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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地理标志制度改革:成果与争议并存

发布时间:2020-05-19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宋昕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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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昕哲 海南大学法学院

2019 年 3 月 29 日,法国工业产权局(INPI)批准“夏朗德-佩里戈尔毛毡鞋”地理标志保护申请,确定了生产标准(包括地域范围、生产工艺等),同时认定毛毡鞋推广协会为该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与管理组织”。“夏朗德-佩里戈尔(地名)毛毡鞋”被认定为地理标志产品,成为法国工业和手工产品地理标志制度(下称IGPIA)实施近5年以来第8个受保护的产品。当地企业希望借此保护自身免受他人冒用与伪造的损害,维持夏朗德、多尔多涅盆地的传统,突出工匠的窍诀,延续“缝制后翻转”技术,为消费者保证产品的“正宗性”,实现行业生产结构的优化。

现代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最早在法国形成。2014年以前,法国《消费者法典》与《农业法典》分别保护原产地名称(AO)与受控原产地名称(AOC)。AO主要通过司法诉讼保护,AOC的保护由法国原产地域质量管理局负责。自2014年起,法国改革了运行70余年的二元保护体系,在《知识产权法典》中新设章节保护“工业和手工产品地理标志”,由法国工业产权局负责管理。自此,形成了工业产权局与原产地域质量管理局“多头管理”,三部法典中的地理标志条款“齐驱并进”的局面。根据法国原产地域质量管理局(INAO)在2020年公布的统计数据,约460个受控原产地保护名称受到保护。其中,“香槟”“波尔多(红酒)”等名称为多国消费者熟知,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声誉。改革实施5年,成效如何?

建立新制度

“夏朗德毛毡鞋”这种特制布鞋诞生于19世纪法国夏朗德-多尔多涅-利穆赞盆地。目前,当地企业每年生产约30万双“缝制后翻转”的毛毡鞋,2016年的总营业额约为500万欧元。过去10年,“缝制后翻转”的毛毡鞋的销量一直在增长。但当地毛毡鞋企业面临着市场混乱的挑战,即市场上质量参差不齐、来源地各异的毛毡鞋都使用同一个名称。由于长期缺乏专门的法律制度的保护,企业只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止假冒行为。然而,由于产品特征和“缝制后翻转”技术诀窍不在保护范围内,这些法规在保护当地毛毡鞋生产者的作用差强人意,不能有效阻止采用不同生产技术、特征不一致的布鞋使用相同产品名称。于是,当地企业联合起来成立毛毡鞋推广协会,于2018年申请地理标志制度专门保护。

夏朗德、多尔多涅地区当地企业的愿景得益于IGPIA提供的专门保护。2014年,通过《2014年3月17日关于消费的第2014-344号法》及《2015年6月2日2015-595号条例》两个文件,法国改革了地理标志制度基本格局,体现在两个层面。

首先,改革降低了保护门槛。新增了一个地理标志子类别:工业和手工业产品地理标志(IGPIA)。AO和AOC都满足甚至严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称TRIPs协定)中关于“地理标志”术语的定义,是改革前法国原有的地理标志子类别。法国《消费者法典》将AO定义为“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名称,用于标识来自该地方的产品,产品质量或特征由(该地)地理环境决定,包括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农业及海洋渔业法典》界定,AOC不仅须满足《消费者法典》关于AO的定义,还须拥有良好声誉,且生产须遵守包括生产者资格、生产条件、产品等在内的监督程序。AOC覆盖范围仅限于农产品、食品、林产品和海产品,手工艺品等其他产品的产地名称不能认定为AOC。AO虽可适用于所有产品,但由于AO概念是在葡萄酒与奶酪产业逐渐发展而来,定义强调产品与产地土壤、气候的之间的客观质量关系,要求一个地方的自然和人文环境共同决定产品的质量。现实中极少有工业产品满足AO定义的要求。毫不意外,“夏朗德毛毡鞋”也不满足AO定义要求,因其与自然因素的关联性较弱,也就意味着该产品无法获得法国传统地理标志制度的保护。

除少数被认定为AO的产品以外(例如:“瓦洛里陶瓷”和“勒皮花边装饰”),其余非农地理标志所获保护极为有限。出于发展法国传统产品和手工艺的需要,立法者通过创设IGPIA概念解决非农产品因无法满足AO严格定义而不能受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的问题。IGPIA的定义相对宽松:一个地理区域或特定地点的名称,用于标识来源于该地的(非农)产品,产品具有可归因于地理来源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该定义接近TRIPs协定第22条对“地理标志”术语的界定,尽可能让更广泛的产品,尤其是工业和手工产品满足保护条件。

