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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下称石景山区法院)对北京大德兴邦文化有限公司(下称大德兴邦公司)诉北京大德邦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德邦兴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大德邦兴公司的涉案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并变更企业名称。
原告大德兴邦公司诉称,其获准注册的“大德兴邦”商标经过多年宣传,在全国产生广泛影响。被告登记的企业名称为“北京大德邦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大德兴邦”近似,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并更名。
被告大德邦兴公司辩称,被告公司名称与原告“大德兴邦”商标具有很大区别;被告当时申请企业名称时已经过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原告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变更时不具有知名度。被告使用“大德邦兴”企业字号未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证明原告“大德兴邦”商标在行业内积累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作为同处于北京地区的同业竞争者,仍将与原告企业名称文字相同、高度近似的“大德邦兴”作为其企业字号,并从事教育活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两个公司的混淆误认。综上,被告大德邦兴公司涉案行为,已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石景山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目前,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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