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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简称方正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称,方正公司是包括“方正新书宋繁体”等167款字库的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依法享有字库软件的著作权。
被告北京出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出海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方正公司享有权利的字库软件上传至出海公司所有并运营的“字体网”,供网络用户下载和使用,侵犯了方正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一审审理,认定出海公司并非直接上传了涉案字库软件,但其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涉案字库软件进行了选择编排,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决出海公司向方正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9万元。
法律分析
“字体”是什么作品?
我们常说的作品,具体体现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其中,计算机软件由《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门进行规定。
我们通常所说的字体,在不同的层面上有不同的属性,当前关于计算机字库中单字的著作权保护存在极大争议和不同做法的情况,但是对计算机字库整体而言,其由各个文字的坐标数据和指令构成,可以被计算机执行,理论界和实务界均认为可以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本案中,方正公司自“字体网”公证下载了涉案字库文件,通过解压、安装可以获得涉案字库整体进行使用。
什么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
本案中,出海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涉案字库文件进行整理编排,其明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按照其提供服务内容作出了如下区分: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搜索、链接服务,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提供自动存储服务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不同类型的服务者,其侵权认定及赔偿标准有所区分。
对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而言,其为公众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公众可以将信息存储于该平台。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信息量呈爆炸式增长,一般来说,对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而言,面对海量信息,一一甄别其中有无侵权内容是很难办到的,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了此类服务提供者在具备五项条件下,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何谓教唆或者帮助?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本案中,涉案字库文件均以压缩包形式向公众提供,分类放置于“方正字体下载”页面中提供下载。压缩包文件命名格式统一为“编号_ziti163”,解压缩后出现以字体名称命名的文件夹,文件夹中包括字体安装文件、使用说明的文本文档、网站快捷方式、字体效果图片。从上述情形看,出海公司对网络用户利用其信息存储空间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是应知的,其并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责任。
四十五万元的经济损失怎么算的?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对侵犯著作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规定,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如果难以计算,则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如果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则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具体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方正公司主张以“全媒体商业发布(针对单一子品牌或产品线)”,即不限制商业发布的类型授权价格标准,计算出海公司使用前述字体每年应向方正公司支付的授权费用,并以此作为计算权利人实际损失的依据。
但是,方正公司所称“全媒体商业发布(针对单一子品牌或产品线)”的授权价格可以看做方正公司向其最终用户许可使用涉案软件的许可使用费。本案中,出海公司并非涉案软件的最终用户,其侵权行为是帮助提供了涉案软件,对于公众下载后的侵权行为,不应全部由出海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方正公司所提供的“全媒体商业发布”的授权方式,与本案中出海公司的具体侵权行为并不能完全对应。因此,不能以此作为计算权利人实际损失的依据。在双方当事人对实际损失及违法所得均未提出充分证据的情形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确定四十五万为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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