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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对梁科栋起诉广州市麦曦皮具有限公司(下称麦曦公司)、广州市小林皮具有限公司(下称小林公司)、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燕莎金源店(下称燕莎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麦曦公司、小林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梁科栋合理开支3.3万元。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
据了解,梁科栋笔名白茶,其为卡通形象“吾皇”及“巴扎黑”的创作者。“吾皇”是《就喜欢你看不惯我又干不掉我的样子》等插画绘本中的主人公。梁科栋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称其系“吾皇”形象(下称涉案作品)作者和著作权人,其发现小林公司与麦曦公司共同生产并在燕莎公司专柜等处销售使用了涉案作品的商品,同时在其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涉案作品。梁科栋认为,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修改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故诉至海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麦曦公司和小林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同时三被告承担该案诉讼费用。
麦曦公司辩称,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的系与涉案作品存在显著差异的原创图片“傲娇猫”(下称被诉图片),未侵犯梁科栋著作权。小林公司辩称其仅为被诉侵权商品生产商。
燕莎公司辩称其专柜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系他人提供并确保无权利瑕疵,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梁科栋作为涉案作品的作者和著作权人,对侵犯涉案作品著作权之行为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而根据(2018)京73民终第1907号民事判决认定以及梁科栋与一间宇宙(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下称一间宇宙公司)签订的《著作权许可协议》,梁科栋将涉案作品独占著作权财产权利授予了一间宇宙公司,结合梁科栋未能证明其在被诉侵权行为造成一间宇宙公司著作财产权损失之外仍存在其他实际损失,故梁科栋在授权期间仅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就其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即该案中其主张的署名权和修改权)要求被诉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不能再主张经济损失赔偿。
海淀法院认定,麦曦公司与小林公司就被诉侵权商品生产、销售、推广存在紧密合作关系,共同实施被诉侵权行为。而经比对,被诉图片与涉案图片除在细节方面略有差异,但整体近似,故可认定被诉图片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麦曦公司与小林公司使用被诉图片而未给梁科栋署名,侵犯了梁科栋就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燕莎公司在经营中难以知晓或判断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被诉图片侵犯他人著作权,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关于梁科栋主张的修改权,鉴于被诉图片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在案证据未能证明三被告对涉案作品的使用达到了侵犯梁科栋著作人身权之程度,故对梁科栋该项主张未予支持。
据此,海淀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作者作为作品的原始权利人,有权将其享有的著作权以独占形式授权给他人,在此种授权情况下,其对侵犯该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仍有权进行维权,并可以要求被诉侵权人停止侵权并就侵犯其著作人身权的行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但在授权期限范围内,除非作者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造成被授权人著作财产权损失之外其亦存在其他损失,否则其无权主张因侵权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赔偿。
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与其他财产性权利并无区别,除非共有,否则权利主体是单一且特定的。因此,作者及著作权人在对外进行独占性授权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侵权行为发生时其通常无法就侵权行为获得经济损失赔偿,故在进行著作权交易时可适当调整交易对价以保障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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