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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国家知识产权政策初探

发布时间:2020-02-2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总第152期 作者: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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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习近平主席在出席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时指出,没有创新就没有进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维护内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中国将着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全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大力强化执法,加强对外国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杜绝强制技术转让,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国愿同世界各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创造良好创新生态环境,推动同各国在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基础上开展技术交流合作。

据最新统计显示,2019年上半年,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专利申请公开3125件,较2018年同期增加13件;授权专利1558件。从体现专利重要程度的指标看,授权专利的平均权利要求项数为14.8个,同族数量平均为12个,充分显示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授权专利质量保持在较高水平,中国企业海外专利布局质量驱动的意识不断增强。同时,2019年上半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华专利授权8029件,同比增长16.2%。“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华专利申请与授权量“双增长”,反映出中国营商环境的持续改善正得到越来越多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认可与肯定。[1]

因此,在“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中国企业如何在走出的过程中利用自身优势,合理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策略,提升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的市场竞争力,是企业实现“走出去”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我国企业在东盟专利布局现状

东盟即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包括10个成员国,分别是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越南、柬埔寨、老挝、菲律宾、泰国以及缅甸。东盟成立的宗旨和目标是以平等与合作为根本,以经济合作为基础,建成集政治、经济、安全为一体的东南亚地区合作组织,以此来共同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文化发展,为本地区的和平、稳定发展共同努力。

1991年,中国与东盟开启正式对话。此后,双方在经济、投资、贸易等领域的合作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尤其是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全面启动,至此与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一起,并称世界三大区域经济合作区。据我国商务部、外汇局统计,2019年1-6月,我国对外全行业直接投资3892.9亿元人民币(折合574.1亿美元)。在“一带一路”沿线对51个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68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12.6%,主要投向新加坡、老挝、马来西亚等国家。[2]例如,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电建”)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亚洲、非洲为主,辐射美洲、大洋洲和东欧的多元化市场格局,其中,东盟是中国电建实施“走出去”战略一个很重要的市场。2019年8月28日上午9:00,印尼庞卡兰苏苏2*200MW燃煤电站4号机组30天可靠性运行一次性成功,朝机组移交目标又推进了一大步。[3]

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合作领域中影响日益扩大,其重要性也逐渐得到国内企业的认可,但是基于科睿唯安公司德温特数据库的检索结果(检索时间为2019年8月20日),中国申请人(注:中国申请人均指中国居民申请人,即中国公民或注册地在中国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印度尼西亚(以下简称印尼)的全部专利申请量只有140件,在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越南的申请量分别为2382件、961件、753件、217件,其中,中国电建的申请量可以忽略不计;与之形成强烈对比的是,仅仅2019年上半年,中国申请人在韩国专利申请公开量就达1338件[4]。可见我国企业在东盟的专利布局偏弱,各个国家之间差别巨大,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对东盟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不了解,可能是导致布局偏弱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加强对东盟尤其是印尼知识产权制度的了解,对中国企业“走出去”显得尤为重要。

二、印尼知识产权制度介绍

印尼是东盟国家中人口最多的国家,是世界第四大人口大国。印尼于1995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979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50年加入《巴黎公约》,1997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

专利[5]

印尼的发明专利申请基本流程如下:提交申请→初步申请→自申请人起18个月公示→实质审查→注册。可见,印尼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基本流程与我国基本一致。以下的具体细节上需要引起注意:

根据印尼《专利法》第24条的规定,提交专利申请需要使用印度尼西亚语撰写申请文件,并以书面形式向知识产权总署提交。申请表应该包括申请的具体日期、清楚完整的申请人地址、发明人的全名和国籍;申请由代理人提交的,相关代理人的全名和地址;申请由代理人提交的,代理的特殊权利;授予专利权的请求、发明名称,发明包含的权利要求,包含实施发明的方法的完整信息的书面说明书,说明书所述的用于说明发明的附图、发明摘要。

根据印尼《专利法》第26条的规定,未在印尼境内居住或者在印尼境内没有固定住所的发明人或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通过印尼的代理人提交,并且上述发明人或申请人为了申请应当在印尼境内声明和选定一个经常居所或者一个法律上的住所。

根据印尼《专利法》第26条的规定,印尼实行先申请原则,这一点与我国一致。如果是同一天提交的多个申请,知识产权总署应当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自通知日起六个月内协商决定所要提交的申请,并将决定递交知识产权总署,若不能达成协议或不能做出决定或无法协商,或者协商的结果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到知识产权总署的,则全部申请将被驳回,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外观设计[6]

与泰国等一些国家不同,印尼对外观设计单独立法保护,而不是将其作为《专利法》的一部分。印度尼西亚的外观设计保护法律法规主要包括:2000年第31号法律《外观设计法》、2005年第1号政府令《外观设计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批准《TRIPs协定》的1994年第7号法律。根据《外观设计法》第1条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用于工业品和手工艺品等产品的生产,且富有美感,具有二维或三维形状的外形、结构、线条、色彩或上述组合。

