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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车一族,最大的悲哀莫过于享受驾驶乐趣的时候,却忽然发现燃油见了底。这时候,一个加油站成为解决燃眉之急的必需品。然而,在众多加油站中,却出现了诸多包括“中图石油”“中围石油”以及“申国石油”的加油站。如此“辣眼”的操作,真是稍不留神就被框了。针对上述近似“中国石油”的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石油”)不仅提出民事诉讼,而且还利用行政手段提出无效宣告。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便审结了一起中国石油无效他人商标的案件,支持了中国石油的主张。
诉争商标为第11755200号图形商标,由中匡石油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下称“中匡石油”)于2012年11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7类车辆加油站、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
经过检索发现,中匡石油成立于2013年10月21日,是一家从事石油产品销售、加油站业务及终端品牌服务的民营石油企业。
法定期限内,中国石油援引其在先申请注册的两件引证商标,针对诉争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
引证商标一为第4360583号“中国石油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二为第5515017号图形商标。两商标权利人均为中国石油,而且均核定使用在第37类车辆加油站及车辆保养等服务上。
(从左至右依次为诉争商标、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加油站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车辆加油站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诉争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在整体视觉效果方面接近。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在颜色构成方面亦高度近似,均由上部分黄色花图形及下部分红色构成,双方商标给消费者整体印象接近不易区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性联想,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中匡石油不服被诉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主要理由为,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之标识在构成要素、构图、设计风格、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标识。二者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诉争商标应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是内部向左下和右下散发线段的十等份上黄下红宝石花图形,引证商标一是由从左下到右下散发七条线段的十等份上黄下红宝石花图形及汉字“中国石油”构成,引证商标二是从左下到右下散发七条线段的十等份上黄下红宝石花图形。引证商标一、二注册在先。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构图风格及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构成标识上的近似。各方对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核定服务上的类似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称诉争商标经过使用与推广已经具备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程度,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在市场上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能够产生区分,故本院不予采信。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使用在同一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宣告无效。
事实上,中国石油和中匡石油的纷争早就暗流涌动。
小编在知产宝检索发现,从2017年开始,中国石油地方销售分公司先后向永城市高庄镇第一加油站、洪湖市白庙加油站、监利县姚集加油站、洪湖市龙口加油站等多个加油站发起商标侵权诉讼。
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主要答辩理由均为,其使用“中匡石油”等标识,系合法使用,未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匡”等标识,均系中匡石油合法持有的注册商标,“中匡”是该公司企业名称的简称,且中匡石油对相关图形已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中匡石油已将该商标、作品授权其使用。
根据多份裁判文书显示,涉案加油站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中匡石油”字样商标、图形商标与中国石油的“中国石油”字样商标、“宝兰花”图形商标构成相似,均用以车辆加油站,足以使一般消费者造成误认。
后经法院判决,涉案加油站构成商标侵权,即日起需拆除或更换图形和“中匡石油”标识,同时赔偿中国石油地方销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判赔额5万-10万元不等。
小编经过检索还发现,除了申请注册涉案诉争商标外,中匡石油还在第37类车辆加油站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中匡”“中匤”等商标。作为中匡石油的关联公司福建省申国石油有限公司,也十分中意第37类车辆加油站等服务,而且申请注册了20余件商标,诸如“中因石油”“中回石油”“申国石油”等。
目前,中匡石油名下的这些商标有的等待实质审查、有的异议中、有的则处于无效状态。可以预见的是,中匡石油的商标之争还未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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