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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起“同人小说”侵权案尘埃落定

发布时间:2019-08-15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冯飞,赵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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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玄霆公司与天下霸唱达成和解——我国首起“同人小说”侵权案尘埃落定

近日,我国首起“同人小说”纠纷案尘埃落定,由于原被告均撤回上诉,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即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使用原著小说中的相同人物要素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参与出版、推广被控侵权图书的多名被告因图书封面构成虚假宣传,应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

据悉,2007年1月18日,张牧野与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玄霆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许可协议,将其创作的《鬼吹灯》系列作品著作财产权转让给玄霆公司。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对张牧野使用其本名或笔名进行同名作品的创作行为进行了限制。

玄霆公司认为,其在受让《鬼吹灯》著作权后,借助起点中文网的影响力和玄霆公司的版权运营,使《鬼吹灯》成为极具知名度的文学作品。在此之后,张牧野再次使用笔名天下霸唱创作小说《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下称《摸金校尉》),仍然写的是鬼吹灯主人公胡八一、雪梨杨和王胖子三人摸金校尉的探险寻宝故事。据此,2015年12月21日,玄霆公司以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张牧野与相关出版社等五被告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玄霆公司主张的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主要涉及被控侵权图书使用相同人物等要素的行为性质认定以及五被告的民事责任认定等。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图书虽然使用了与原告权利作品相同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盗墓规矩等要素,但被控侵权图书有自己独立的情节和表达内容,且将这些要素和自己的情节组合之后,形成了一个全新的故事内容,这个故事内容与原告作品在情节上并不相同或相似,也无任何延续关系,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此外,该案原告所主张的人物形象等要素首先是由作者本人即被告张牧野创作,在没有约定明确排除张牧野相应权益的情况下,张牧野作为原著的作者,有权使用原著小说中的这些要素创作出新的作品。

浦东法院同时认为,涉案出版社等被告借助电影《寻龙诀》的知名度,在电影上映这一特定时期,直接或间接地向相关公众传递了被控侵权图书和电影《寻龙诀》在内容上有关联的信息。将这些行为整体结合来看,易使相关公众将图书《摸金校尉》误认为是电影《寻龙诀》的原著或与原著内容有关联,可能会造成取代电影原著小说地位的后果,对原告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从而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据此,浦东法院认定,被控侵权图书封面的使用虽经第三人(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授权,但被告在使用经授权的图片时仍应遵循市场竞争基本准则,其使用方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然而被告虚假宣传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随后,浦东法院判令参与出版被控侵权图书的多名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

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于2017年8月23日提起上诉。近日,原被告达成和解,均表示尊重一审判决结果,并撤回了上诉。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韵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该案与普通“同人小说”区别的是,原著作者对自己创作人物的再创作,这种创作行为是天然的权利,并不属于著作财产权范畴,也不会因为著作财产权的转让而受到任何限制,同样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案主审法官杜灵燕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系国内‘同人小说’第一案,涉案《鬼吹灯》系列小说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该案的审理在行业内引起了诸多媒体及《鬼吹灯》粉丝的关注。该案的判决明确确定了新作品创作时对原作人物形象等要素的使用应当遵循的行业规范,既要充分尊重原作的正当权益,也要保障创作和评论的自由,从而促进文化传播,推动文化繁荣。上述规则的确立对于同类型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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