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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技术手段准确理解技术目的和/或效果的限定作用

发布时间:2019-12-3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潘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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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阐述】

在对比文件公开了技术目的和/或效果所依据相同或相近的具体技术手段但没有明确记载技术目的和/或效果特征的情况下,在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公开了技术目的和/或效果特征时,如果将技术目的和/或效果特征从整体技术方案中割裂出来单独考察,可能导致判断结论出现错误。要准确理解技术目的和/或效果特征的限定作用,应该围绕对比文件公开的具体技术手段,基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整体,准确理解技术目的和/或效果与对应的具体技术手段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判断。

【案例演绎】

本申请涉及“一种锂离子电池的安全结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锂离子电池的安全结构,该结构通过改变电芯结构,旨在解决非正常使用锂离子电池时如针刺、挤压,易引起电池爆炸起火的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采用了如独立权利要求1的叠片式锂离子电池的安全结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针对外部不安全行为的叠片式锂离子电池的安全结构,其特征在于:在电芯两侧从内至外分别依次设置一张铝箔集流体和一张隔膜包裹的铜箔集流体;其中,所述铝箔集流体与电芯的正极片大小相同、对其设置,所述铜箔集流体与电芯的负极片大小相同、对其设置”。从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来看,本专利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当外因造成电池内部局部短路时容易造成热失控的问题,对“电芯结构”进行了进一步改进,本专利的发明点是采用一种含有集流体的特定电芯结构,通过集流体的分流来实现电池安全。具体来说,通过在电芯两侧分别依次加铝箔集流体和铜箔集流体,当电池受到外因造成电池内部局部短路时,电芯外侧的铜箔集流体和铝箔集流体优先导通,形成电流回路,使瞬间产生的大电流在铜箔集流体和铝箔集流体上均匀分布,快速释放电池能量,降低温升和产热,避免电池热失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性能软包装锂离子电池电芯。对比文件1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即,在意外情况下发生内部短路,电池内部温度将迅速升高,从而形成大面积短路、失控,极端情况下电池出现燃烧甚至爆炸的现象。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性能软包装锂离子电芯,该电芯由正极片、负极片、隔膜、铝箔及铜箔组成;铝箔为两层,铜箔位于两铝箔之间,铜箔与铝箔之间用隔膜隔开,组成导流层。对比文件1基于电池内部产热大和难排热等困难点,设置了分流路线,在电流瞬间增加或热量过高的情况下,通过铝箔和铜箔组成的分流结构进行分流,从根本上解决了热控制问题,成为安全性能优良的动力软包电池。在暂不考虑主题名称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铝箔为一张;使用隔膜包裹铜箔集流体;铝箔集流体与电芯的正极片相同,对齐设置,铜箔集流体与电芯的负极片大小相同,对齐设置。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中“针对外部不安全行为”,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是针对“外在威胁”,通过改变电芯结构,旨在解决非正常使用锂离子电池时如针刺、挤压,易引起电池爆炸起火的问题,因此主题名称中的“针对外部不安全行为”也构成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

笔者认为,首先,虽然本申请主题名称中含有“针对外部不安全行为”,但是本申请是通过增加铜箔集流体和铝箔集流体的技术手段来实现的,本质上仍然是通过改善电池回路结构,因此“针对外部不安全行为”属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目的,其实现依赖于权利要求所采用的具体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的电池所设置的集流体结构显然也能够防止外部不安全行为引起的短路等问题。因此,“针对外部不安全行为”不构成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针对外部不安全行为”这一特征。

其次,虽然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由“内部短路”引起的“电池内部产热大和难排热”的问题,但对比文件1中的关于技术效果部分明确记载:在电芯上加入内阻小、导电良好的箔材作为异常短路时的重要分流路线,在电流瞬间扩大或热量过高的情况下,电流通过电芯外层的集流体进行导通,电芯内部产热较少,并且电芯外层的集流体上的热量更容易跟外界进行热交换,从而保证电芯的温度是可控制的,从而缓解电池内部电流过大造成的热失控,从根本上解决了热控制问题。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是针对异常短路的情况利用电芯外的集流体的导通来降低内部产热的方法实现的。

最后,在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部分公开了锂电池广泛应用,尤其是电动汽车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碰撞等外因是电动汽车的主要异常威胁,碰撞等外因对锂电池带来的威胁是电池挤压;进一步,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锂电池领域,异常威胁主要来源于外部,如针刺、外力挤压等是锂电池领域常见的异常威胁。本申请发明内容明确记载:采用本发明的叠片式锂离子电池安全结构,在电池受到针刺、外力挤压时,会发生电芯外侧的铜箔集流体和铝箔集流体优先接触,形成电子回路,快速释放电池能量,这表明本申请也是采用集流体优先导通形成电流回路,避免电池内部热失控进行设计的。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采用的避免电池内部热失控的方法实质相同,针对的技术问题都是异常威胁,同时也获得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隐含公开了“针对外部不安全行为”这一特征。

综上所述,通过案例分析,笔者认为,虽然权利要求限定了对比文件1中没有直接记载的特征,但是如果这个特征属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本身所带来的技术目的和/或效果,其限定作用依赖于具体的技术手段,且所述具体技术手段已被对比文件所公开,则上述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不构成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在将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时,不应将技术特征尤其是依赖于具体的技术手段而实现的技术目的和/或效果的限定特征机械地认定为区别技术特征,而需要考虑对比文件是否已经公开了用于达到这些技术目的和/或效果的具体技术手段,将该技术特征与其依赖的具体技术手段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基于这个整体去判定该技术特征是否被公开,这样才能更完整地得出是否被公开的正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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