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Base on one field Cast our eyes on the whole world

立足一域 放眼全球

点击展开全部

法律宝库

更多 >>

一文搞懂《野狼Disco》侵权“罗生门”

发布时间:2020-02-11 来源:知产力微信 作者:杨如意
字号: +-
563

一、剧情多次反转的《野狼Disco》侵权事件

疫情之外,从初一到十五,《野狼Disco》侵权事件三上热搜:

 

正月初十中午,玛西玛公司委托律师发文表示,该公司已于2019年11月15日获得《野狼Disco》伴奏(名为《More Sun》)的大中华区独家版权,伴奏作者芬兰人Ihaksi已授权该公司对侵害《More Sun》版权的行为进行维权。该文章指出,宝石GEM及飒娱公司(下称宝石方)在制作《野狼Disco》、《野狼disco(陈伟霆合唱版)、《野狼disco(荣耀V30 5G版)》等音乐时使用《More Sun》伴奏并进行商业表演和营利性活动涉嫌侵权,要求宝石方立即删除伴奏,停止上述作品的传播。此外,该律师还向陈伟霆所在的英皇娱乐、网易云音乐平台、华为公司等发出侵权警告律师函,要求停止传播下架《野狼Disco》作品等。

 

当晚,宝石GEM通过微博和直播回应称,其早已通过境外网站购买被控伴奏的版权许可,并出示了购买页面的截图、收据、电子许可协议和意图与原作者沟通购买独家许可的邮件。宝石方认为,自己购买的伴奏可以用于商业营利性演出,可以上传流媒体平台获利,自己使用未超过许可范围,不存在侵权。而且,玛西玛公司取得中国区独家版权在宝石方之后,该律师发函发文的原因在于其向宝石方提出合作邀约,索要高额商业分成,但宝石方没有同意。

 

正月十五上午,《野狼disco》伴奏《MoreSun》作者、芬兰音乐人Ihaksi发表声明再次登上热搜。Ihaksi称,包括宝石方在内的版权许可人之前购买的许可不会因为其向玛西玛发出独占许可而被收回,并明确宝石GEM购买的许可(以99美金购买[i])范围包括将制作的作品上传流媒体平台进行营利活动,但若用于电视、电影和游戏则需要额外许可。他还特别强调,获得独占授权的人(玛西玛公司)不能以此来控告其他此前获得许可的人侵权。另外,该作者还澄清自己并没有授权玛西玛公司就此发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Ihaksi未直接回应宝石方购买的版权许可能否用于商业性演出。

二、《野狼Disco》是否侵权?

先说结论吧,我认为侵权可能性不大,但可能存版税支付瑕疵。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该伴奏通过平台出售的许可(版权租赁)分为Basic、Pemium、Unlimited和Exlusive等4个版本,分别对应美金29、49、99、5000的价格[ii]。宝石GEM购买的是99美金的无限版。玛西玛公司指控宝石方无权进行商业表演和营利性活动,无权上传流媒体平台供营利性播放和下载。所以,是否侵权的关键是,无限版到底是否包括商业表演和营利性活动的权利。鉴于原作者已声明,宝石GEM等购买的无限版本可通过上传流媒体平台进行营利性活动,关于该项侵权指控显然已经不成立。

那么,宝石方到底可否进行营利性商演呢?我们的答案是肯定的,经过完整比对购买页面提示和授权协议,我们发现两者均载明无限版许可具有营利性商业表演的权利,购买方可无限制的用于商演并获得收入。至于有人称网站购买页面提示该无限版许可允许营利性商演,而购买后收到的许可协议条款仅规定可以非营利性演出的问题,经考证是先前披露的协议内容不完整,以及相关翻译瑕疵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宝石方侵权可能性较低,但其版权许可的期限只有5年,而且根据协议有关词曲版税分成的约定,原作者享有被许可方最少30%的词曲版税,尽管该约定有待双方另行落实,但毕竟存在可能性。

三、本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律师观点

1、Ihaksi在境外网站的普通对外许可是否构成权利用尽?宝石方能否再许可该伴奏?

伴奏作者Ihaksi在境外网站出售该无限版许可后,是否意味着其权利用尽,宝石方等购买后可否再许可别人使用该伴奏而获利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许可协议里作者已明确声明购买人不得重新出售该伴奏(resell);宝石方取得的仅是自用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这里不探讨准据法问题,芬兰与我国同属世界版权公约组织成员)规定,即使未有上述限制,在没有额外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普通被许可人并未当然享有再许可权或分许可的权利;二来在版权领域,权利用尽原则一般指的是发行权一次用尽,即对于经过版权人许可而投放市场的享有版权的有形作品复制件例如书本、CD等,版权人无权再控制他们的进一步交易流转,而不适用于被许可的权利本身。需说明的是,这里仅讨论伴奏《More sun》本身,无关《野狼Disco》,因为《野狼disco》是宝石方的作品,在伴奏使用合法的前提下,其可自由处分作品的财产权性权利。 

2、宝石方能否就玛西玛公司的警告行为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根据有关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和民事案由规定,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权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1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2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的,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本次事件中,宝石方已经收到玛西玛公司关于停止侵权的律师函,而宝石方明确否认侵权存在并作出相应回应。再者,因玛西玛公司的警告行为已经使得宝石方的权利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相关作品随时可能被下架,合作方可能随时停止合作。为保证合法权利和商业利益的稳定性,宝石方可要求玛西玛公司撤回警告或提起诉讼后,如其不予回应,则宝石方有权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3、宝石方可否就玛西玛公司的行为提起不正当竞争或名誉权侵权之诉?

玛西玛公司作为在后刚刚获得涉案伴奏独占被许可权利的一方,在发出律师警告函前已经联系过宝石方,应该已经知道宝石方持有无限版许可的事实。而且,伴奏的作者Ihaksi也声明,独占许可协议中特别明确告知了被许可方,已经售出的各类许可仍然继续有效,玛西玛无权就之前购买人在许可范围内的合法行为主张权利。因此,如果玛西玛公司在明知宝石GEM及其公司具有在先使用伴奏进行营利性演出和营利性上传流媒体平台权利的前提下,仍向宝石GEM及其合作方发送若干律师警告函,干扰宝石方的正当商业活动,则表明其行为已超出正当维权的范围,不排除具有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同时,玛西玛公司在发函后,通过代理律师微信公众号传播上述疑似侵权的指控,引起网络热议,存在通过互联网途径披露不实侵权指控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可能性。笔者认为,如果上述推论查证属实,宝石方依法可以就玛西玛公司的行为提起侵权之诉。

评论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