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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Beijing Treaty on Audiovisual Performances)迎来了起关键作用的第30位成员——印度尼西亚,这意味着该国际条约即将生效。在该条约生效后,演员和其他视听表演者的收入状况将从根本上得以改善,这对于深受全世界观众喜爱的影视表演也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
随着印度尼西亚于2020年1月28日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该条约将于2020年4月28日在30个成员方生效。201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各成员方共同在中国政府举办的外交会议上批准了该条约。由于该外交会议在北京举行,因此条约被命名为《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Francis Gurry)称:“众多视听表演者——影视演员、音乐人、舞蹈家、编舞者及其他人员的收入一直未能体现其价值,这些人确实需要获得一些支持以确保其收入的可持续性。”
高锐还表示:“《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加强了视听表演者享有的作品权利,这将转化为视听表演者收入的增长,并促进为我们所有人带来快乐的视听产业的经济可持续发展。”
演员哈维尔.巴登(Javier Bardem)称:“《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是电影发明以来对演员来说最为重要的事情。”
关于《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主要用于处理表演者对视听作品的知识产权,特别是支持为受益人以视听形式固定的表演提供五种专有经济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向公众提供权、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加入该条约的成员方需同意根据其法律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该条约能够适用。特别是,每个成员方必须确保能够依照其法律制度提供执法程序,以便允许对任何侵犯条约所规定权利的行为采取执法行动。这种行动必须包括防止和遏制侵权的快速补救措施。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产生背景
为适应数字时代发展,《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把《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1961年)中对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及演员的保护进行了现代化更新。此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更新了对表演者(而非视听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针对数字时代的更新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
(编译自www.wipo.int)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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