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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西虹市首富”被诉侵权案

发布时间:2019-07-02 来源:朝阳知产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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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朝阳法院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王倩与被告彭安宇、被告闫非、被告林炳宝、被告星空盛典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空盛典公司)、被告西虹市影视文化(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虹市公司)、被告开心麻花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心麻花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王倩诉称,电视剧剧本《财产继承者之“有钱了”》(以下简称《继承者》)由王倩创作于2015年7月至9月之间,并由其完整、独立享有该剧本著作权。创作完成后,《继承者》剧本虽未被直接发表公之于众,但为了寻求合适的投资人以及制片方,王倩曾经通过中间人的方式小范围对外传播该剧本。电影《西虹市首富》的编剧为彭安宇、闫非以及林炳宝,根据相关报道,电影剧本始创于2015年12月以后。其后,星空盛典公司、西虹市公司、开心麻花公司共同摄制了电影《西虹市首富》。2018年7月27日,电影《西虹市首富》在中国内地上映,王倩在观看影片的过程中发现电影《西虹市首富》与《继承者》剧本在主要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方面存在大量相同或近似。原告认为在其不知情的情形下,电影《西虹市首富》剽窃了《继承者》剧本的核心独创情节,严重地侵害了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对《继承者》剧本的后续影视化造成了实质性妨碍,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彭安宇、闫非,林炳宝、星空盛典公司、西虹市公司、开心麻花公司(以下简称彭安宇等六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电影《西虹市首富》片尾显著位置说明本片是根据王倩的剧本《继承者》改编而来;判令彭安宇等六被告在各自新浪官方认证的微博置顶位置持续24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判令彭安宇等六被告共同承担王倩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6 764元。

彭安宇等六被告共同辩称,首先,王倩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是本案适格主体。王倩称其是剧本《继承者》的唯一著作权人,并提交了剧本故事大纲,但王倩目前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故事大纲署名的编剧“王晗羽”及涉案邮箱使用主体之间的一致性关系,进而无法证明王倩系其主张权利的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无法证明王倩是本案的适格原告。第二,王倩提交的故事大纲均从未公开发表过,故彭安宇等六被告不存在通过公开途径接触到上述作品任何内容的可能,且王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彭安宇等六被告曾通过非公开途径“接触”过上述任一作品的内容。据此,被告在并无可能接触到原告涉案作品内容的情况下,不存在实施涉案侵权行为的事实、客观可能性及法律认定的要件。第三,电影《西虹市首富》系由星空盛典公司取得授权,根据美国环球影城制片公司于1985年上映的电影《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合法改编、独立创作摄制而成。电影《西虹市首富》中的人物设定、人物关系、故事主线、核心情节桥段,均来源于《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符合中国当下社会价值和生活的本土化创作,整个创作过程及全部创作内容不存在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权的情形。第四,王倩在脱离作品人物关系及情节逻辑关系的基础上,错误地概括、总结所谓的“相似内容”,存在基础的事实错误。王倩诉称的“相似内容”中,部分内容在电影《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中已经存在,部分内容尚不构成王倩的独创性表达,其余部分原被告作品之间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王倩诉称侵权行为不能成立。综上,本案中既不存在彭安宇等六被告接触王倩主张作品的证据,原告主张作品与被告电影之间亦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诉称的侵权行为不能成立。

庭审中,双方围绕原告是否是剧本《继承者》的著作权人、被告有无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以及《西红柿首富》的人物关系情节等内容是否与剧本《继承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行了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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