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4月24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对原告云霄公司诉被告炫速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炫速公司立即停止对名称为“餐馆服务系统”的发明专利权的侵害,赔偿原告云霄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原告系名称为“餐馆服务系统”发明专利权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Space lab失重餐厅中使用的螺旋形轨道系统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800万元。
被告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其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ZL200680037518.6号“餐馆服务系统”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海妮麦克有限责任公司,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原告经专利权人许可,有权在许可区域独占实施前述专利,并就侵犯前述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8、20、27、58、59中包含了“传送系统将饭菜和/或饮料由后厨工作区运送到顾客就餐区”、辅助运送装置、轨道线路与顾客就餐区的至少一张餐桌相连接、环形轨道、点菜系统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具有权利要求中所有技术特征,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
该案中,被告以公开号为2216357的美国专利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专利公开日为1940年10月1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相对于涉案专利属于现有技术。经比对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该专利技术,该专利技术并未涉及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的平行轨道、食物传送至餐桌旁的圆形转盘、辅助运送装置的导向组件等技术结构,两者在技术结构上存在一定差异,故被告以此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上海知产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专利的利润贡献率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