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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程序侵权,平台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2019-07-0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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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网络小说作者,如果有小程序未经授权传播了我的作品,我该找谁去维权?是小程序开发者,还是小程序平台,亦或是两者?”6月22日,由华东政法大学举办的“云服务与小程序版权问题研讨会”上,一名与会创作者提出的开场问题“点燃”了与会人员的讨论热情。

该作者的困惑是不少权利人共同面临的难题。近两年来,伴随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小程序因其具有“无需下载安装、用完即走”等优点,受到了广大用户、开发人员和互联网企业的青睐。然而,在小程序迅速发展的同时,著作权保护等相关法律问题开始出现,还因此引发了侵权诉讼,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那么,在著作权法意义上,小程序平台属于何种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遭遇侵权投诉时,小程序平台是否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如果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平台对涉嫌侵权行为该采取何种必要措施?此次研讨会上,法官、高校学者、知名互联网企业的法务工作者等近百名代表,就上述焦点问题展开了热议。与会专家普遍认为,小程序不同于网络存储与搜索链接服务,小程序平台并非信息存储服务空间,不宜简单地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否则不利于小程序等新兴业态的良好发展。

界定服务类型

小程序最早由微信于2017年1月正式推出,是一种不需要下载安装就能即刻使用的应用,因其具有“触手可及”、几乎不占空间和内存以及功能同传统应用软件没有差异等特点而广受好评。随后,百度、支付宝、今日头条等知名互联网公司以及多个手机厂商的应用系统均推出了小程序服务,用户规模和小程序数量呈现激增趋势。

然而,伴随小程序的迅速发展,相关法律问题开始出现。不少权利人向平台发起投诉,称有小程序涉嫌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等权利,有的还将平台和小程序开发者起诉到了法院,较为典型的案例是杭州互联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的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长沙百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腾讯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下称刀豆诉小程序案)。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分为自动接入传输、自动缓存、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四类,不同的服务类型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因此,如果小程序侵权,相关平台被诉帮助侵权时,如何认定平台的服务类型,就成为解决此类争议的关键。

研讨会上,来自腾讯公司、阿里巴巴、百度公司的法务负责人分别就各自小程序服务的技术原理进行了介绍。记者在会上了解到,虽然平台不同,但从技术原理来看,各家都相差无几,即小程序是开发者独立运营的一组框架网页结构,其只通过指定的域名与开发者服务器通信,开发者服务器数据不保存于小程序平台,开发者通过小程序直接向用户提供数据和服务。在他们看来,小程序平台应当属于基础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呈现的无差别技术性和被动性等属性决定其与其他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不同法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在刀豆诉小程序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小程序服务仅根据服务对象指令为其交互开发者服务器上的数据,其性质类似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所规定的自动接入传输服务。

对此,与会专家学者也进行了讨论,并一致认为,与信息存储空间与搜索链接服务不同,小程序更类似于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服务,小程序平台仅为小程序开发者提供了基础性的接入和架构服务,与信息储存服务不同,其无法对小程序上的具体侵权信息进行准确删除。

细化平台责任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信息储存空间服务提供者和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权利人侵权通知后,应当对侵权信息内容采取删除或断开连接的措施,这就是常说的“通知-删除”规则。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以上述网络文学作者为代表的权利人,当他们发现有小程序涉嫌侵犯了自己的版权,其就可以要求平台下架相关程序或者删除相关侵权内容,否则平台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认为,由于平台在技术上无法触及小程序开发者服务器中的内容,无法精准删除相应的被控侵权内容或断开对该内容的链接,对平台并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这就好比当作者发现手机应用商店的一款读书应用程序内含有部分侵犯其著作权的作品时,应当向该应用程序开发者发送“删除”通知,而不是向应用商店经营者发出通知,要求其下架该应用程序,或者由其删除侵权作品。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杰持类似观点。他表示,我国目前法律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依据类型,对其免责空间不同,其中对信息储存空间服务提供商的免责空间最小,而对自动接入传输服务提供商的免责空间最大。之所以如此,是由于如果自动接入传输服务提供商受位“通知-删除”规则,平台由于不能触及小程序服务器内的内容,而只能对小程序进行整体下架,这在大多数情况下不符合经济学意义上的比例原则。“‘通知-删除’规则的最终目的是权利人对侵权内容的精准打击,如果是在内容上不具备精确打击的可能性,就不适合该规则。”王杰认为。中山大学教授李扬认为,如果小程序平台自己推出的小程序或者受他人委托开发、上线小程序且有接触小程序服务器内容的情形下,则应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对相关侵权内容进行删除,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维护用户权益

既然小程序平台在大多数情形下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那么,其能始终保持技术中立而没有法律风险吗?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表示,小程序平台作为基础性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但并非没有法定义务。比如,在涉及国家安全等刑事犯罪时负有协助执法义务,且对于色情、恐怖、赌博等明显违法信息进行主动审查。此外,王迁指出,如果有人擅自将他人作品直接制作成小程序并接入平台传播,则该程序本身就是一部侵权作品。平台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采取必要措施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李扬也指出,小程序的技术服务提供者应当为权利人设立某种便捷的接收侵权投诉的机制,并负有将权利人投诉转送被投诉人以便被投诉人进行反通知和申辩的义务。以微信小程序为例,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在一审判决中指出,腾讯公司应依托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惩戒机制,在权利保护与技术中立之间保持一定平衡,共同维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网络环境和竞争秩序。

事实上,在小程序推出后不久,各大平台就已经注意到了其可能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并建立了小程序运营规范、小程序运营审核规范以及违规处理规则,从平台角度积极推进小程序规则的建立。以微信小程序为例,今年1月至5月,微信共收到1300多单知识产权投诉,并下架处理300多单,有效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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