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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最近市面上一款宣称“腾讯首款无线蓝牙耳机”的产品,被法院一审判决侵犯了腾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济南中院)就腾讯公司起诉深圳市小飞鱼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飞鱼公司)、深圳市风铃动漫有限公司(下称风铃公司)、济南历下上方有电子产品经营部(下称上方有经营部)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济南中院认定三被告生产、销售的“腾讯首款无线蓝牙耳机”的产品侵犯了腾讯公司享有的“腾讯”文字与“腾讯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腾讯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耳机产品,在耳机产品宣传中不得使用“腾讯”字样,在耳机产品上不得使用“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小飞鱼公司和风铃公司需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2000万元。
据了解,两被告已提起上诉。
耳机取名“腾讯”被诉侵权
腾讯公司向济南中院起诉称,其在市场上发现了由小飞鱼公司、风铃公司生产销售的“腾讯无线耳机”,且两公司在“无线耳机”产品上、公司网站中、天猫商城、京东城、淘宝网、产品广告视频中突出使用“腾讯图形”标识,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版权商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据查,两公司生产的无线耳机销售渠道涉及线上、线下,销售范围广,销售价在199元到899元不等。除在北京、济南、泰安、成都、郑州等12个省市线下销售外,被告还在淘宝网、1688网、京东网等平台进行线上销售,并通过网站、微信等渠道宣传推广侵权产品。上方有经营部就是小飞鱼公司无线耳机全系列产品的山东区域代理商。
此外,腾讯公司还发现,在宣传销售过程中,上述两公司大量使用“腾讯”相关字样,如在其公司网站的“产品介绍”中使用“腾讯 Qbuds无线耳机”、“腾讯战略合作伙伴”等字样介绍产品;而且在淘宝网、京东商城、天猫商城宣传销售产品时,大量使用“腾讯耳机”“腾讯首款无线蓝牙耳机”“腾讯推出首款无线蓝牙耳机 Qbuds W1”“腾讯Qbuds无线耳机”等字样。
腾讯公司认为,小飞鱼公司、风铃公司在生产、销售耳机的过程中,突出使用“腾讯图形”标识,大量使用“腾讯”相关字样,使相关大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耳机是腾讯公司生产的,或是和腾讯存在关联。
上方有经营部作为耳机系列产品的山东区域代理商,销售大量耳机,亦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悉,腾讯公司将三公司及相关负责人起诉至济南中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三被告否认侵权
庭审中,小飞鱼公司辩称,其从风铃公司处获得涉案商标的使用许可,其使用涉案商标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非恶意侵权,更不应当构成侵权。2015年,腾讯公司、小飞鱼公司与风铃公司在“腾讯儿童”手表项目中达成合作,生产销售“腾讯儿童”手表,商标为“企鹅图形+腾讯儿童”(图形+文字组合)。
腾讯公司向小飞鱼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小飞鱼公司作为“腾讯儿童”手表的全国实体渠道总代理。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实际上使用的商标为企鹅图形即涉案第5101945号商标作为腾讯儿童手表的商标并一直沿用,腾讯公司也同意并未提出过异议,小飞鱼公司亦参加了腾讯公司组织的一系列商务活动,该项目被媒体广泛报道。
2015年10月,约稿授权风铃公司生产销售腾讯儿童等品牌电子产品,2016年11月,风铃公司授权小飞鱼公司生产销售腾讯儿童耳机,并于2017年6月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风铃公司提供产品的腾讯商标,并提供生产销售等授权认证。后来,风铃公司向小飞鱼公司提供涉案第5101945号商标作为腾讯儿童耳机的商标。
基于风铃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腾讯公司版权运营总监身份的信任,也由于在与风铃公司及腾讯公司在腾讯儿童手表项目合作过程中的做法,小飞鱼公司有充分的理由认为风铃公司提供的商标经过了腾讯公司的同意。
上方有经营部答辩称,小飞鱼公司明确承诺销售产品具有合法授权,同时其业务经理出具过书面授权,经营部在产品的购入和对外销售过程中始终不知道涉案产品可能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情形,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风铃公司等未答辩亦未提价证据。
法院判赔2000万元
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腾讯公司依法享有涉案“腾讯图形”“腾讯”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享有“腾讯”企业名称权。涉案商标和“腾讯”企业名称经长期使用,获得诸多社会荣誉,具有了很高的品牌价值、知名度和美誉度。涉案商标和“腾讯”企业名称应当获得较高水平的保护。
被告在产品上以及广告宣传过程中突出标注“腾讯图形”标识,并使用“腾讯 Qbuds无线耳机”的字样,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相关公众会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系腾讯公司提供或被告使用该商标获得了腾讯公司许可,或者被告与腾讯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构成对腾讯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侵害。
与此同时,被告大量使用“腾讯”企业字号及“腾讯”公司的企业名称进行宣传推广,具有明显的攀附知名企业商誉的主观意图,会使相关公众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是腾讯公司的商品或两者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小飞鱼公司、风铃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腾讯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图形”、“腾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耳机产品;被告小飞鱼公司、风铃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在耳机产品宣传中不得使用“腾讯”字样,在耳机产品上不得使用“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企业名称,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
被告济南历下上方有电子产品经营部立即停止侵犯腾讯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腾讯图形”、“腾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涉案耳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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