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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商标是用以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其最本质的功能是识别功能。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进行商标侵权认定时,将混淆作为必要条件,具体可归纳为几种情形:一是相同商品相同商标;二是相同商品近似商标;三是类似商品相同商标;四是类似商品近似商标。第一种情况通常被视为天然混淆,无需以容易导致混淆为要件,后3种情况只有导致混淆才可认定为侵权。关于混淆的判断,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判断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相同采取客观标准,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依据,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相同确认商品相同。判断商品是否类似,则采用主观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商品的功能、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或相关公众是否认定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产生混淆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曾指出,虽然鞋与服装在具体原料、用途等方面具有一些差别,但消费对象相同,且在目前商业环境下,一个厂商同时生产服装和鞋类产品,又通过同一渠道销售的情形较为多见,容易造成混淆,构成类似商品。
第二,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原则为: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商标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隔离状态下分别进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并非所有公众,而是具有一般社会和生活经验、中等智力水平和认识能力等的相关领域的普通公众,并非该领域的专业人员,也不是认知能力低于普通水平或在购买商品时粗心大意装入购物车的人员;所谓一般注意力,需要考虑特定购买环境,如当消费者在购买金额巨大的商品或服务时,必定对商标施以高度注意力,混淆可能性会降低,而当商品或服务廉价时则不然;在隔离状态下比较,即不能把两件商标摆放在一起进行比较,而应在分别观察之后凭借印象去进行比较,如果此时给人留下近似的印象,则二者近似;虽然各要素均不相似,但因采取相近结构,可能导致商标整体上近似,在这种情况下,还需进行整体比对,在隔离状态下进行观察,判断二者在整体上是否给人留下近似的印象。
在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后,如何厘定侵权责任与企业利益密切相关。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万元以下的赔偿。在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案件二审期间仍持续宣传、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侵权恶意十分明显;部分被控侵权产品甚至存在质量问题,客观上严重损害了原告商标所承载的良好声誉,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以侵权获利额为赔偿基数,支持了原告5000万元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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