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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水景公司认为其对所创作的青岛世园会音乐喷泉《倾国倾城》《风居住的街道》乐曲的喷泉编辑享有著作权,西湖管理处以考察名义从该公司获得包含涉案作品在内的视频、设计图等资料并交给中科恒业公司,中科恒业公司使用涉案音乐喷泉编曲并在西湖施工喷放。中科水景公司以中科恒业公司、西湖管理处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音乐喷泉《倾国倾城》《风居住的街道》乐曲的喷泉编辑指的是涉案音乐喷泉的舞美设计、编曲造型、各种意象和装置配合而形成的特定音乐背景下的喷射效果。该创作形成作品,故受著作权法保护。据此,判决二被告停止使用原告创作的涉案音乐喷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万元,并刊登声明致歉。二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该案被称为“中国喷泉著作权纠纷第一案”,涉及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是否构成作品、属于何种作品类型的认定问题。由于涉案客体是由灯光、色彩、音乐、水型等多种要素共同构成的动态立体造型表达,其美轮美奂的喷射效果呈现具有审美意义,符合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因此,涉案请求保护的权利载体可以称之为涉案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
涉案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是设计师借助声光电等科技因素精心设计的成果,展现出一种艺术上的美感,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范畴;设计师通过对喷泉水型、灯光及色彩的变化与音乐情感结合的独特取舍、选择、安排,使观赏者能够感受到完全不同于简单的喷泉喷射效果的表达,具有显著的独创性;通过水型、照明、激光、音响等相应喷泉设备和控制系统的施工布局及点位关联,由设计师在音乐喷泉控制系统上编程制作并在相应软件操控下可实现同样喷射效果的完全再现,满足作品的“可复制性”要求。因此,涉案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属于美术作品的保护范畴。此外,突破一般认知下静态的、持久固定的造型艺术作为美术作品的概念的束缚,将涉案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认定为美术作品的保护范畴,不仅有利于鼓励对美的表达形式的创新发展,防止因剽窃抄袭产生的单调雷同表达,而且有助于促进喷泉行业的繁荣发展和与喷泉相关作品的创作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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