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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认为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采用主播“陪伴式”直播形式,未经许可擅自直播奥运赛事节目的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认定二被告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共500万元。据悉,二被告不服均已提出上诉。
原告:被告不当利用原告独家节目资源获利 索赔500万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国际”)诉称,经国际奥委会和中央电视台授权,原告在中国境内享有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中央电视台制作播出的第31届夏季奥运会电视节目实时、延时转播及点播服务的专有权利。
被告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传在线”)、被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力世家”)将“正在全程视频直播奥运会”等作为百度推广的关键词进行宣传,使得用户点击该搜索结果可直接进入二被告运营的涉案网站zhibo.tv,下载安装涉案“直播浏览器”后即可观看原告正在网站cctv.com直播的奥运会内容。央视国际认为,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会使用户误以为被告有权进行直播,但实际有权直播的是原告,被告仅以加框链接方式呈现原告网站的直播内容,其行为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央视国际称,二被告在涉案网站上宣称“主播正在使用直播浏览器直播里约奥运会开幕式/闭幕式/奥运赛事,马上下载直播浏览器,与主播一起观赛”,吸引用户下载涉案浏览器,在网站上设置“奥运会单项主播招募”栏目,鼓励用户充值打赏支持主播直播,并设置奥运专题,引导用户进入专门直播间后,以加框链接嵌套的方式呈现了原告全程直播奥运会节目内容的网页,通过主播多路、实时解说,插入弹幕,实现用户与主播在同一屏幕观赛和互动,并通过用户送的礼物分成盈利。
央视国际认为,二被告利用原告独家奥运会节目资源为涉案网站及浏览器吸引用户,不当利用原告网站的竞争优势吸引、扩大、稳固用户群体,增加其主播的获利机会,以此获取不当商业利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万元。
被告:仅为用户提供跳转链接服务 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新传在线、盛力世家答辩称,“正在全程视频直播奥运会”等宣传语并不虚假,因为新传在线经营的涉案网站通过设置链接,使得用户最终进入了原告网站观看正在直播的奥运会节目,且主播也对节目内容进行了直播解说。
浏览器主页设置指向第三方网站页面的链接,并向用户提供跳转链接服务是互联网行业的通行做法。与普通浏览器不同的是,涉案浏览器在主页设置的是指向各类体育赛事视频网页的链接,是对当天全球发生的各项体育赛事进行了汇总,这是其主打体育类浏览器的特色。虽然该浏览器在页面完全跳转的同时会为用户打开主播直播互动区,该区域与被链网页按1:3的比例左右分屏显示,但以插件方式向用户提供互动功能是对普通浏览器的丰富和创新,增加了陪伴用户观看体育赛事的趣味性,也增加了被链网页的网络流量,未对原告造成损害。另外,主播直播互动区与被链网页彼此独立,不影响被链网页的各项功能,用户可选择关闭该互动区。
网络直播的主要盈利模式就是按直播效果付费,主播和直播平台基于用户的自主打赏而按约定比例分成获利的行为符合互联网行业的商业模式,不具有不正当性。
法院: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搭便车”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通过涉案网站向公众提供了互动式体育赛事节目直播服务,其与原告从事的经营行为在服务内容、形式及用户群体等方面存在重合,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二被告使用“正在全程视频直播奥运会”等作为宣传语,但并未如实标明相关情况,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营的网站与奥运赛事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奥运直播服务的提供主体产生混淆,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体育赛事直播平台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起来的从事体育赛事视频直播的新兴商业经营模式。本案中,二被告无证据证明其获得了直播奥运赛事节目的权利,虽然在其网站下载浏览器后最终可实现在原告网站观看该赛事节目直播,但这并不等于二被告可以任意对该网站直播的赛事节目内容进行商业性使用。
法院认为,法律并不阻碍技术或商业模式的创新与发展,但任何具有创新性的竞争行为均应充分尊重竞争对手在技术研发或信息获取、使用过程中的付出,不得通过不合理地借用他人的竞争优势的方式为自己谋取交易机会,不得对他人的正当经营模式产生不当干扰。
本案中,当用户安装运行涉案浏览器后,虽然最终观看奥运赛事节目直播仍系在原告网站实现,但观看页面会被强行插入不受原告网站控制的主播、用户互动浮框,该浮框位于页面右侧的显著位置,且播放画面上方还显示有网友发送的弹幕内容,该种对原告网站进行干扰的行为使得原告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在网站上展示直播内容,妨碍了其正常经营。
该互动功能的增加,看似丰富了用户的观看体验,但未注明来源可能导致用户对提供服务的主体产生混淆,且长此以往,原告网站作为视频直播入口被选择的竞争力将不断降低,势必导致其网站的利益受损,最终使得用户也难以获得长期持续的利益。
而且,原告曾多次发布里约奥运会电视节目的版权声明,二被告作为专业的体育赛事直播平台对此应当知晓,却仍实施上述行为,借此扩大涉案网站的影响力、推介涉案浏览器,并与主播进行分成获利,此种拿他人市场成果直接为己所用,从而获取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及“不劳而获”的目的。
综上,二被告在涉案网站设置奥运专题栏目,对赛事节目的链接进行排列、整理,全程、实时利用原告网站的奥运赛事节目直播内容,并借机牟利的行为显然已经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不仅构成了对原告提供该项服务的实质性替代,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而且破坏了网络直播体育赛事节目需获得授权许可这一行业惯例,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用户的长远利益,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新传在线、盛力世家两家被告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
据悉,日前,新传在线、盛力世家两家被告公司均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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