首先,出版社在再版图书时,应当注意取得作者的许可,需要在出版合同中对授权期限及再版事项进行明确地约定,同时提高自身的审查义务,切忌超出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范围。

其次,出版社在授权期限内对图书进行再版时,需履行对作者的通知义务,在再版的情况下,若出版社对作品擅自做大幅度修改,可能会影响作品的表达、表现形式、甚至思想内容的完整,从而损害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出版社在再版前必须履行通知义务, 在保护作者相关权利的同时也为作者行使修改权提供起码的条件。同时为了减少出版社改版的成本投入,出版社与作者可事先在合同中明确对修改幅度做限制性规定,如此可以兼顾出版社和著作权人双方的利益。

此外,出版社对图书进行再版时,需向作者支付报酬,这也是出版社尊重作者获得报酬权的体现。无论出版社与作者是否在出版合同中事先进行了约定,只要出版社对作者的作品进行了重印、再版,就需要向作者支付报酬,这是著作财产权经济利益的体现,也是作者将权利许可给出版社的直接目的之一,出版社需要尊重作者通过其作品获取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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