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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方方“武汉日记”看自媒体文章的若干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3 来源:知产力微信 作者:曾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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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以来,著名作家方方通过自媒体发布的“武汉日记”在网络走红,被网民誉为“时代的良心”,很多读者认为“这才是疫情报道该有的样子”,据方方授权发布日记的“二湘的七维空间”公众号显示,每篇推送的文章读量都超过10万,在看的人数也超过2万多,可以说等待“武汉日记”更新,已然成为很多人当下了解武汉疫情的重要选择。

         

一、   方方“武汉日记”通过自媒体走红的同时,也存在被侵权的困惑。

新冠肺炎以来,著名作家方方通过自媒体发布的“武汉日记”在网络走红,被网民誉为“时代的良心”,很多读者认为“这才是疫情报道该有的样子”,据方方授权发布日记的“二湘的七维空间”公众号显示,每篇推送的文章读量都超过10万,在看的人数也超过2万多,可以说等待“武汉日记”更新,已然成为很多人当下了解武汉疫情的重要选择。

除了通过作者文字从另外一个视角了解武汉当下的情况外,“武汉日记”中的其他事件,也引起了笔者的注意。

第一件事是方方与新浪微博知名大V“飞象网项立刚”之间的公众号转载文章的配图的争论。

在《今夜我不关心脑残,我只关心你》一文中,方方指出,新浪微博名为“飞象网项立刚”的人,在方方发表的的日记文字旁,配一张二手车市场的手机照片,然后通过微博发文称这张照片是方方配发的,并进一步认为方方是在造谣[1]。方方强调,其日记记录一直是纯文字记录,从没有配过任何一张图片。由于引起了不少网友的跟风指责,方方在文章中透露,甚至考虑委托律师,诉诸于法律。

而“飞象网项立刚”在2020年2月25日发布的微博上,解释称,在2月14日,其微博上出现一个好友转发“半城郑州”的公众号文章,极悲愤,其看内容是作家方方在日记里写道:而更让我心碎,是我医生朋友传来一张图片,这让前几天悲怆感,再度狠狠袭来。照片上,是殡仪馆扔得满地的无主手机,下面是一张满是手机的照片。由于对手机敏感,其发现图中的手机极为老旧,是手机旧货市场的情景,通过以图搜图,发现是这张配图就是旧手机市场的图,基于此其才发文谴责方方。[2]

第二件事是方方为制止日记文章被他人用于接受打赏而在授权的发布的公众号上声明原创保护。

在公众号“二湘的七维空间”推送的“民在疫中泣,相煎何太急”一文中,声明有“方方武汉日记由方方授权“二湘的七维空间”微信独家首发,因发现个别公号利用方方武汉日记接受打赏,方方自2月14日授权此公号发表时标注原则”[3]。在此后的文章中,文末中均载明“方方武汉日记由方方授权此公号微信首发,转载请联系作者。”

笔者通过搜狗搜索网站,以“方方 武汉日记”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有726条结果,其中有大量是公众号以连载、分享等方式发布的“武汉日记”的内容[4]。

这两件事涉及到著作权法上的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和获得报酬权,还与民法上的赠与相关,而且引发的争议,在自媒体领域具有典型意义。

二、   自媒体发布作品涉及到与著作权有关的相关规定。

自媒体是指普通大众通过网络等途径向外发布他们本身的事实和新闻的传播方式,是普通大众通过数字技术,以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者特定的单个人传递规范性及非规范性信息的新媒体的总称。[5]

简单而言,目前国内常见的自媒体平台包括:微信公众号、微博、头条、抖音等,普通用户在这些平台上注册账号后,可以以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形式发布信息,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传播。为方便表述,本文的分析将主要以微信公众号为例。

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内容,主要有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单独或者组合的方式,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影视作品等,其著作权由作者或者相应的权利人享有。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著作人身权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学理上也被称为著作精神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是指作品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使用、许可及转让的权利,同时著作权人还有基于这些权利获得报酬的权利。

作为微信公众号的平台运营方,腾讯公司对微信公众号上涉及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有一整套完善的机制,作家方方在发现其他公众号利用日记接受打赏后,开始标注原创,即是腾讯公司对原创作者的保护措施之一。

三、   对“武汉日记”涉及事件的法律分析。

1、关于方方与“飞象网项立刚”之间公众号转载文章的配图的争议。

从公开查询的内容看,导致这次争议发生的原因其实是微信公众号“半城郑州”发布的名为“躺在丧葬宾馆上的手机”一文[6],引用了方方武汉日记的文字内容,并配有部分旧手机市场的图片。

微信截图_20200303101013.png

该截图来自新浪微博用户“飞象网项立刚”在2020年2月15日发布的微博“我为什么希望方方起诉我……”,访问时间2020年2月25日

方方认为,其创作的“武汉日记”仅仅是以文字记录方式形成的文学作品,并未配发任何图片。值得注意的是,“半城郑州”在发表该文章是标注了原创,但是内容的核心文字部分却是作家方方的“武汉日记”,所配发的图片未作任何的说明和注释,容易让人以为文字和图片是一个完整的作品。“半城郑州”的前述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第一、“半城郑州”发表的“躺在丧葬宾馆上的手机”是否构成洗稿,是否侵犯了方方“武汉日记”的著作权。

