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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电器VS国美酒,十五载商标无效诉争梳理

发布时间:2019-05-3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标签: 商标 国美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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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8日,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电器)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武玉杰“国美”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庭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案号:(2018)京73行初6204号

被诉裁定:商评字[2018]第0000070141号

“国美”商标之争时间线梳理

1996年6月12日,北京国美电器申请“国美电器”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同一天申请),于1997年9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现专用权限期为2017年09月07日 至 2027年09月06日。

引证商标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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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30日,自然人赵秀兰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了第3574427号“国美GUOMEI”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2004年10月14日初审公告(随后国美电器提出异议);2005年1月14日获准注册(后转让给武玉杰)。

诉争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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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5日,商标局作出(2009)商标异字01672号裁定,申请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14年,武玉杰成立国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赵秀兰正式将该商标转让给武玉杰,并成为国美酒业董事。同年5月,国美控股集团宣布进军酒类零售行业,着力打造“国美酒窖”等品牌。

2016年04月29日,国美电器对第3574427号“国美”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8年04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评委)作出无效宣告裁定,认为国美电器在异议裁定后再次援引相同的引证商标并寻求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保护,已构成“一事不再理”情形,同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时已超过五年,且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相关公众广泛熟知的程度。

2018年6月15日,国美电器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2019年5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昨天庭审中的各方观点:

原告认为:

原告援引引证商标一并主张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对诉争商标宣告无效,不构成“一事不再理”,并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但是商标局在(2009)商标异字第01672号裁定异中并未对原告提出的上述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进行审理,被告据此认定原告违反“一事不再理”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原告两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构成驰名商标,被告作出无效宣告裁定作出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

被告和第三人认为:

被诉无效宣告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无效宣告请求违反“一事不再理”;

同时原告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时已超过五年,且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告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相关公众广泛熟知的程度。

本案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和原告国美电器两引证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为此次庭审辩诉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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