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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新佰伦,赔款又更名!

发布时间:2019-12-26 来源:知产力公众号 作者:陈良,邵贤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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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世界知名慢跑鞋之王New Balance运动鞋的中国总经销商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新百伦公司”)起诉位于福建晋江的新佰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福建新佰伦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被告福建新佰伦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因此全额支持了原告新百伦公司的赔偿请求3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5万元;同时,被告福建新佰伦公司须变更其含有“新佰伦”字号的企业名称。

原告新百伦公司成立于2006年,负责在中国推广销售美国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下称“新平衡公司”)旗下New Balance品牌运动鞋等知名运动产品。“New Balance”是全球知名的运动鞋品牌,有着“慢跑鞋之王”“总统慢跑鞋”的美誉,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就已进入中国,深受广大中国消费者的喜爱,其最显著的标志就是鞋两侧的“”字母标识。

新百伦公司经调查发现,被告福建新佰伦公司生产、销售的“NIUBANLUNSI”运动鞋在运动鞋两侧使用了大写、粗体、倾斜的“N”字母标识;被告注册了与新百伦公司企业字号“新百伦”极其近似的“新佰伦”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在商业宣传活动中突出使用;同时,被告还采用了与原告“New Balance”品牌读音极为近似的“NIUBANLUNSI/纽班伦斯”作为其品牌名称;为掩盖其商标侵权行为,被告的大股东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大量与新平衡公司“”标识极为近似的各种“N”商标,并通过将这些商标转让至一香港公司后,再将商标授权许可给被告使用,利用多个公司主体对“New Balance”品牌运动鞋产品的各种商业标识实施全方位的抄袭和仿冒,在市场上大量销售冒仿“N”标识运动鞋。

为此,新百伦公司将福建新佰伦公司诉至南京中院,请求法院判令福建新佰伦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赔偿损失并变更企业名称。南京中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长达两天的审理,认真细致地审查了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福建新佰伦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全额支持原告新百伦公司的赔偿请求3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5万元;同时,被告须变更其含有“新佰伦”字号的企业名称。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主要亮点:

1.以改变显著特征方式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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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南京中院认定被告以改变显著特征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及相关消费者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构成商标侵权。

2.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新百伦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新百伦”字号已具有标明商品来源的指示作用。被告福建新佰伦公司作为鞋类产品的同行业经营者,明知“”标识运动鞋和“新百伦”字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理应对这些商业标识予以尊重和避让,避免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却选择注册登记极为近似的“新佰伦”字号,该注册行为本身就不具有正当性;被告在运动鞋产品标签及包装上标注“新佰伦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具有明显的实施混淆行为误导公众的故意。事实上,原告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市场调查也证实,被告在产品标签及包装上标注“新佰伦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已经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鉴于此,法院认为“新百伦”已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被告福建新佰伦公司的字号“新佰伦”与原告企业名称中的“新百伦”构成近似,易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被告攀附原告企业名称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3.300万元的顶格判赔,体现了江苏法院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

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原告的商誉、被告的主观恶意和侵权后果,以及同类产品的平均利润率等因素,以商标法规定的酌定判赔上限判决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请求,给知识产权权利人予以充分的司法救济,体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向社会公布的《关于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中所提出的权利导向、惩罚导向的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反映了江苏法院不断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对知识产权实行最严格司法保护来促进创新、规范竞争的价值导向。

本案是美国新平衡公司在中国艰难曲折的维权道路上取得的又一个重大胜利。本案的宣判,也再一次向市场上大量存在的冒仿“N”标识运动鞋生产厂商和销售商作出了清晰的法律警示,唯有彻底改变“傍名牌”、“搭便车”的经营模式,走自主创新的品牌之路,才能真正使企业迈向卓越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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