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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专利审查指南对GUI内容的修改

发布时间:2019-07-18 来源:康信知识产权 作者:何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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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4日公布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对现行《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修改。修改草案中主要涉及九个部分,其中包括关于涉及图形用户界面(GUI)的产品外观设计相关内容的修改,本文对此部分进行探讨。

原关于GUI外观设计的内容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第68号局令的方式补入到《专利审查指南》中。此次修改是将原补充的一部分内容删除,并且单独增加了一节,以对GUI外观设计进行专门说明。至少从这一形式变化,就能感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对GUI外观设计的规定进行了明确和强化。新增的内容包含四部分,分别说明如下:

01、在给出了GUI外观的定义

拟新增内容的第一句话为: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是指产品设计要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这句话是新增的内容,专门定义了什么是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那么,为什么要加这句话?

我国将GUI外观设计加入《专利审查指南》已有五年,但从业者对什么是GUI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一直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保护客体应当为GUI界面本身;另一种观点认为,保护客体应当为带有GUI的产品。此争议内容影响着GUI侵权判定的原则以及专利权人的利益(参见双十一之后,冷静一下,让我们再谈GUI外观侵权第一案)。拟新增的第一句话的内容是能够从《专利法》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得到的,但是还要增加,笔者认为,这正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争议的回应,是为了进一步明确GUI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必须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第一句,很重要。

02、规范了GUI外观设计的名称

拟新增内容对GUI外观设计的名称规定为: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名称,应表明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用途和其所应用的产品,一般要有“图形用户界面”字样的关键词,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要有“动态”字样的关键词。如:“带有温控图形用户界面的冰箱”、“手机的天气预报动态图形用户界面”。不应笼统仅以“图形用户界面”名称作为产品名称,如:“软件图形用户界面”、“操作图形用户界面”。

原《专利审查指南》中并没有对GUI外观设计的名称进行规定,这就导致了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在申请时跟着感觉走。同时审查员也没有明确和统一的审查标准,对于同一设计的同一名称,有的审查员可以通过,有的审查员就让修改。例如,在已经授权的外观设计中,有的名称为“图形用户界面”,这应该是代理机构主观上为了扩大保护范围而写的名称,一些审查比较宽松的审查员就通过了。严格来讲,上述名称没有限定载体,存在不清楚的问题。笔者以前在办案时,经常将GUI外观设计的名称写为“显示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或类似写法,这样既有载体又不具体限定载体是手机还是电脑,以期扩大保护范围。这种写法最初容易通过,后来通常会收到补正,让写明载体的具体类型。即在日常办案中就能够感觉到GUI审查的从严。

拟新增内容以举例方式进行了说明,不但否定了仅以“图形用户界面”作为产品名称的方式,而且明确了产品名称应表明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用途和其所应用的具体产品。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要有“动态”字样,这也是以前没有的要求。现在的GUI外观设计大部分是动态的,正式修改后此类设计需要加上“动态”字样。

从上述拟新增内容可以看出,国家知识产权局要规范GUI外观设计的名称,要从名称中就体现设计的用途和载体,并且明确设计的保护范围,避免以前经常出现的不清楚的情况,这样以后的授权专利不会再有太上位的名称。

此外,笔者在之前的文章中讨论过GUI外观设计名称的写法,即在审查中带有图形用户界面的载体和载体的图形用户界面两种写法都可以。拟新增内容中明确了这两种写法都可以。从语义上两种写法的主语一个落在了载体上,一个落在了图形用户界面上,虽然看似有区别,但是根据前面GUI外观设计的定义,GUI必须落到产品上,两种写法实质相同。这就否定了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想通过名称写法的“取巧”来扩大保护范围的企图。

03、规范和简化了GUI外观设计的视图表达

拟新增内容对GUI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的规定为: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可以提交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一幅正投影产品视图。视图应能清楚地显示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的产品种类,并清楚地显示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及其在产品中的大小、位置和比例关系。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正投影产品视图作为主视图,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的视图作为变化状态图。

之前关于GUI图片或照片的规定过少,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在申请时也是跟着感觉走,审查部门摸索着审,在实践中逐渐有了内部规范,对不符合规范的图片或照片通过下补正或审查意见的方式进行引导,这样代理机构和审查部门就逐渐有了默契。相信现在各代理机构基本上是按照上述拟新增内容操作的,此次修改则是通过明文规定的方式来明确和统一GUI的视图标准。

其中,明确了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只需提供载体的一副图,而无需提供无GUI内容的常规视图,这样可以简化视图处理。并且,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可以只提交一个包含GUI的载体视图,其余视图可仅提交GUI的关键帧而无需带有载体。这样同样可以简化视图处理,并且凸显了GUI的设计要点。例如,对于带有操作界面的冰箱,由于操作界面在冰箱上的面积占比较小,在申请文件中,若每一幅视图都带冰箱这个载体,操作界面存在看不清的问题,不能体现出设计要点,若每一幅视图中的操作界面单独放大,又会增加很多视图和工作量。而通过上述规定就可解决像冰箱这种GUI在载体中占比较小的设计如何表达的问题,既凸显了设计要点,又可去掉不必要的视图。

04、强化了GUI外观设计的用途说明

拟新增内容的最后一部分为简要说明,这与之前的规定区别不大。主要强调了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在简要说明中清楚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并与产品名称中体现的用途相对应。此部分内容应该是为了限定申请的保护范围、让别人容易理解设计内容,以避免出现不清楚的情况。此处需要说明,在实际办案中,对于包含较多动态变化的设计,最好在简要说明中将人机交互过程写的详细一些,因为写的过于笼统容易收到补正。

结    论

以上内容是笔者对修改草案中关于GUI部分的理解,这正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修改说明中提及的,修改目的是为了使现有审查规则符合GUI外观设计的发展趋势,使现有审查规则更具可操作性,便于审查员和申请人使用。同时,笔者认为,此次修改未过多触及GUI外观设计的实体,仍然也必须处于现行《专利法》的框架之内,这对解决GUI外观设计的侵权和维权的争议作用有限。随着时间的推移,GUI外观设计的规则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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