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Base on one field Cast our eyes on the whole world

立足一域 放眼全球

点击展开全部

法律宝库

更多 >>

历时三年,手游《倩女幽魂》著作权纠纷案终审判决来了!

发布时间:2020-03-13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孙芳华
字号: +-
563

原标题: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手游《倩女幽魂》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知名手游“火拼”,谁是最终赢家?

历时三年,两款知名手游《微微一笑很倾城》《倩女幽魂》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尘埃落定。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雷火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下称网易杭州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广州网易公司)与北京大神圈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神圈公司)之间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三公司运营的手游《倩女幽魂》侵犯了大神圈公司对《微微一笑很倾城》小说(下称《微》小说)享有的游戏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三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5万元,撤销了一审法院的部分判决。

有业内人士表示,对于使用作品中的部分元素开发游戏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业界一直存有争议,以往不少判决的适用条款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该案中法院将此种部分使用他人作品中元素的行为认定为著作权侵权,显示了法院在判决中加强了对著作权的保护。这意味着,此后游戏厂商在开发作品之前,更应重视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时注重日常的监测,对侵权行为积极采取维权行动。

改编手游引发争议

2014年8月,由顾漫创作的《微》小说由花山文艺出版社出版。2015年10月21日,《微》小说作者授权大神圈公司将该作品独家改编为网络游戏,授权期限自2015年10月21日至2017年10月20日。大神圈公司基于该授权改编完成《微微一笑很倾城》游戏并上线运营。

广州网易公司、雷火公司、网易杭州公司出品的《新倩女幽魂》端游于2009年开发,于2011年12月上线,先后取名为《倩女幽魂online》《倩女幽魂2》《新倩女幽魂》,并通过公司官网及其他网站推广;《倩女幽魂》手游于2016年4月同时在iOS和安卓平台上线,均持续运营至今。

大神圈公司发现,在上述三公司运营的《新倩女幽魂》端游及手游中,大量使用了《微》小说中的人物名称、情节、场景描述等。此外,三公司还实施了选取与《微》小说相关的关键词宣传推广《新倩女幽魂》端游、制作相关端游的宣传视频《落霞云归》等行为。大神圈公司认为,三公司的行为涉嫌侵犯其对《微》小说享有的游戏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将三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大神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万元,在搜狐网游戏栏目等知名游戏栏目向大神圈公司刊登致歉声明。

对此,三公司辩称,大神圈公司仅获得了《微》小说改编手游的权利,未取得改编端游的权利;《倩女幽魂》手游是根据《倩女幽魂》端游改编,该游戏素材取自《聊斋志异》小说,内容、情节与《微》小说完全不同;大神圈公司同时主张该案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多个条款,法律依据不清楚。

两审法院均判侵权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网易杭州公司与雷火公司运营的《倩女幽魂》手游中反映的男女主角及其各自所配武器、宠物的角色形象及相关情节与涉案小说中的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大神圈公司对《微》小说享有的游戏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州网易公司经营该游戏官网,为该游戏宣传推广,对网易杭州公司与雷火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

对于大神圈公司主张三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海淀法院认为,因该案缺乏证据证明大神圈公司有权制止他人开发经营与《微》小说相关的端游的行为,大神圈公司亦对此不享有合法权益,故一审法院对大神圈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海淀法院判决三公司共同在《倩女幽魂》手游官网等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大神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8.5万元,广州网易公司对其中的10万元与雷火公司、网易杭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三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关于其侵犯大神圈公司游戏改编权的认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大神圈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大神圈公司辩称,三上诉人共同实施了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网易杭州公司等是否侵犯《微》小说的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一审确定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是否适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微》小说原著作权人顾漫已将小说的移动端游戏改编权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权利授予大神圈公司,大神圈公司自然取得游戏改编权以及将《微》小说中的相关内容改编成游戏后通过信息网络再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对此,一审法院认定三公司侵犯了大神圈公司对《微》小说的游戏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但一审法院所判定的合理开支部分金额存在不当,应予以调减。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是适用法律部分有误,改判三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5万元。

加强保护规范秩序

“该案判决将部分使用他人作品中元素的行为认定为著作权侵权,显示了法院在判决中加强了对著作权的保护。对于游戏行业来说,经常存在使用作品部分元素搭别人知名产品‘顺风车’的行为,该案二审判决意味着对这种行为进行的维权难度就更小,对遵纪守法的厂商意味着市场竞争将更加公平,对权利人也意味着维权更加便利。”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游云庭指出,该案中,法院在判断文学作品与网络游戏是否具有实质性相似时的一些原则应当引起网络游戏从业者的重视。比如法院认定以具体细节限定的通常元素构成独创性表达,该案中涉及侠侣为人物关系的主题虽属创作思想层面,但为男女主角设计符合各自性格特色的服饰,并搭配特有的武器、宠物,客观上无既定的设计组合规则,小说作者的选择属于体现作者独创性的表达。

近年来,手机游戏行业知识产权纠纷频发,抄袭他人原创的现象严重,其主要原因是什么?在开发原创IP时,企业应该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同时避免侵权风险?

对此,游云庭表示:“手游市场巨大,竞争激烈,圈内人想方设法要守住已有客户、维持并扩大市场占有率,而圈外人则千方百计想要分得一杯羹。而面对抄袭维权时,维权速度比较慢意味着侵权者有很高的红利。抄袭由于高效便捷,于是就成了常见的竞争手段与纠纷的常见案由。”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国内网络游戏市场竞争激烈,且全行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较为薄弱,故抄袭、“搭便车”及“傍名牌”现象屡见不鲜。对于一些长期运营的游戏产品,出现玩家活跃度低、收入增长缓慢的情况实属正常,但厂商应该通过增加新的原创内容、更新玩法和增强与玩家的互动等方式增加游戏的粘性和内容的丰富性,而不应该在没有获得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当红作品的特征性内容或元素来吸引眼球。

游云庭建议,在开发原创IP时,游戏从业者应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一是事先保护,游戏从业者在开发作品之前或同时就应当重视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全面、合法授权,考虑注册相应的商标、进行著作权登记。二是积极维权,注重日常的监测,对侵权行为积极采取维权行动,维权要快速,除提起民事诉讼外,对侵权者还可通过平台进行投诉、行政投诉甚至刑事举报。

评论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