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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原标题: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京东、阿里“双十一”商标纠纷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双十一”商标花落谁家?
“双11”购物狂欢节刚刚结束,一场涉及“双十一”的商标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公司)因不服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双十一”等商标无效的裁定,将其告上法庭,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这场被外界称为“京东VS阿里”的商标大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数十位媒体记者与人大代表应邀旁听庭审,原、被告及第三人围绕“双十一”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以及是否会构成近似引起混淆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有分析人士指出,该案的走向不仅关乎涉案的国内两大电商巨头,更将决定“双十一”商标的最终归属,对规范电商平台对“双十一”标识的使用产生重要的影响。
申请商标受阻
据了解,京东公司自2013年开始申请注册了第15566477号、第15566498号、第15566606号“双11. 双11及图”商标,第13543909号“京东双十一”商标,第15566750号“双11.双11上京东及图”商标(下称诉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8类“电视播放”和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
阿里巴巴公司从2011年开始申请注册“双十一”商标,截至目前,其在第35、38、41等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双十一网购狂欢节”等商标。2017年7月26日,阿里巴巴公司对诉争系列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诉争系列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双十一”“双11”等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请求宣告诉争系列商标无效。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诉争系列商标与阿里巴巴公司在先注册的“双十一”“双11”等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据此裁定诉争系列商标或无效或在部分服务上无效。
事实上,此次并不是京东公司和阿里巴巴公司的首次短兵相接。早在2014年,阿里巴巴公司曾对外发布通告称,其已经获准注册了“双十一”商标,天猫就“双十一”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的使用行为都是商标侵权行为。针对上述通告,京东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发布声明,称某电商企业是借法律之名、行垄断之实。之后,包括京东在内的电商平台不再使用“双十一”进行宣传,京东的“双十一”活动全称为“11.11京东全球好物节”。
当庭激烈交锋
京东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有两大争议焦点:一是“双十一”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二是诉争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是否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庭审中,原、被告及第三人针对上述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京东公司诉称,“双十一”作为商标使用在本类别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阿里巴巴公司的在先商标缺乏显著性,诉争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诉争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诉裁定关于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源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综上,诉争系列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阿里巴巴公司认为,原告在实际经营中非法使用“双十一”标识,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第三人的“双十一”品牌存在关联,其行为侵犯了第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公平诚信的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两公司之间存在长期激烈的竞争关系,诉争系列商标的存在会极大破坏阿里巴巴公司“双十一”品牌通过大量投入获得的高知名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并对市场秩序和阿里巴巴的良好商誉造成严重破坏,其主观上存在明显“搭便车”的恶意。
庭审结束后,京东公司代理律师李建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双十一’属于通用名称,并不具有显著性。诉争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种商标限制并不利于电商市场公平开放的竞争,不利于市场的发展。希望通过此次司法审判,让两家公司能够有序开展竞争,为今后的市场竞争创造更加公平、有序的环境。”
阿里巴巴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双十一”是其独创并首先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理应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双十一”是阿里巴巴公司在2009年首次创造出来的,已成为一年一度全社会最大的购物狂欢节。“双十一”永远是一个开放的节日,属于一起努力的全体参与者。阿里巴巴公司从2011年起注册引证商标是防止被恶意滥用,而从来没有阻止、限制任何人参与11月11日的购物促销活动,所有电商也都是“双十一”的受益者。
影响必将深远
商标是企业抢占市场的有力武器,也是吸引消费者的金字招牌。有分析人士指出,两公司的“双十一”商标之争,不仅影响涉案的国内两大电商巨头,而且对国内其他电商平台涉“双11”的宣传也将产生影响。同时,该案涉及的商标显著性、通用名称的判定等问题值得关注。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商标的显著性?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表示:“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时一般考虑三个方面:第一,考查标识与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比如将苹果图案用于种植贩卖的苹果上面就缺乏显著性。第二,将标识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判断,有时候构成标识的一个或数个要素本身不具有显著性,但这些要素结合起来就具有显著性。第三,还要结合相关公众对标识的认识程度进行判断。”
赵虎同时指出,先天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在经过长期使用后,由于某种商标指代来源的商品在市场上过于成功、商标所有者对商标使用管理不当等原因,也可能逐渐丧失显著性,比如阿司匹林。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变成通用名称的时候,主要考虑相关公众的认识。如果相关公众已经把某个商标当做通用名称,那么该商标就失去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该案的判决将会对涉案双方及其他电商平台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赵虎认为,如果京东公司的诉争系列商标未能获准注册,意味着京东公司不能将该系列商标在有关商品和服务种类上使用,如果继续使用未经注册的“双十一”标识,有可能侵犯了他人对于“双十一”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反,如果该系列商标获准注册,同时支持京东公司诉争系列商标注册的理由是“双十一”已经成为通用名称、起不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那么其他公司也可以使用“双十一”等标识来宣传产品和服务。另外,其他公司可能会注册含“双十一”的商标。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的进展。(本报记者 孙芳华 实习记者 赵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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