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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日前,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对天津市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将产生积极影响。
据悉,《条例》设立了技术调查员制度,明确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选聘专家作为技术调查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调查,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技术调查员的介入,可以大大增强行政部门查处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知识产权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为开辟便利快捷的维权途径,《条例》明确了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使缩短一般性侵权纠纷的维权周期成为了可能。同时,《条例》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投诉、举报平台,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处理并答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受理维权援助申请,提供维权咨询、纠纷解决方案等服务。
为提升违法成本,《条例》针对主要的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通过提高罚款额度的基点,设定了严于上位法的行政处罚;明确了对重复实施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明确了知识产权信用监管制度,针对知识产权严重失信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进一步增大了侵权违法的成本。同时,《条例》还对实施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作出了衔接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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