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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原标题:《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我国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再出实招
近年来,随着商标品牌战略的深入实施及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量持续增长,连续多年位居世界首位。然而,少数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阻碍有正常经营需求的市场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并将囤积的商标高价转让给使用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了健康的商标管理秩序和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还浪费了行政与司法资源。”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汤学丽表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公布的《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规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的具体措施,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维护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恶意注册危害多
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商标促进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作用日益凸现。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中小微企业不断涌现,市场主体对注册商标的需求增长空前。而随着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注册资源减少,以傍名牌为目的的商标恶意申请行为时有发生,以转让注册商标牟利而非实际使用为目的的商标囤积注册行为大量出现。这些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破坏了营商环境,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强烈呼吁应尽快予以遏制。
“据不完全统计,涉嫌恶意注册的案件在除驳回复审和撤销复审案件之外的其他商标行政案件中的比例达30%以上。”汤学丽表示,我国现阶段商标恶意注册形势严峻,抢注国内外知名商标、商号、名人姓名的,同一主体囤积几百件甚至几千件商标的,不使用、待价而沽的,抢注者“贼喊捉贼”恶意维权的,不一而足。抢注者通过高价转让商标、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要求高额赔偿、使用抢注商标即搭便车等方式获利,扰乱了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给诚信经营者造成了发展障碍。
“企业的品牌建设应以诚信为基础,以产品质量和产品特色为核心,以商标为载体来实现。然而,当企业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时,摹仿者和搭便车者便会接踵而至,恶意注册、攀附他人商标商誉、恶意独占公共资源屡见不鲜。”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好医生药业集团董事长耿福能提出《关于修改完善〈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建议》,深刻分析了商标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的表现和危害后提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严重损害了商标注册和管理部门的公信力以及行业和企业的正常发展,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企业的品牌建设造成巨大负面影响,并对在先权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商标是一种符号,其初始功能为表现产品或服务出处,代表着品牌的声誉。而随着商标的市场使用,经营者在商标上的投资逐步增加,商标开始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交易对象,而且其价值会远远大于商品本身的价值。”在耿福能看来,商标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抢注商标是严重侵吞其他企业资产的行为。
加强规制进行时
为有效规制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围绕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和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两方面对商标法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条款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此次商标法修改,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规制恶意商标申请,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对商标法修改内容进行操作层面的细化。
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以使用为目的,具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实际需要,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此次修改后的商标法虽然增加了上述有关概括性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还缺乏具体依据和标准。”汤学丽表示,征求意见稿中的有关规定充分运用现有法律制度,重申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立法宗旨,加强政策引导,有效解决现实问题,并为今后修改完善商标法奠定基础、积累经验。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共有17条,重申了商标法确立的诚信原则和以使用意愿为前提申请商标注册的导向,规定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类型及法律后果,明确了商标注册部门在判断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时的考量因素,提出了规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的具体措施。
规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需要多方形成合力,包括市场主体的遵守、行业的自律、诚实守信意识的增强、社会的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等。“征求意见稿划分了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引导、规范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行为的职责,提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申请人依法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代理业务,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汤学丽表示,“征求意见稿还呼吁社会公众充分利用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等制度,关注注册商标使用意图,强化市场主体对有实际使用需要的商品和服务申请商标注册的良好导向,以有效规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征求意见稿从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秩序角度出发,有助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职能,将遏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的关口前移,强调政府导向与市场驱动并重,监管与引导相结合,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着力解决实践中法律依据不明确等问题,形成严厉打击商标囤积注册、恶意申请的长效机制。”汤学丽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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