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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诉北京理工源动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0-03-03 来源:朝阳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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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朝阳法院受理北京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原告)诉北京理工源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原告创办于1940年,前身是诞生于延安的“自然科学院”,1988年改名为“北京理工大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历批次重点建设的高校,首批进入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建设行列的全国知名高校。“大学”指代的是原告的单位类型和性质,“北京理工”才是原告名称中最能起到区分作用的核心部分。随着原告在全国各地的招生工作,绝大多数人看到“北京理工”这四个字都会联想到“北京理工大学”。同时“北京理工”也是原告创办及投资的企业的标识。自20世纪起,原告投资和管理的校办企业就开始冠名“北京理工”,仅在北京就有几十家,“北京理工”与原告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原告通过这些企业,不断将自己多领域的科研成果推向市场,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高校名称不仅仅承载着高校多年的良好声誉和社会影响力,还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是高校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期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在其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北京理工”字样,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被告成立于2017 年,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数据处理等。被告主观上故意借用原告名称,占有大学的商业信誉,无形中抬高了自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扩大了产品或服务的影响,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进而产生误认和混淆,获得了更多的商业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其行为违背诚信原则,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公众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北京理工”字样或相似文字,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被告暂未发表书面答辩意见,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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