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11月12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中影华腾(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杨某、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改编权、复制权及发行权纠纷一案。该案涉及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上映期间引起热议的《五维记忆》与《哪吒之魔童降世》著作权之争。
原告诉称,其享有《五维记忆》脚本和舞台剧的著作权,该作品自创作完成以来,经过了公开宣传和展演。
原告主张由杨某作为编剧和导演、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等六公司联合出品的《哪吒之魔童降世》在人物形象设计、故事情节和制作元素等方面与原告作品《五维记忆》有大量相同或相似之处,侵犯了原告的作品改编权、复制权和发行权。
原告称,2019年8月22日,其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上述事项进行公开说明并发布《律师声明》,各被告均无正面回应,原告及主创人员却遭遇网络暴力及名誉侵权行为并持续至今。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巨额收益,原告却为此承担巨大舆论压力和维权费用。
故原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六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并承担合理费用100万元。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