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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跨境电子商务中平台责任

发布时间:2019-12-10 来源:知产力微信公众号 作者:郭晟,刘承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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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   晟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

        刘承祖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

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蓬勃发展,跨境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引起各方重视,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的《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与责任做了较为完整的规定,这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本文根据法律规定,简要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品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以期对我国电子商务产业更好地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所裨益。

一、 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平台”

1.《电子商务法》语境中的“平台”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从上述立法语境中可以看出,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性质为网络服务提供方,其本质特性为服务性。

2.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特殊性

跨境电子商务( Cross-Border Electronic Commerce)是电子商务中的一种,它的交易主体分属不同的国境或者区域,通过互联网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完成交易,支付结算,通过跨境物流运输,最终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贸易活动,是一种以电子数据交换和网上交易为主要内容和特征的新型国际贸易商业模式。

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度,经营跨境业务的电子商务平台与仅经营国内业务的电商平台并无明显差别,但是交易的相对方位于境外,无论是进口业务还是出口业务都涉及不同的法域,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具有地域性。而此种特殊性,都必然影响着跨境电商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合理注意义务及法律责任。

二、 跨境电商平台在知识产权上的保护义务

1.知识产权保护是跨境电商的一项法定义务

从民法角度,义务的存在是承担责任的前提,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电商平台保护知识产权是一项法定义务。《电子商务法》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在中国境内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平台亦应遵守《电子商务法》,保护知识产权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但这是一项概括性的规定,体现在总则中。

2.跨境电商平台的合理注意义务

从《电子商务法》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规定来看,对跨境电商平台的规定处于缺位状态,未能对跨境电商经营者及平台的特殊性作出规定。应对跨境电商平台处以何种监管,也需学界和执法领域作出审慎的考量。如果对其苛以过高的注意义务,则会抑制电商平台的创新和经营的积极;而过低的注意义务则会使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泛滥,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又得不到保障。

应注意的是:跨境电商平台的合理注意义务的设定应遵循依法设定的原则、个案判断原则、相当性原则。

三、 跨境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

1.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上述规定本质上确认了电商平台的“红旗原则”或称“避风港规则”——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或者在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要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否则应当与平台内经营者就相关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经有关部门责令逾期仍不改正的,最高承担200万人民币罚款的行政责任。

例如,某电商平台经营者销售假冒“李宁”品牌的产品,经相关权利人通知平台采取断开销售链接等措施,该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需对通知后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跨境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

跨境电商平台经营的出口和进口业务,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后可能在国外也可能在国内被诉,在国外被诉后的诉讼地位及裁判结果则依据管辖国法律处理。

从风控角度讲,做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正确使用“避风港规则”,同时做好事前审核,事后有序处理,才能有效应对知识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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