在制度层面,改革新增了一个地理标志保护体系,行政监督管理体制由统一管理演化为“多头”管理。农产品领域,AOC的认定与保护由法国农业部所辖原产地与质量管理局(INAO)负责。而非农产品领域,IGPIA的认定与保护自成体系,由法国工业产权局(INPI)负责。《知识产权法典》还规定了IGPIA保护体系运行的机制,即由生产经营者所组成的非盈利性质的行业协会、工会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起草《(地理标志)产品规格》草案,提交国家工业产权局审批;工业产权局认为符合保护条件的,经多方征询意见后,作出核准《产品规格》的决定,认定申请名称为IGPIA,认定申请机构为该地理标志的“保护与管理组织”;使用该地理标志的经营者必须是“保护与管理组织”的成员,且列于《产品规格》生产者名单中;经营者遵守《产品规格》的情况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监控。

实施存争议

实际上,改革的实施难免会遇到很多问题。IGPIA体系实施5年以来,在业界同样出现了一些争议。这些主要针对保护名称认定的争议主要围绕两个问题。其中之一是产品与原产地的何种关联才能满足法律关于IGPIA的定义从而获得该体系保护。众所周知的是IGPIA定义对产品与产地之间关联性要求不如AO定义严格,但对于“宽松”至何种程度却存在不同理解。

在IGPIA第一案中,原告公司认为,要使得“里摩日瓷器”具有可归因于地理来源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瓷器的原材料必须来自于划定的保护区域。因此原告进一步主张,由于保护区域制作瓷器的原材料高岭土接近枯竭,保护区域应当不限于目前《产品规格》所划定的范围,而应当包含富含原材料的相邻地区。巴黎上诉法院在2018年9月25日判决中认为,为获得IGPIA地理标志保护,工业及手工产品制作所需的原材料不必来自有关地理区域。这意味着,只要当地世代相传的传统生产诀窍与瓷器的特点存在联系,即产品与产地人文因素之间单独存在联系,就可以满足IGPIA定义的要求。这与AO定义存在显著区别。后者要求产品质量与当地自然和人文因素存在因果关系。巴黎上诉法院的判决与2014年地理标志改革的宗旨是一致的,即突出人文因素,确切而言,是突出传统生产工艺的重要性。也正是出于相同原因,《知识产权法典》第L721-7条规定,《产品规格》不仅须具体说明相关产品拥有的可归因于地理区域的产品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还须说明产品的传统生产窍诀。

第二个争议点在于,提出保护申请机构(认定后转化为保护与管理机构)的“代表性”。《知识产权法典》第L721-3条要求法国工业产权局认定保护名称时,应尤其注意审查申请机构中经营者的“代表性”。在巴黎上诉法院2018年9月25日判决的案件中,原告公司反对法国工业产权局作出的“里摩日陶瓷”保护决定的另一理由是,原告是法国历史上第一家生产“里摩日陶瓷”的企业,申请机构未吸纳原告为其中一员因而机构成员缺乏“代表性”。巴黎上诉法院没有从历史地位角度审查“代表性”。鉴于申请机构成员数量占该产品生产经营者的75%,机构成员营业额占该行业的90%,未采纳原告意见。上诉法院从经营者数量与营业额两个标准判断“代表性”,在某些情形或许存在困难:例如,极少数经营者占有绝大多数营业额,其他经营者仅占少数营业额,当各自成立不同机构申请认定地理标志时,哪个机构更有“代表性”?这不只是一个理论上的假设:曾有两个不同生产者协会就同一名称提出地理标志认定申请(“马赛肥皂”)。巴黎上诉法院在2019年6月21日判决解释“代表性”概念时,认为“代表性”不仅体现在机构成员构成上,还体现在机构管理运作上。这进一步增加了“代表性”判断的不确定性。即便如此,立法者初衷是值得肯定的:地理标志既不能被私人占为己有,也不能被某些不代表行业普遍利益的协会组织占为己有。

虽然IGPIA新制度的运行伴随着争议,但争议并非仅存于IGPIA制度的独有现象。最初AOC制度划定“香槟”产区时,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因此不能因为存在争议就否定此次制度改革的成果。相反,关于IGPIA认定的争议侧面反应了工业及手工业生产经营者运用该制度的积极性。仍然需要看到,目前仅有8个产品名称获得IGPIA体系保护,相较于AOC体系认定的近500个地理标志而言,新制度的运用仍需进一步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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