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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温莎”幼儿园,谁是“李鬼”?

发布时间:2019-09-05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祝文明,王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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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幼儿早教领域,具备国际背景的“温莎”品牌有着一定的知名度,可是,市场上却出现了不同主体开办的“温莎”幼儿园。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北京育达威教育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下称育达威公司)诉马鞍山温莎幼儿园、北京温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温莎教育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二被告未经“Windsor”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擅自突出使用含有“Windsor”的标识,共同侵犯了原告育达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二被告在各自企业名称中使用“温莎”作为字号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8万余元并分别变更企业名称。

早教品牌引诉讼

据了解,比考特投资公司(下称比考特公司)从2007年起,先后在我国注册了3件“温莎”中文文字商标(商标号分别为5918518号、5918519号、5918520号)和一件“Windsor”英文文字商标(商标号:5918517号)。其中,3件中文“温莎”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收费图书馆;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书籍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第16类“(小孩用)纸围涎;歌曲集;书籍;连环漫画书;印刷出版物;绘画材料;彩色粉笔(蜡笔)”、第28类“玩具;拼图玩具;智能玩具;游戏机;大积木;跳棋;纸牌;体育活动用球;圣诞树装饰品(灯饰和糖果除外);棋(游戏)”等类别上。“Windsor”英文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范围在第41类“学校(教育);幼儿园;教育;培训;教育信息;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类别上。

育达威公司成立于2007年,经比考特公司授权许可,取得在我国独占使用和再许可上述4件涉案商标的权利。此后,育达威公司先后开设了北京市顺义区温莎双语幼儿园、北京昌平区温莎双语幼儿园、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温莎幼儿园等三所幼儿园,并设立了4家温莎国际教育中心,从事教育培训服务。经过多年的广泛使用,涉案商标在教育领域特别是幼儿教育领域拥有较高的知名度。

育达威公司认为,温莎公司从2015年起,未经许可擅自将“温莎”登记注册为企业名称,并在马鞍山市开办了被告幼儿园,在园内的图形标识、装饰装潢以及微信公众号、网络论坛、文件资料上使用涉案商标,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此外,被告幼儿园还在其招生和宣传过程中故意宣称总部在北京、在北京有两所温莎幼儿园,利用虚假宣传的方式,恶意混淆其与原告之间的关系,攀附原告的商誉和品牌知名度,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育达威公司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308万余元。

温莎公司及马鞍山温莎幼儿园共同辩称:育达威公司无权提起本案诉讼;马鞍山温莎幼儿园在所从事的幼儿园服务上使用“温莎”标识,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不相同、不类似;同时,马鞍山温莎幼儿园在经营中是将“Windsor”字样与其图形标识组合使用。因此,二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

认定侵权判改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鞍山温莎幼儿园未经许可,在其园内、相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Windsor”字样,构成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Windsor”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属于侵权行为;温莎公司作为被告幼儿园的投资人和股东,共同实施了侵犯“Windso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的上述行为未侵犯原告持有的3件中文“温莎”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不正当竞争,原告3件中文“温莎”商标及“Windsor”英文商标共同使用在其开办经营的幼儿园教育及教育咨询等业务上,并在国内经过多年持续、广泛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二被告成立并开展经营活动均晚于上述涉案商标注册时间及使用“温莎”作为字号的相关幼儿园的开办时间,作为与原告同为幼儿园教育服务行业内的经营者,理应知晓涉案商标“温莎”与“Windsor”的知名度,却在企业名称及实际经营中,利用“温莎”与“Windsor”在国内中英文翻译中的对应关系,将“温莎”作为字号用于各自的企业名称中,其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4件涉案商标商誉的故意,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进而损害原告在幼儿园教育服务经营中的合法利益,扰乱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故二被告违反了经营者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38万余元,并分别变更企业名称。

据了解,目前该案二被告均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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