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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关于著作权的继承问题,散见于婚姻法、继承法、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中,在现实中也存在许多问题。那么,继承中著作权该如何分配和维权呢?
首先要区分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可以继承的对象,只有著作财产权;对于著作人身权,继承人可以代为维权,但不能以个人名义继承。对此,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而关于上述内容中的著作人身权,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不难看出,对于自然人的著作权,可以被继承的只有著作财产权;对于其著作人身权,只能被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而不能更换名义被“继承”,显然,这二者有着本质区别。
其次,要区分婚内财产和其他财产。等待被继承的著作财产权中,又分为两个部分: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在婚内取得的著作权收益;其他著作财产。其中,对于被继承人在世时与其配偶在婚内取得的著作权收益,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关于这部分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为说明前述内容,笔者举例予以说明。例如:2016年,小说作者A与B结婚,婚内A创作完成了小说《猛犸的故事》,A与B没有生育子女。一年后A与B因感情不和而离婚,A与另一女子C结婚并生育儿子e。此外,女子C此前有婚史,并生育儿子f,但f已成年,一直反对A和C的婚姻,并单独居住不与他们往来。2018年,A因为交通事故而离世且未留下遗嘱。离世后不久,突然一中国香港公司向其账号汇入10万元。原来,在A与B婚姻存续期间,A将小说《猛犸的故事》授权给该公司改编为电影,这10万元是当时谈好的改编费用。那么,问题来了:对于A的著作财产权,f有资格继承吗?对于A的著作人身权,f有资格捍卫吗?这10万元该如何分配?对于一堆小说作品原件,如何处理?
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根据前述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f并不属于A的继承人范围。但是,如果在继承期间发生特别事件,例如C因为悲痛而突然离世,则f可以基于与C的母子关系而继承C来自A的著作财产部分。
对于第二个问题,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f没有资格维护A的著作人身权,因为f并不属于A的继承人范围。而且,即使在继承期间C因为悲痛而突然离世,f也仍然不能基于与C的母子关系而有权继承C对于A的著作人身权的维护权,因为,这种维权的身份,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只包括“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而并不包括“作者的继承人的继承人”。
对于第三个问题,根据关于婚内财产的法律规定,这10万元属于A与B婚内期间A“已经可以明确取得”的著作权收益,应当将其中的5万元划归B所有,剩下的5万元再转入待继承分配的财产范围。
关于小说作品原件,其继承人可以有两种选择:第一,协商一致后拍卖,然后将拍卖所得纳入继承财产范围共同分配;第二,协商一致后不再变卖或分割,而是许可他人改编、发行等等,取得的收益按照继承财产再行分配。值得注意的是,此时,B并无权利可以前来主张分割相关收益,因为B只能对于她与A婚姻存续期间的著作权的财产性收益部分主张共同财产权,而作品原件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著作权的收益”,因此无权主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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