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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在网红产品LUNA洁面仪走红后,市面上也出现了一些模仿其外观的洁面仪产品。10月16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开了一起涉及LUNA洁面仪专利的案件一审结果,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斐珞尔公司”)将相关侵权产品的生产方、经销商等三家公司诉至法院并索赔300万元。
经法院调查,被告方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在16家网店的总销售金额超过3500万,由此认为原告所受的损失已超过300万,并在一审判决中全额支持了原告的索赔请求。
称专利被侵权索赔300万元斐珞尔公司在起诉时称,其是“面部清洁器(二)”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被告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下称“珠海金稻公司”)、中山市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中山金稻公司”)和上海卓康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卓康公司”)分别制造、销售了涉嫌侵权的洁面仪产品,并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等共计300万元。通过查询了解到,斐珞尔公司在2013年1月申请了名为“面部清洁器(二)”的外观专利,专利号为ZL201330013432.2,于2013年7月获得专利授权。
涉案专利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被诉侵权洁面仪和原告涉案专利产品均为洁面仪,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被诉侵权洁面仪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相比,在整体外形结构、刷毛及凸起弧线的排列分布、按钮及充电口的位置设置上均基本一致。虽然被诉侵权洁面仪和涉案专利之间确实存在一些区别,但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被诉侵权洁面仪的设计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法院认定被告珠海金稻公司及中山金稻公司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被告珠海金稻公司还实施了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二者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的责任。而被告卓康公司在原告起诉后,仍在其网络店铺实施了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应当就其在收到本案诉状后销售侵权洁面仪的范围内与生产者连带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部分合理费用的责任。查明侵权产品已售出近36万个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侵权获利的证据往往由被告或者第三方掌握,原告很难自行取得。本案审理过程中,应原告申请,为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向其代理律师出具了调查令,向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调取被告珠海金稻公司与中山金稻公司自行或授权在天猫平台、阿里巴巴平台开设相关网店的时间,以及上述网店自开设之日起至本案开庭之日被诉侵权洁面仪的完整销售记录。
原告专利产品
原告代理律师持法院调查令可以向第三方获取被告销售记录并进行举证,根据相关证据查明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是法院确定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天猫公司、阿里巴巴广告公司积极配合,精确定义到单个商品的ID,查明在16家相关天猫店铺侵权产品的合计销售数量为358074个,合计销售金额为35262990元。
涉案侵权产品
据此,法院依照“已查明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358074个×专利产品的销售价格1380元×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20%×涉案专利设计对专利产品利润的贡献度30%”的计算方式,推算出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已超出其主张的300万元。同时,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表明在原告据以统计销售数量的16家网店之外,侵权产品还有其他销售渠道,且原告还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了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最终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依据充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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