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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裁定商标持有人可对商标撤销之前的侵权主张赔偿

发布时间:2020-04-16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微信
标签: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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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欧盟法院裁定,欧盟法律不禁止因未使用被撤销商标的商标持有人对商标撤销之前的侵权主张赔偿。

法国烈酒品牌公司Part des Anges的母公司AR将“Saint-Germain”商标用于烈酒引起了争议。

AR公司于2006年注册了“Saint Germain”的法国商标,涵盖了烈酒和葡萄酒等酒精饮品。

2012年,该公司在巴黎地区法院对包括Cooper International Spirits在内的其他3家烈酒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其以“Saint Germain”商标品牌销售利口酒。

但是,第2年,法国南泰尔(Nanterre)的地方法院以未使用为由撤销了“Saint Germain”商标,撤销从2011年5月起生效。

AR公司随后提起上诉,但是,凡尔赛上诉法院于2014年维持了撤销“Saint Germain”商标的裁决。

在巴黎法院诉讼程序中,AR公司坚持认为其有权就2009年6月至2011年5月之间关于其商标的侵权行为寻求赔偿。这段时间是商标有效的时期,并且其诉讼不应受到时间限制。

巴黎地方法院以及上诉法院均以该商标自申请之日起未曾使用过为由,驳回了这些主张。

AR公司再次向巴黎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称欧盟或法国的知识产权法均未要求商标持有人证明“是为了从商标保护中获益,商标进行了使用”。

最高法院将该案件移交至欧盟法院,请求明确欧盟法律是否禁止因未使用而被撤销的商标的持有人就商标撤销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寻求赔偿。

在最终的裁决中,欧盟法院的结论是,根据欧盟商标法,该问题由各个成员国自行决定。不过根据法国的相关法律,此类主张似乎是可以提出的。

尽管如此,虽然欧盟法律并未禁止商标持有人在这种情况下寻求赔偿,但欧盟法院表示,在确定是否发生损害以及应赔偿的金额时,商标的使用“仍然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该案现现已返回巴黎最高上诉法院进行进一步审理。

(编译自www.worldipreview.com)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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