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保护的范围包括:(1)一件产品。《外观设计法》第1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产品的整体创意,即产品及产品组件的整体递交一份申请。例如一件关于茶杯的申请可以请求对每一个组成部分进行外观设计保护,如装饰物、茶杯把手以及茶杯外形等等;(2)部分外观设计。根据《外观设计法》第13(a)条以及《外观设计法实施细则》第6(1)(g)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一件外观设计申请中请求对产品的部分设计内容进行保护,如仅请求保护茶杯的装饰物或把手;(3)一组产品。《外观设计法》第13(b)条规定,属于同一外观设计整体或同一类别下的几项产品/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如一件外观设计申请可以包含茶杯、茶托和茶盅等,又如可以包含钢笔和笔帽等。

商标

管理商标的法律是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第15号法律(2001)。第15号法提到:在当今全球贸易时代,根据印尼政府批准的国际公约,商标在保护智力劳动中的工业权利、保证公平竞争以及推进公平、自由贸易的过程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印尼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概况

印尼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近年来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如知识产权的注册申请、保护和产业化以及利用大数据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等。在保护层面,开始探索建立全球知识产权大数据网络,充分保护本国以及外国的知识产权。印尼受理的知识产权申请中,数量最高的是商标注册申请,同时,版权登记、工业设计和专利申请的数量也都在增加。目前,印尼一批知识产权特色工作正开展得如火如荼,如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等。与中国一样,印尼拥有众多传统医药,也是印尼十分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印尼近年来还非常重视地理标志工作。因为作为物种丰富、特产较多的国家,印尼有大量的地理标志产品。印尼也在商标注册申请工作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如推出了条形码,普通人用手机对产品的条形码进行扫描,就可以获知相关标志和证书是否具有合法来源。通过这一途径,印尼每年能够节省超过200万美元的保护成本。近期,印尼还计划在专利、版权领域也进行同样的信息识别认证。

在印尼,知识产权制度执行难还存在很多问题。一方面是对创新的有效保护还有待加强。全球各地都在着力推动创新,在这方面印尼也不例外,但是印尼专利申请量仍旧整体偏低,存在高校及科研院所开展研发但并未提交专利申请的现象。印尼在制度运用方面还有一个难题,就是应通过何种知识产权法律来保护其创新,比如在软件方面,应通过版权来进行保护,还是通过专利或商标来保护?这方面,印尼知识产权部门在进行深入的探索。另一方面,印尼知识产权制度本身还存在缺陷。以印尼《专利法》中规定的专利制度为例,对于印尼民众来说,取得一项专利并非易事。首先在专利申请的最初阶段。根据规定,相关技术应当具备创新性,或者属于研究成果,产生出新颖的、非显而易见的并且具有工业适用性的发明创造,才可申请专利。有能力进行研究的往往是大学、科研机构以及公司研发部门等的研究人员。理所当然,此类研究需要一定技术、支持设施和基础设施,包括充足的资源和资金。从印尼的实际情况看,印尼政府投入的研发预算并不充足,难以产生具有高经济价值的和可专利性的发明创造。上述情况表明,印尼《专利法》目前的作用仅限于处理外国公司企业递交的专利申请,这里所指的外国公司企业包括印尼国内的外国企业,以及那些产品即将投入印尼市场、想要预先获得保护的外国企业。

四、我国企业赴东盟知产管理建议

1.加强对东盟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了解

东盟各国在专利审查制度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因此在“一带一路”战略推进过程中,我国企业要重视东盟地区专利制度与我国的差异,以及各国之间专利制度的差异,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制定目标区域的专利保护策略。

2.充分利用我国与东盟各国的各项协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一带一路”建设高度重视,密切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与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开展中新专利审查高速路(PPH),与印尼、越南签署知识产权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此外,还与柬埔寨签署有关知识产权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确认中国有效发明专利在柬埔寨登记生效,自此,申请日在2003 年1 月22 日以后的中国发明专利都具备在柬埔寨生效的资格等。

3.合理制定知识产权战略

在实施“走出去”战略时,需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不仅要加强海外专利布局,重视专利预警工作,构建企业内外双重专利保护体系,灵活运用专利诉讼策略,同时还要积极寻求专利保护的跨国合作。

注释:

1.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统计简报》2019年第15期。

2.2019年上半年中企对“一带一路”沿线51个国家新增投资68亿美元,http://www.ciccps.org/News/Shownews.asp?id=1345,2019年7月18日访问。

3.印尼苏苏4号机组完成30天可靠性运行,http://www.powerchina.cn/art/2019/8/29/art_7449_631580.html,2019年8月29日访问。

4.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统计简报》2019年第15期。

5.参见《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专利法》。

6.参见《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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