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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原标题:近日,新疆高院就“西域”系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二审判决——“西域”葡萄酒背后的真真假假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新疆高院)就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公司)与昌吉市中山商贸部(下称中山商贸部)、新疆西域沙地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下称西域沙地公司)、昌吉市阿尔金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阿尔金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西域沙地公司、中山商贸部立即停止侵犯中信公司第14615163号等6件“西域”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上述二被告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西域”字样,且不得在其产品、包装及产品宣传册中使用含有“西域”字号的企业名称;上述二被告立即停止出品、生产、销售标有“西域”“西域沙地”字样或“新疆西域沙地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字号的葡萄酒产品,回收及销毁标有“西域”“西域沙地”字样或“新疆西域沙地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字号的葡萄酒产品、包装、酒标、产品宣传资料;上述二被告共同赔偿中信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费用10.24万元;阿尔金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此,有专家表示,企业不仅要提升知识产权意识,更要懂得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被侵权的时候能够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企业还需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成为一个有社会责任的诚信企业。
葡萄酒引发纠纷
据了解,中信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系国内集葡萄种植、生产、贸易为一体的大型葡萄酒行业的上市公司。中信公司拥有“西域”“西域沙地限产”等多个国内知名葡萄酒品牌,其中第1522790号“西域”商标于2001年2月在第33类商品上核准注册;2005年至2016年,中信公司陆续取得了第3966002号、第4228104号、第6134679号、第14615161A号、第14615163号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33类,形成了“西域”“西域沙地限产”葡萄酒商标体系。自2004年起,“西域”葡萄酒屡屡获奖,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16年1月,中信公司获得了“西域沙地”文字、色彩、形状及图案结合的瓶贴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530236992.3)。
中山商贸部注册于2007年4月,注册经营者系汪某山。2013年汪某山作为中信公司经销商,经销产品含涉案产品。2018年6月,汪某山获得申请号31688914号“大唐西域沙地DATANGWESTERNDESERT2006”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2018年8月,汪某山注册成立了西域沙地公司。2018年10月,西域沙地公司与阿尔金公司签订《葡萄酒委托加工合同》,委托阿尔金公司加工葡萄酒。
中信公司发现西域沙地公司生产、中山商贸部销售的西域沙地葡萄酒侵犯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昌吉中院),请求法院判令西域沙地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西域沙地公司、阿尔金公司分别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
西域沙地公司辩称,其对“西域沙地”文字的使用属于使用其正在注册的商标“大唐西域沙地”的合法使用,也是对其企业字号的合理使用,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阿尔金公司辩称,其仅是为西域沙地公司提供灌装服务,而非生产方和出品方,不存在生产侵权产品和为侵权提供帮助的故意,故中信公司的请求不能成立。
昌吉中院经审理查明,西域沙地公司在其红酒产品上使用的“西域”“西域沙地”文字与中信公司注册商标部分文字的读音、结构、布局极其相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西域沙地公司与中信公司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可能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此外,另查明,2019年3月汪某山作为申请人“大唐西域沙地DATANGWESTERNDESERT2006”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西域沙地公司没有生产厂房、没有库房,其出售的酒品系从第三人处采购成品葡萄酒,委托阿尔金酒业公司进行灌装。据此,判决西域沙地公司、中山商贸部立即停止侵犯中信公司第14615163号等6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上述二被告立即变更企业名称,且不得包含“西域”“西域沙地”字样,不得在其产品、包装及产品宣传册中使用含有“西域”“西域沙地”字号的企业名称;上述二被告立即停止出品、生产、销售标有“西域”“西域沙地”字样或“新疆西域沙地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字号的葡萄酒产品,回收及销毁标有“西域”“西域沙地”字样或“新疆西域沙地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字号的葡萄酒产品、包装、酒标、产品宣传资料;上述二被告共同赔偿中信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费用10.24万元;阿尔金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审亦认定侵权
西域沙地公司、中山商贸部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新疆高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公司共同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有误,中山商贸部、西域沙地公司不存在侵犯商标权行为。中信公司并未对“西域沙地”商标注册成功,其一审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西域沙地公司在包装上使用了TM标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在商标申请注册期间使用该商标,该商标使用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中信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阿尔金公司表示,同意一审判决。
新疆高院经审理认为,西域沙地公司及中山商贸部使用的“大唐西域沙地”标识,将“大唐”两字缩小,将“西域沙地”四个字放大,突出使用在葡萄酒上。经对比,“西域”与“西域沙地”在文字排列上,均为横向从左向右顺序排列,处于葡萄酒包装的中部显著位置;“西域”与“西域沙地”前两个字“西域”读音、字形、含义均完全相同,且均采用金色字体;故“西域”与“西域沙地”构成商标符号上的近似。西域沙地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酒瓶及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以明显大于其他字体突出显示“西域沙地”字样,并且与“西域”文字排列及布局相同,明显存在侵占中信公司商誉的意图。因此,西域沙地公司使用“西域沙地”标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对中信公司“西域”系列商标权的侵犯。中信公司未取得“西域沙地”的商标注册,其所提交的商品上使用“西域沙地”属于注册商标与“沙地”一词的组合使用,在中信公司提交的证据中,亦有“沙地”与“赤霞珠”“葡萄酒”等的组合使用,由于中信公司并未取得“西域沙地”商标的注册,其使用“西域沙地”产品标识,应仅为“西域”商标的使用。因此,一审法院关于西域沙地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西域沙地”字样的认定不当,予以纠正。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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