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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合幸福”商标注册为何几经波折?

发布时间:2019-06-19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陈叶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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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2月10日,百合网股份有限公司(现百合佳缘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百合佳缘公司)申请了第22797580号“百合幸福”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5类“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服务上。2017年10月2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驳回了诉争商标在相关服务上的注册申请。2018年6月14日,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维持了商标局的驳回决定。百合佳缘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认定诉争商标与第7604940号“幸福百合WELL-BEING OF LILY”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我国商标制度采用先申请原则,具有使用意图的企业应具有商标布局意识,提前申请注册商标,否则可能因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情形,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存在在先申请或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而被阻却注册。

在该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截至一审判决作出前,原告并未提交引证商标已经撤销的证据,引证商标为在先合法有效商标,仍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了较高知名度,获得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诉争商标为中文文字“百合幸福”,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幸福百合”。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在文字、含义、呼叫等方面近似,仅文字顺序不同,不足以使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此外,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安排婚庆活动”服务在《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中构成交叉检索关系,且两者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均基本相同,故构成类似服务。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独立的商标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伸关系。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第9624734号“百合幸福及图”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使相关公众将诉争商标与该商标联系在一起。

法律诉讼其实就是证据之战。该案的原告主张诉争商标是对在先基础商标的延伸注册,目前,判断商标是否构成延伸注册的关键是基础商标是否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从而导致相关公众将诉争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基础商标联系在一起,并认为使用两件商标的服务来源于同一服务主体或存在特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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