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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的审查

发布时间:2019-09-2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刘琪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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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著录项目变更的审查工作中,企业名称的变更占据了很大比例,而由于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的证明文件形式多样并不统一,再加之近年来如深圳、天津等地全面推行全程电子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制度,导致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种类繁杂。

在企业名称变更的审查工作中,笔者发现申请人对于所需提供的更名证明文件的疑惑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一是何种情形需要提交加盖变更后企业公章的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从政府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更名证明文件如何认定。基于上述情况,申请人常由于未能提交完整的、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而导致更名的请求不能一次合格,从而延长了办理手续的周期。下面,笔者通过对新形势下企业更名的证明文件进行介绍,以期为业内提供参考。

企业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文件中应当包含企业名称变更前、变更后的内容。

由于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出具的更名文件的形式多样,笔者在此不作穷举,先列举出几种合格的证明文件,再对各类文件的共性及特殊性分别加以阐明。

合格的证明文件如下: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信函形式出具的说明变更事实的证明文件。

2.加盖工商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

3.一并提交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加盖变更后企业公章的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一并提交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和加盖变更后企业公章的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企业改制情况说明书。

5.加盖企业档案管理部门企业档案查询专用章的记载企业名称变更情况的档案材料。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单位出具的记载企业名称变更情况的证明文件。

从上述第三条可以看出,当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时,须一并提交加盖变更后企业公章的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两者结合才是合格的证明文件。如果仅单独提交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由于其表明企业的更名尚未完成,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尚未生效,因此是不合格的证明文件。同样,当出具的更名证明文件中出现“XX日内领取营业执照或者颁发营业执照复印件后生效”“本通知书有效期至XX”“该名称保留期至XX”等字样时,也表明了企业的更名尚未完成,因此需要一并提交加盖变更后企业公章的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响应“放管服”改革的号召,深圳、天津等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台相应的政策,大大简化了企业名称申报、变更登记等手续,国家知识产权局紧跟形势,及时对涉及这一类的企业更名的审查规则进行了调整。下面笔者以最具代表性的深圳和天津企业的更名加以介绍。

1.深圳企业更名

随着电子政务的不断深化和推进,以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在其门户网站上对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信息向社会主动公开,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可自行上网查阅和打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另行出具书面信息单。另外,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高商事登记工作效率,完善商事主体名称登记管理机制,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激发市场活力,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原则,自2015年7月1日起在深圳全市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制度。改革后,申请人自主申报名称后直接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商事登记机关原则上不再核发名称证明文书,但因前置审批或其他原因,确需纸质名称证明文书的,申请人可登陆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下载打印加盖注册业务电子专用章的名称文书。

在这一形势下,国家知识产权局本着改进服务、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对当事人提交的从政府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证明文件,经必要核实,可以确认其作为原件的法律效力。因此对于当事人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下载的印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业务电子专用章的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予以认可,视为合格。

2.天津企业更名

与深圳的情形类似,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企业开办效率,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为申请人提供高效、便捷、智能、无纸化准入服务,按照国务院“互联网+”政务服务的管理要求,凡能够网上办理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积极引导申请人通过全程电子化企业名称申报平台提交各类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备案及注销等申请,全流程无介质、无纸化。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这一举措,亦及时对涉及天津的企业更名的审查规则进行了调整,对于当事人提交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变更告知书予以认可,视为合格。

以上所列举出的传统情形下企业更名的证明文件,以及如深圳、天津这种特殊情形的企业更名的证明文件,都是审查工作中常见的更名情形。笔者希望通过上述介绍能使申请人对更名所需提供的证明文件有所了解,从而提高办理更名手续的效率。在今后的审查工作中,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希望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间的信息互认共享,进一步优化提升审查系统的智能化水平,为广大申请人提供更加贴心、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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