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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才是真正的“会小二”

发布时间:2019-07-09 来源:知产力 作者:黄秋平,高天
标签: 商标 侵权 会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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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注册商标“会小二”被侵权,北京云动数字媒体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会小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会小二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将北京会小二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以及上海会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2019年6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会小二”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会小二会议公司、上海会甲信息技术公司侵权,判令其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原告:被告使用“会小二”注册公司、域名和相同网页构成侵权

三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开始使用“会小二”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已经超过五年。“会小二”商标于2015年3月核准注册,其注册时间已经超过三年。三原告为宣传、推广“会小二”商标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活动,并且经过原告多年经营维护,已在业界和社会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会小二”注册为企业字号,使用与原告网页几乎完全相同的网页,并在宣传运营中始终突出使用“会小二”字样。此外,被告还注册了“bjhuixiaoer.com”、“会小二.cn”等域名,上述行为已经造成了大量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及市场主体关系的混淆和误认,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故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 

被告会小二会议公司:无侵权故意和行为

被告会小二会议公司不同意原告的主张,认为被许可的二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会小二会议公司无侵犯商标权的主观故意,也无侵权的实际行为。上海会甲公司是改版后网站的实际运营和控制者,如需承担责任应由上海会甲公司承担。其“bjhuixiaoer.com”域名系合法取得,并经过工商登记,原告无权干涉被告使用该域名。 

上海会甲公司:仅为信息技术服务提供者 不存在侵权故意和行为 

被告上海会甲公司:其仅为会小二会议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并不实际经营相关网站,实际经营者仍然是会小二会议公司,有专门的技术对接人员,其没有侵权故意,且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云动数字公司现仍系13801261号“会小二”注册商标和第17565166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该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据云动数字公司与会小二信息公司及会小二咨询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可知,针对上述两枚注册商标,云动数字公司授权会小二信息公司、会小二咨询公司有权以自身名义进行诉讼或者索赔,故云动数字公司、会小二信息公司以及会小二咨询公司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该案诉讼。 

同时,云动数字公司注册的两枚商标核定服务项目范围为第41类,均包含安排和组织会议。而被告会小二会议公司在会议网络预定服务中将“北京会小二会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会小二”字样突出使用,落入两枚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内,且均完整包含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此种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从而侵害三原告对于两枚注册商标所有的专用权。被告所注册的“bjhuixiaoer.com”“会小二.cn”的域名包含了“huixiaoer”拼音和“会小二”汉字,且“huixiaoer.com”本就是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会小二会议公司通过上述两个域名从事会议场地网络预定服务,属于通过域名进行相关服务的电子商务行为,系侵权行为。 

此外,法院认为,“会小二”商标系“会”与“小二”两部分的组合,突出了主体提供的是“服务”以及服务内容是“会议”,具有较强显著性。且经过原告宣传后,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会小二公司作为同样提供会议场所网络预定服务的同业竞争者,未主动避让反而选择以“会小二”作为字号进行注册,有攀附“会小二”商标知名度的故意。同样,被告所使用的网页与三原告所使用的网页近似,存在“搭便车”的故意,故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另,被告上海会甲公司设计和制作了被控侵权网站,并且从公证书的内容来看,2018年5月27日客户在被控侵权网站进行预定操作,即能收到上海会甲公司发送的短信,且通过短信内容直接链接至其网站进行服务,足以说明上海会甲公司实为该网站的需求客户提供了服务。2018年4月11日,原告进行证据保全时,侵权网站与www.HoteLGG.com网站的IP地址相同,且在2018年8月7日,上海会甲公司员工的手机号码也可作为接受会小二会议公司验证码的号码,由此可知,上海会甲公司能够而且实际经营和控制被控侵权网站。在网页制作之初,上海会甲公司就已从会小二会议公司的盛志辉处得知该公司没有“会小二”商标权,但上海会甲公司所交付的网站中仍然包含有侵权内容,因此可知会甲公司有侵权故意,应对会小二会议公司企业名称和域名注册行为之外的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故法院认为被告会小二会议公司、上海会甲信息技术公司的行为容易造成有关公众产生了混淆、误认,侵害三原告的“会小二”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综上,西城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注销有关域名,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上海会甲公司对其中的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新京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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