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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因撰写的历史类题材图书《土默特史》被侵权,晓克将张继龙、内蒙古人民出版社(以下简称内蒙古出版社)、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圆周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继龙构成抄袭,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晓克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内蒙古出版社停止出版含有侵权内容的图书。
原告:《土》作品出版在前 《阿》与《土》构成实质性相似
晓克诉称,其主编《土默特史》一书,并撰写其中的第二编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第二节、第七章第一、二、三节,该书出版8年后,被告张继龙所著的《阿勒坦汗与土默特》一书由内蒙古出版社出版,并在京东公司平台或其他实体书店销售。《阿》题材与《土》一致,存在大量与《土》中晓克编写部分表述完全相同或极为相似的内容。张继龙的行为系对原告作品的恶意抄袭、剽窃。内蒙古出版社作为出版者,京东公司、圆周公司作为发行者,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晓克非适格原告 《阿》不构成侵权
被告张继龙答辩称:1. 《土默特史》不能够称为作品,内容不受著作权保护,晓克不是著作权主体。序里面写是政府出具的,而不是晓克写的;2.原告所主张的抄袭内容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原被告的图书相同部分全部都来源于文献,属于公有领域。
法院:晓克系适格原告 《阿》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晓克系适格原告。晓克为《土》主编,该书绪论中载明第二编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第二节、第七章第一、二、三节由晓克撰写,该作品按照时间顺序,对不同时期的土默特历史进行了撰写,各章节均可分割使用,且各部分撰写作者标注明确,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晓克为该书其撰写部分的作者,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提起本案诉讼。
其次,著作权侵权中通用的判断规则为“接触+实质性相似”,《阿》构成侵权。第一,《土》的出版时间早于《阿》的出版时间,张继龙具有接触《土》的可能性。第二,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为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激励创作的同时亦需平衡作者与公共之间的利益。本案中,原告提交的 比对表显示,双方表达存在相同相似部分一共有61处。法院排除文章宏观结构及语言风格等思想部分和公有领域的素材,重点结合双方当事人随机挑选的10个部分和原告列举的相同错误部分进行对比后发现,在脉络结构上,《土》与《阿》都是从特定人物的角度入手,对相应背景和人物社会关系进行侧写,选取相应历史事件和历史文献中的人物语言用以填充,论证其提出的论断和观点,甚至连转折、连词的选取都极尽相似;在对史料的选取提炼上,《阿》被控侵权部分表达中所引用文献内容与《土》中晓克主张权利部分引文包括省略、括号注释几乎完全相同,而张继龙所称的公有领域文献内容中大部分并无标点符号;在具体细节的表达上,两书中无论是关于“不以为然”、“风华正茂”等具体人物性格和特征的刻画和描写,还是与历史史料原文存在的细微差别上,均使用了相同的表达;在表达错误上,晓克指出的《土》中其所犯的“独特”错误,在《阿》中也完全呈现。对此,张继龙并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因此《阿》被控侵权部分所使用表达与《土》中晓克主张权利部分构成实质性相似。
最后,张继龙未经许可在其创作的《阿》中使用了《土》中晓克享有著作权的部分内容,构成剽窃,侵犯了晓克的署名权、复制权等权利,应承担侵权责任。被诉侵权内容字数所占比例极小,内蒙古出版社作为出版者并不容易发现存在侵权内容,其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停止出版《阿》的法律责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圆周公司系《阿》图书的销售商,能够证明《阿》图书有合法来源,京东公司作为京东网平台的所有者,仅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并未参与买卖双方的商品交易事宜,故圆周公司、京东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继龙被告立即删除《阿》中侵犯《土》中晓克撰写的第二编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第二节、第七章第一、二、三节著作权的内容,在《内蒙古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晓克经济损失2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被告内蒙古人民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含有侵犯《土》中晓克撰写的第二编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第二节、第七章第一、二、三节著作权内容的《阿》。
法官释法
一、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可单独主张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本案中,《土默特史》一书以土默特部落的历史为内容,按照时间顺序对部落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发展进行撰写,各章节之间除历史延续方面存在衔接,内容彼此相互独立,且各部分作者明确,故各章节可以分割使用。晓克作为第二编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第二节、第七章第一、二、三节的作者,当然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二、历史类题材文字作品的实质性相似认定标准
此前很多裁判文书都对历史类题材文字作品的实质性相似作出过认定,一般而言,历史类题材文字作品因取材于历史,考证于史料,故全文宏观的结构、公有领域公知的史实和对历史考证得出的结论属于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思想范畴,乃至古代文献,均属于公有领域范畴,亦应在考虑实质性相似的时候予以排除。
考察实质性相似时,普遍认为应当从作品主题、作品具体脉络、细节描写、相同错误等几个方面进行比较。此处只着重讨论作品的脉络结构。脉络结构不同于作品的宏观结构,但又是结构的一种。具体而言,脉络结构就是作品利用各种素材层层推进的具体方式,而宏观结构,就是文章整体的论述角度。例如,本案《土默特史》中,第二章为北元时期的土默特,其中从土默特名称的由来、土默特万户的形成、阿勒坦汗与土默特万户的分封等几个方面进行整体安排,以指引作者进行撰写,读者进行查阅。这便是属于思想,不能被任何人独占,否则其他人无法再使用这种方式进行论述。然而,当具体到土默特名称溯源的部分,作者先对土默特进行定义,再写明关于土默特由来的学说,学说又是从何而来,学界有何不同意见,具体依据是什么,有没有道理等等。通俗来讲,就是作者对史料的选择和文章撰写顺序的安排,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谁说的什么话、什么书的什么记载应当放在什么位置,由此形成了具有作者个性的独创性具体表达,而不再像 “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类的宏观结构那样抽象、可反复利用。因此,尽管史料和史实都属于公有领域内容,但当作者对这些内容进行选取,按照撰写需要有目的地将这些内容放之于其文章当中,即能形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脉络结构相似的情况下,侵权方再以表达的有限进行抗辩时,其必将难以自圆其说。最后再结合作品主题、细节描写、相同错误等方面,即能做出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当然,此种认定方法对本案涉及的《土默特史》这一类历史写实类文字作品具有较大作用,但对于历史类小说、历史观点争鸣,则可能需要侧重于细节描写或主题等方面进行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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