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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人与著作权人的利益该如何平衡?

发布时间:2019-10-15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纪昭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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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成立一周年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演员秦某某诉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未经其同意使用、出售照片侵犯其肖像权案引起了图片行业的高度关注。在该案中,秦某某认为两家被告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将标有“秦某某”字样的数百张照片放置其网站进行使用并公开售卖侵犯了肖像权。对于此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共计21.18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此案在业界颇具代表性。在涉及影视等明星肖像权的诉讼中,往往与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紧密相关。在这类案件中,摄影作品著作权与肖像权之间是何关系?图片分发平台展示含有明星肖像的编辑图片并代理著作权人进行著作权授权,并明确限制图片的使用权限以新闻报道为目的,是否需要肖像权人的同意?针对这些问题,近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主办的摄影作品著作权与肖像权法律问题研讨会上,来自高校、律师界等专家共同进行研讨。

从民法上来看,著作权和肖像权都需要保护,分别是著作权人和肖像权人对自身权利的保护,都是一种专有权利的保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永军剖析了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中对肖像权侵权的五种例外规定,总结了著作权人和肖像权人相互侵犯权利的几种具体情形。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姚欢庆则认为,在我国著作权和肖像权之间不存在优先顺序,而是相互制约的关系;公众人物的照片最初基于新闻报道目的进行拍摄和使用,大多数情况下是经过其同意的,但当上传至图库分发平台被再次利用时,是否默认已经满足了同意要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研讨会上,有与会者提出,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曾审理的一起案例可供国内借鉴。在该案中,原告帕特里克·马洛尼和蒂姆·嘉治联合诉讼云视频服务商T3Media侵权。原告是前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NCAA)的学生运动员,在大学最后一年曾带领团队取得了第三届美国全国冠军联赛的胜利。这一比赛过程及原告的形象被收藏在NCAA的照片库中,并且NCAA拥有这些照片的版权。原告指控T3Media通过网站出售含有其比赛的照片,商业性地使用了他们的名字与肖像,侵犯了形象权。法院判决被告构成侵权。原告提起上诉。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经分析认为,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他人的肖像,如使用在商品上或广告中,都是对他人形象权的侵犯,但是地区法院在判决中强调需要区分“销售含有运动员肖像的受版权保护的照片”与“以其他目的使用包含在照片中的运动员肖像”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前者是版权法所规制的客体,后者则不然。经过审理,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与会专家认为,著作权与肖像权是平等的,网络平台在合法获得著作权授权、满足媒体行业新闻编辑类图片使用的前提下,如何避免不侵犯肖像权,这是行业和主管机关都值得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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