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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位于南亚的巴基斯坦是中国的传统友好邻邦,2018年,中巴双边贸易额达190.8亿美元。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巴基斯坦也是重要的战略支点与示范国家。中国众多企业与巴基斯坦有重要的贸易往来,因此,了解巴基斯坦的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促进中巴贸易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知识产权体系简述
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立法相对完善,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包括《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法案2012》《专利法2000》《版权法1962》(2000年修订)、《商标法2001》《植物育种者权法2016》《外观设计法2000》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2000》。巴基斯坦是世贸组织成员国之一,签署了TRIPS协定,但是加入的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公约却并不多,目前有《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世界版权公约》。
在巴基斯坦,专利的保护主体是指专利登记簿中登记的专利权人,以及获专利主管部门授权的在册的相关利益主体。对于涉及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而言,在受雇过程中创造的发明不会自动分配给雇主,除非有具体的协议或者雇主须证明在不使用雇主的设施、设备等必要的情况下,发明是不可能被创造出来的,这项发明才能归雇主所有。与大多数国家类似,授予专利权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应用性。在巴基斯坦专利审查实践中,常见的不符合创造性条件的一些例子包括改变尺寸、使产品便携、部件的倒转、材料的变化,或仅仅通过替换等效的部分或功能。巴基斯坦还有关于增补专利的规定,如果一项发明的效用是改进或进一步发展申请人已经获得专利保护的另一项发明,那么就可以申请增补专利,只有原专利权人才能申请增补专利。增补专利与基本专利有一定的依附性,它随基本专利的撤销而撤销。只有在增补专利的申请文件提交时间与基本专利的时间相同或晚于基本专利申请文件的时间时,该件专利才可以被授权为增补专利。增补专利获得授权后有效期与基本专利有效期一致,其有效期直到基本专利停止生效为止。如果基本专利的期限延长,则增补专利的期限也可以相应地延长。基本专利如果被撤销,则法院或专利主管部门(视情况而定)可以将其增补专利转变为独立的基本专利,该增补专利将作为独立专利继续有效。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巴基斯坦没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专利申请的渠道,作为外国申请人在巴基斯坦申请专利时,需提供的文件包括:申请人收到的关于对外国申请进行的任何审查的文件的副本,根据外国申请授予的专利副本,以及任何拒绝外国申请的最终决定的文件副本。当专利申请被巴基斯坦专利局决定授权后将进行公开,并提供四个月的异议期,第三方可以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反对授予专利权。如果任何利益相关人在四个月内没有异议,或者任何异议申请均被拒绝,则专利局将对专利进行授权。
任何自然人、法人、公共社团均可在巴基斯坦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但在巴基斯坦没有住址或经营场所的外国申请人,必须委托经巴基斯坦主管机关备案的巴基斯坦代理人办理。巴基斯坦的商标分为三类,即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品服务商标,采用尼斯分类,商标要素包括任何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独特的单词、字母、数字、图纸、图片、形状、颜色、标识、标签或组合。巴基斯坦法律规定的“标识”的定义也包括声音或气味。但是,只有在能够进行图形表示的情况下才能注册这些标记。
行政、司法保护并重
巴基斯坦设立了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和相关管理机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进行综合管理;同时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受理侵权诉讼案件,之后进一步成立了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其中,知识产权执法协调是知识产权组织的重要职能,已经在政策层面、监督层面和业务层面上进行了细致的规划。在执行层面上,执法协调委员会已经有组织地实施了执法协调,其中包括伊斯兰堡、卡拉奇和拉哈尔的执法链条中所有的机构。执法协调委员会的成员有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联邦调查局、海关、法律部门和电子媒体监督管理机构。巴基斯坦通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重,并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相关政策,致力于推进知识产权创新与创造,促进对外贸易、经济发展和外商直接投资,以及本土企业的繁荣发展。(以上内容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及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相关研究由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协助组织开展。更多相关内容,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相关页面Http://freereport.cnipa.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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