洗稿常见于自媒体,通常是指洗稿者针对已有的稿件,通过把原稿中的词序、语序甚至表达方式和表达风格进行重新组合改写,但保留原作品中的主要内容或逻辑关系得到新的稿件。

“半城郑州”在“躺在丧葬宾馆上的手机”一文,以引用的方式,选取了方方“武汉日记”中医院因本次疫情不幸去世者手机的核心内容,进行改写,属于对方方“武汉日记”的篡改、删减,而且在该文中,“半城郑州”根据文字内容配发的手机图片,未作说明和注释,让人误以以为文字和图片均是方方“武汉日记”中内容,则属于作品的歪曲,侵犯了方方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的规定,“半城郑州”构成对方方作品的歪曲和篡改,侵犯了方方的著作权,方方可以要求“半城郑州”的开设主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第二、“飞象网项立刚”的微博[7]是否构成对方方的名誉侵权的侵犯。

“飞象网项立刚”在微博上,因为“半城郑州”“躺在丧葬宾馆上的手机”一文中的配图不真实,进而主张方方“武汉日记”在造谣的内容,属于网络评论,是批评文章的一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八、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飞象网项立刚”在微博上发布的评论意见,认为方方“武汉日记”在造谣的内容,主要依据是“躺在丧葬宾馆上的手机”一文配发的旧手机照片。经方方本人的确认,相应的图片并不是方方“武汉日记”中的内容,因此“飞象网项立刚”微博中认为方方配发的照片修改的部分内容是失实的。尽管失实的内容不是“飞象网项立刚”本人捏造,且有“半城郑州”文章误导的成分,但考虑到“半城郑州”的“躺在丧葬宾馆上的手机”是通过自媒体发布的,“飞象网项立刚”在发表激烈意见的时未尽到相应的核实义务,本身存在不当,其虽然很快删除了批评的微博,并且在后续微博上也进行了辩解,如果方方主张自己的名誉因此受到了损害,则可以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飞象网项立刚”承担相应的责任。笔者注意到“飞象网项立刚”虽然主动删除批评微博,但是并不认为自己的不严谨的对方方造成的影响应该消除,不过从方方后续的文章内容看,似乎也没有要继续追究其责任的打算。

2、方方为制止日记文章被他人用于接受打赏而在授权的发布的公众号上声明原创保护。

“打赏”是微信公众号的一项功能,对于设置了打赏功能的文章,读者可以直接通过打赏功能向作者支付一定的费用。

对于读者向作者打赏的这笔费用,在性质上可能会存在争议。一方面,读者是基于阅读文章内后,对作者创作文章的认可,进而进行金钱上的奖赏,有些文章因为打赏的人数重多,作者可能获得巨大的收益,这在某种程度上似乎符合著作权法上权利人可通过发表作品获得报酬的情形,但是又区别于常见的付费订阅;另一方面,在很多文章获得的打赏中,读者往往是出于对文章中涉及到人物的经历遭遇的同情,给予金钱上的帮助和鼓励,这又更符合民法上关于赠与行为的构成要件。

从微信在IOS平台关于打赏功能的协议条款看,腾讯公司主张打赏属于赠与[8],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亦持相同的观点,认为读者对于文章的打赏属于赠与[9]。因此对于其他人未经方方许可发布“武汉日记”文章通过打赏获得的收益,方方作为作品的著作权人将无权要求其交付。

“原创”是微信公众号的另外一项功能,其目的是为鼓励作者在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优质内容,为维护作者权益,平台给文章原创者进行声明的机会,并在文章发布时进行标识。从声明原创是独属于作者的权利的角度看,这接近于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内容。对于符合条件被标识为原创的文章,其他公众号在未获授权转载时,将会直接跳转到原创文章,从某种程度上也起到识别文章作者身份的作用。微信公众平台核准文章是否符合原创条件时,主要是基于文章与平台已有文章库的比对结果,其对于文章的真实作者并不能进行判断。

按照微信公众号的规则,只有具备“原创”标识的文章才能开通打赏功能,其他公众号将方方“武汉日记”文章申请为“原创”获得打赏的行为,本身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方方可以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

[1] 详见公众号“二湘的七维空间”2020年2月16日推送文章《今夜我不关心脑残,我只关心你》。

[2] 详见新浪微博用户“飞象网项立刚”在2020年2月15日发布的微博“我为什么希望方方起诉我……”,访问时间2020年2月25日。

[3] 详见公众号“二湘的七维空间”2020年2月19日推送文章《民在疫中泣,相煎何太急》。

[4] https://weixin.sogou.com,以“方方 武汉日记”为关键词搜索,访问时间2020年2月25日。

[5] 详见:百度百科“自媒体”词条定义,访问时间2020年2月25日。

[6] 注:经查询,公众号“半城郑州”及“躺在殡仪馆地上的手机”一文均已被删除,“飞象网项立刚”微博发布截图仍保留了相关的内容。

[7] 注:“飞象网项立刚”的该条微博已经删除,访问时间2020年2月26日。

[8] 详见公众号“36氪”2018年6月6日推送的文章《微信公众号可以直接打赏作者了,感谢张小龙,感谢苹果 | 最前线》,作者高小青。

[9] 详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终410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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